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9 至 2019-08-27,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全称为:内蒙古宏源路易升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马铃薯为原料生产冷冻薯条的企业。根据中华… 2. 个体工商户①开具劳务费发票适不适合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网上… 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于2018年9月根据当地政府发放的企业关停通告要求,已全部停产停业… 4. 我公司有用银行存款购买了七天化率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请问在收到利息的时候,我公司需要缴纳哪些… 5. 如何办理军队专用车辆的车船税免税证明,需要哪些资料,要办理哪些流程。给保险公司提供免税证明后… 6.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 7. 蔬菜批发环节免增值税吗?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中规定:"黄金生产和经… 9.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挂靠一个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经营所得归我所… 10. 我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法定代表人叶梅忠,注册资本150万元,主要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薄册… 11.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公司有块工厂用土地近期将被政府收回用于政府建设,该土地上有建筑物及附属物,… 12.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发布时间:2019-04-11六、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 13. 您好!我公司由于投标需要(投标要求是一般纳税人),打算2019年9月份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 14. 某快递公司为我司提供了出口货物的国际快递服务,但整段业务实际是收派+运输+清关费用的,请问对… 15. 我企业经营地在县内,现因政府行为占地获得相关补偿,政府占地项目分别为“高速路建设”“棚户区改… 16. 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蛋鸡养殖企业,去年我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宗地用途为工业… 17. 普宁市人民医院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收该院职工所有的房改房,用于设立生… 18. 2018年9月11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船税免税目录第四批次名单上。为什么不能免税?免税政… 19. 我家在红河州弥勒市,现已签订合同转让一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 20. 淘宝个人卖家(非个体工商户)2018-2019年期间,至少有2个月的月销售额超百万,需要向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全称为:内蒙古宏源路易升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马铃薯为原料生产冷冻薯条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八十六条(一)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满足条件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规定:“粮食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①开具劳务费发票适不适合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网上有些政策解读是劳务不适应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请予以明确。②如果是按季报税,假设2019年1季度开具建筑安装费发票合计28万,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请分别说明一下。.?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的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的经营规模、所处的地段、经营能力等进行核定。 具体建议您与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于2018年9月根据当地政府发放的企业关停通告要求,已全部停产停业,我司财务按照财税(2018)107号税务政策,符合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型升级,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停产停业企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累计不超过两年,已按税务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备案并通过,也享受了免税。目前当地税局通知,我司停产停业名单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才能享受,我想咨询一下,财政部门和税务总局出的这个政策,是对去产能调结构的企业的支持,让企业在关停后及时走出困境,本企业也完全符合免税政策,一个区政府发的文件确定关闭企业,目前税务局说不在省政府名单,省政府名单也是由市区政府确定,让一个企业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因此,只有在上述名单内的企业才能享受该优惠才能享受该文件第一条的优惠。

我公司有用银行存款购买了七天化率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请问在收到利息的时候,我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贵公司购买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3%(小规模纳税人),6%(一般纳税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企业所得税2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贵公司购买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如何办理军队专用车辆的车船税免税证明,需要哪些资料,要办理哪些流程。给保险公司提供免税证明后是不是就不用缴纳车船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三、根据《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4号)第十一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二、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二)对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其中,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8.3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优惠类型:申报享受、资料备查【二、业务概述】……该业务具体留存备查资料如下:单位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该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您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如符合免征车船税条件,可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备查。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中查询上述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另外,对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军队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如果要用,需要如何证明是集团内单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蔬菜批发环节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中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标准黄金的具体概念如何理解,是只成色和规格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吗?例如:一快成色为AU9999,规格为30克的黄金是否是标准黄金?一块成色为AU998,规格为50克的黄金是否是标准黄金?另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标准黄金是要在黄金上打上SGE的标志,如果一块成色为AU9999,规格为50克的黄金未打上标准黄金的标志(SGE)是否是标准黄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上海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因此,标准黄金是成色、规格同时满足。根据您的描述,“成色为AU9999,规格为30克的黄金”不属于标准黄金。税收政策未对“SGE标志”进行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您可参考国税发〔2008〕46号文件规定。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挂靠一个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经营所得归我所有。开发过程中,前期土地因为拆迁补偿取得了一笔政府拆迁补偿款。请问,该笔补偿款在开发公司那边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根据国税发【1994】号179号,所得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笔所得是否适用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您符合文件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若被拆迁人是房地产企业则不能享受该优惠。

