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8 至 2020-04-13,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我想问一下就是潍坊分公司属不属于小微企业 2.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提出: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 3. 你好,我司现为一家物业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 4.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销售额不到30万,我开的有1%的普通发票,我想问下减免税那个表该怎么… 5.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 小规模纳税人,1-2月开3%的票20万,3月份开免税的15万,申报1季度的增值税,1-2月份… 7.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提取减免。可是我们不属于减免的行业。可是系统不允许申报 8. 你好!请问:我们是小规模住宿业,1月份开具普票含税金额159932元,2月份普票金额4393… 9. 请教老师:1、用公户支付的没有发票的费用可以(记账)税前扣除吗?2、公司是小规模企业,种花卖… 10. 我是个体服装店老板在商城开店,每月按规定交税200元从不漏税,今年因疫情关系生意难做决定不干…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12. 财税[2020]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 13. 领导好!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业),前期都是核定征收的,为何说现在不能核定征收了?是否出… 14. 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有一条是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我公司从2019年3月份开业以来,每个… 15. 请问建筑垃圾清理是否可以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 1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 17. 我们公司是从事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和雕刻艺术创作服务的企业。现正在进行当地名胜古迹文化交流,特邀… 18. 请问2020年一般纳税人企业还可以转成小规模吗 19.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四条规定发放的双… 20. 税务局不能代开专票了,小规模纳税人要开专票怎么办,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专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我想问一下就是潍坊分公司属不属于小微企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提出: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在该网站中找到了惠州的“办税费一次不用跑”相关规定,但未见广东省其他地方区域具体规定?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发生上述规定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你好,我司现为一家物业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我司提供上述保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吗?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物业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现代服务,不适用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若是物业公司兼营保洁服务,保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取得的保洁服务收入适用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销售额不到30万,我开的有1%的普通发票,我想问下减免税那个表该怎么填写,不用纳税用不用填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附件1……(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十四)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十九)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您单位仅享受按季销售额不超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建议您参考上述填报要求,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我想咨询下,税务上对于婚姻介绍服务是如何定义的?什么样的服务为婚姻介绍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我司为会员提供的约会活动以及同城线下活动可以算是婚姻介绍服务麽?以及为会员提供的约会情感指导以及相亲情感指导算是婚姻介绍服务麽?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婚姻介绍服务。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小规模纳税人,1-2月开3%的票20万,3月份开免税的15万,申报1季度的增值税,1-2月份没有超过30万起征点,为什么申报时不能减免增值税?如果合计计算1季度的收入超过30万,这样的政策实际并没有给到企业优惠,反而还增加了企业负担!希望税局考虑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的种种难处,把优惠切实落实到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提取减免。可是我们不属于减免的行业。可是系统不允许申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如果您使用的是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建议您具体落实系统技术支持人员,可拨打全省技术服务热线电话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进行咨询。您也可以关注“山东税务”公众号,查询“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减免申请及应税信息变更操作指南” 。
你好!请问:我们是小规模住宿业,1月份开具普票含税金额159932元,2月份普票金额43935.10元,3月份是普票含税金额175205.57元。季度超过30万,我们免税月份可以享受几个月,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因此,提供住宿服务可以从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主表第10栏和第12栏、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请教老师:1、用公户支付的没有发票的费用可以(记账)税前扣除吗?2、公司是小规模企业,种花卖花的,款都进公户,有的要发票,不要发票的客户也要开出来吗?3、我们是免增值税的,申报时收入额部分,我把无票收入和开票收入加起来申报的,对吗?(一般纳税人的才有单独的无票收入栏)4、请直接给答案,不要发文件啊!?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我是个体服装店老板在商城开店,每月按规定交税200元从不漏税,今年因疫情关系生意难做决定不干了,去国税局注销税务登记的时候他们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我想问我们从不漏税为何不干了还要交税?这400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所谓个人所得是指我去年一年的营业额?还是除了房租员工工资电费等等我的剩余利润?疫情期间国家有没有什么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由于您问题中“疫情期间国家有没有什么免税”描述不明确,无法准确答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为民营企业,是中国储备管理总公司的代储库,能否享用该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进行免税申报;如对上述文件的范围规定存在疑问的话,建议您携带贵公司的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沟通确认。
财税[2020]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请问,我司一般纳税人销售企业【自用】轿车能否享受减按0.5%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领导好!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业),前期都是核定征收的,为何说现在不能核定征收了?是否出台有关文件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不核定?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六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工作。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县(市、区)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综合以上政策,纳税人属于文件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
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有一条是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我公司从2019年3月份开业以来,每个季度一直未达增税起征点,为何去税务局办简易注销,验证非说达到起征点了,却不符合呢,企业名字是阜阳市亿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号91341202MA2THHL856?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您办理简易注销的需要核实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另,安徽省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如您需要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需核实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等。
请问建筑垃圾清理是否可以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公司发往居民小区的快递免税,如果发往居民所在单位,同样是居民的必需生活物资是否免征?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规定: 十四、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十五、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们公司是从事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和雕刻艺术创作服务的企业。现正在进行当地名胜古迹文化交流,特邀国际歌剧团和当地剧团同台演出,通过互联网技术对中外双方观众进行现场转播的前期创作活动。这个项目取得的收入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文化服务艺术顾问服务费。请问是否符合本次2020年8号文中的文化服务免税项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如您提供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文化服务,则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 (七)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请问2020年一般纳税人企业还可以转成小规模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未出台新规定之前,2020年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四条规定发放的双职工子女看护一次补贴500元,是否可以比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比照这个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应该按什么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该补贴不属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税务局不能代开专票了,小规模纳税人要开专票怎么办,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专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1.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8 至 2020-04-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8 至 2020-04-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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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8 至 2020-04-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