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5 至 2020-04-2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惠州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本人惠州商品房交易,想咨询二手房价效益纳税的计算方式 2. 我司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账户内余额达到X之后,利息按照协议利率计息,随用随取。协议利率只高出… 3. 关联方美国A公司派人长期(超过183天)在境内为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但未收取费用,请问税局… 4. 本商场在商场组织营销活动时,在本商场租赁铺位的商家职工在接电时不慎触电身亡,经商家、亡者家属… 5. 我有两个问题咨询下,第一瞻仰老人问题,妈妈大哥二哥和我,二哥说大哥无能力瞻仰老人,没要他加入… 6. 我有两个问题咨询下,第一瞻仰老人家里有四个人,妈妈大哥二哥和我,二哥说大哥无能力瞻仰权,没要… 7. 已离职,如何解绑办税人员 8. 问题一,2020.4月如果因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否在4月… 9.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管理会计师。能否在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0. 在实体店购买电动车至今10个月了,多次讨要无果,可以投诉卖家嘛 11. 我想咨询是否有要求个体户补交2017年和2018年地税 12. 农业生产者(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种葡萄或从农户中收购葡萄再经破碎(压榨)、发酵而加工制作成葡萄… 13. 我公司是母公司,现准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子公司,请问需要缴纳哪些税? 14. 您好老师: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服… 15. 企业银行存款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是否涉及到增值税? 16. 你好,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的原非流通股股份10万股,在解禁日前送股2万股,… 17. 我想问现在税务局可以办业务吗? 18. 根据国税发[2003]3号文第四款第(一)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该文件于… 19. 我朋友公司,咨询服务业,2018年10月成立,2019年10月申请一般纳税人,在此之前都没有… 20. 合伙企业对其他单位提供借款,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本人惠州商品房交易,想咨询二手房价效益纳税的计算方式?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关于二手房转让涉税问题 (一)卖方需缴纳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目前我市核定征收率2%。 3、附加税:按照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3%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2%税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买卖双方应各按0.5‰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买方需缴纳契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如果您购买的首套改善性住房为个人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您购买的房产为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如果您购买的房产为第三套及第三套以上房产,则惠州的房产不再享有契税优惠政策,应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保障您的权益,请您提交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如仍有疑问

我司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账户内余额达到X之后,利息按照协议利率计息,随用随取。协议利率只高出存款利率一点。那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单位从银行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

关联方美国A公司派人长期(超过183天)在境内为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但未收取费用,请问税局是否认为需要视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缴纳中国所得税?比如,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未来集团会安排由关联方美国B公司支付美国A公司由于派人向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对应的价款,但境内公司无须支付费用给A或B,请问这种情况下,美国A公司取得美国B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会被认为是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A公司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本商场在商场组织营销活动时,在本商场租赁铺位的商家职工在接电时不慎触电身亡,经商家、亡者家属协商,由本商场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亡者家属。请问该补偿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我有两个问题咨询下,第一瞻仰老人问题,妈妈大哥二哥和我,二哥说大哥无能力瞻仰老人,没要他加入瞻仰队伍,但家庭信息缺少我大哥这个人,这样合理吗?谢谢指导下拜托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2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附件规定,个税专厅(专区)咨询电话一览表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517.htm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有两个问题咨询下,第一瞻仰老人家里有四个人,妈妈大哥二哥和我,二哥说大哥无能力瞻仰权,没要他加入瞻仰队伍,但家庭信息缺少我大哥罗汉春这个人,这样合理吗?第二个就是我买的首套房,老婆临时工根本无法承担首套房扣除,所以首套房一直都是我一人承担扣除,扣除比率里且婚后分别扣除50%我该填是还是否,谢谢指导下拜托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9】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2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附件规定,个税专厅(专区)咨询电话一览表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517.htm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已离职,如何解绑办税人员?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业务描述】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个人声明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问题一,2020.4月如果因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否在4月以后继续抵减应纳税额?问题二,2019.6月成立企业,一般纳税人,6-8月销售占比小于50%,6-9月销售占比超过50%,2019年可否享受10%或15%加计抵减政策?问题三,如果企业2019.10成立,如果10-12月销售占比超过50%,那么2019.10-2020.12都可享受加计抵减对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管理会计师。能否在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19-01-17公布最新目录共计139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详情登陆人社部官网查询),后续有更新文件,按照更新目录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在实体店购买电动车至今10个月了,多次讨要无果,可以投诉卖家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您的描述,如您双方发生真实交易,对方拒绝为您开具发票,您可以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您还可以通过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投诉。

我想咨询是否有要求个体户补交2017年和2018年地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因此,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将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如遇其他情形的补税通知,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原因及解决方案。

农业生产者(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种葡萄或从农户中收购葡萄再经破碎(压榨)、发酵而加工制作成葡萄酒销售,涉及什么税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综上所述,农业生产者(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种葡萄或从农户中收购葡萄再经破碎(压榨)、发酵而加工制作成葡萄酒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消费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若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需缴纳增值税。 建议您参考以下优惠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是母公司,现准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子公司,请问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规定,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规定,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暂不清楚您公司具体情况,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涉及税种较多,具体缴纳的税种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详细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老师: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服务;国内旅游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销售:花卉苗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现在我们公司租用农民土地用于种树苗和花卉,如果我们这些树苗长大后出售,我们算不算农业自产者。适用什么样的税收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附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建议您参考前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是否属于农业自产者。另外,暂不清楚您想咨询哪个税种,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您可了解上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企业银行存款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是否涉及到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从银行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

你好,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的原非流通股股份10万股,在解禁日前送股2万股,转股1万股,合计持有股份13万股。该上市公司于2006年3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3.18元/股。2020年2月我公司将持有该上市公司的12.5万股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卖出价是6.23元/股。请问,出售上述解禁后的限售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采用以下哪种方法是正确的?如以下方法都不正确,那应该如何确定送转股买入价?第一种方法:卖出价=12.56.23=77.875万元买入价=12.5(103.18+20+10)/13=30.58万元,增值税=(77.875-30.58)/1.060.06=2.68万元第二种方法:卖出价=12.56.23=77.875万元买入价=12.53.18=39.75万元,增值税=(77.875-39.75)/1.06*0.06=2.16万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按照工单例子计算: 卖出价=12.56.23=77.875万元 买入价=12.53.18=39.75万元, 增值税=(77.875-39.75)/1.06*0.06=2.16万元

我想问现在税务局可以办业务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提示》,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1.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首页面右上角的“帮助”按钮,即可查阅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访问地址: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选择邮寄送达(发票邮寄操作指南包括在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中)。 3.如果您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自助终端领取。 4.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0110088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如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 2.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支付宝、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四、预约办税 如您确有特殊急需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河南省税务局网站或者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可登录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办税地图”)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您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建议您根据您的业务办理需求,尽量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办税渠道将满足您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对于征期内不必急于现场办理的业务,请您优先考虑延缓处理;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请您对健康状态进行自我评估,在健康的前提下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再选择进厅办理。

根据国税发[2003]3号文第四款第(一)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该文件于2011年废止。问题:上述文件废止后,企业处置该文中的债权重置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该参照什么文件?若无相关文件,能否向国家税局总局货劳司咨询。问题急迫,望能够得到明确解答?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朋友公司,咨询服务业,2018年10月成立,2019年10月申请一般纳税人,在此之前都没有收入,申请一般纳税人之后全部业务属于咨询服务业,请问现在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建议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合伙企业对其他单位提供借款,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1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5 至 2020-04-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5 至 2020-04-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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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5 至 2020-04-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