我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法定代表人叶梅忠,注册资本150万元,主要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薄册,试卷,印刷本等)。我司现有员工14人,其中残疾人10人。我司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销售对象为泉港、惠安、台商投资区各中小学校,主要销售产品:学生簿册、试卷(全部通过各地区教育局招投标形式),各机关单位文印材料。我司2018年7月-2019年8月销售额未达到500万,能申请转小规模纳税人么?若19年9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前至2019年8月优惠的增值税款还能继续申请退款么?请予答复,为盼!?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申请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间符合条件的退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公司有块工厂用土地近期将被政府收回用于政府建设,该土地上有建筑物及附属物,根据评估公司的报告,在评估的时候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物是分别有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也包括建筑物及附属物的价格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条例,土地收回给原土地所有者是免增值税的,这一点我们都没有疑问。但就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部分的我们是否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我们心存疑问,一方面我们没有找到明确法规在土地收回的时候相应的增值税可以免征,另一方面,如果这个环节需要征收增值税,我们被补偿的对象是政府,我们是否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开具收据,我们另行在月度申报的时候就这一笔收入申报不开票收入?感谢您的耐心咨询解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作为经营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发布时间:2019-04-11六、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集团”已经取消登记。我的问题是:国内母子公司(全资)之间的无偿借款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国内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由于投标需要(投标要求是一般纳税人),打算2019年9月份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如果不中标的话,我公司可以在2019年10月-12月份选择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如属上述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可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某快递公司为我司提供了出口货物的国际快递服务,但整段业务实际是收派+运输+清关费用的,请问对方是否可以以全部费用做为免税销售额,开具免税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因此,收派服务及清关费用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不可开具零税率发票。

我企业经营地在县内,现因政府行为占地获得相关补偿,政府占地项目分别为“高速路建设”“棚户区改造”“X政府机关办公楼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前两个项目有县政府下发的征地的函,第三个项目目前没有县政府下发的函,我想问一下我取得占地补偿款在增值税方面能享受全额免税吗?我可不可以适用“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这一免税政策”?如果都能享受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给税务机关?要是不能享受免税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此外还想问一下如果我被占用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于建筑物的补偿用不用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蛋鸡养殖企业,去年我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主体建筑物性质为:鸡舍、库房等。我公司根据规划条件建设了鸡舍和库房。请问我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中关于农林牧渔业免税政策的范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普宁市人民医院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收该院职工所有的房改房,用于设立生殖科。请问,支付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是否适用财税〔2005〕45号文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揭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12366纳税服务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被拆迁人取得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款,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您咨询的问题已答复,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018年9月11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船税免税目录第四批次名单上。为什么不能免税?免税政策文件财税2018(74号)文件还有工信部2018年第46号文件上没有对车辆登记时间有限制,请问该新能源汽车不符合那一条免税政策了?如果有其他文件请问在哪里公示的?我会上传相应政策图片,该新能源汽车不符合免税政策中的哪一行那一句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和财税〔2018〕74号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发文日期为2018年09月18日),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我家在红河州弥勒市,现已签订合同转让一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我咨询了当地税务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转让的这套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要按20%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我认为离婚析产方式分割房产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不属于所谓”受赠。现就自己的房产交易事项咨询以下问题:一、离婚析产房屋再转让必须视同受赠房屋再转让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如果有政策依据要按受赠房屋再转让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确定那部门是受赠的,哪部份是转让人自己的?二、如果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依据什么确定,因为我的房产是通过拆迁补偿方式的,没有原值发票。三、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以上问题让我百思不得其解,而且如果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说法,税负太重了,而且我也没有“受赠”房产,仅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上问题请贵局给予明确答复,20%的税,数目可不小呀,税收法定原则可不是说说而且的。如果因税务机关内部意见不统一导致拖延我的房屋产权办理时间,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如果征了我20%的个人所得税,我可以申请复议及诉讼吗?应怎样申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 ……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1)文件没有要求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必须视同受赠房屋再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两种转让方式取得的转让房产收入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若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 (3)“满五年”、“满两年”的起算时间建议您参考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根据文件规定进行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淘宝个人卖家(非个体工商户)2018-2019年期间,至少有2个月的月销售额超百万,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缴纳方式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文件附件);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文件附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需判断个人取得的是何种所得,若为经营所得的,建议可先联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9 至 2019-08-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9 至 2019-08-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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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9 至 2019-08-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