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26 至 2021-09-08,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冷链运输,配送生鲜猪肉到各个超市及菜市场,我想问我们公… 2. 请问金税四期具体什么时候上线,是先试点再推广还是全国统一?明年的违规违法监管趋势是否有变化,… 3. 本人之前离职的公司未在税务局做信息变更,导致现在仍是我的信息,我在网上查询可以进行相关人员关… 4. 《非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http://12366.chinatax.gov.cn… 5. 我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原定2万元,我公司和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B运输公司承运。到货后… 6. 2021年8月6日留言《非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http://12366.chin… 7.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根据(2014国办发47号)文的依据执行这项业务。… 8. 个体的纳税等级如何查询 9. 我已经从上家企业离职,企业一直拖着不变更办税员,我是否可以带着离职证明去大厅删除办税员身份 10. 货物期货没有实物交割,平仓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11. 我公司下面成立子公司B公司和财务公司C公司,B公司又成立子公司D公司。现在我公司从银行贷款5… 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 13. 新疆OPPO公司偷税漏税证据确凿,多次举报无果,前期举报无人回复缺显示以电话形式通知我了,本… 14. 河南省漯河市,我有两个孩子,还有二老,现住房88.2平,两室。不够住,去年就又买了一个107… 15. 在武汉租了一套房子,签了一年合同,房东一直收取的现金,后来合同到期,没有退押金,房东过来询问… 16. 我公司将闲置生产线、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对外转让。请问是否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17. 防雷检测费是属于研发与技术服务里的技术服务还是鉴证咨询服务啊? 18. 你好,我想咨询机场配套工程符合三免三减半政策吗? 19. 想咨询一下,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在红线外自行建造公园绿化景观这部分成本在税务及财… 20. 我想咨询罐车租赁是可以填在建筑服务费里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冷链运输,配送生鲜猪肉到各个超市及菜市场,我想问我们公司符合居民日常服务吗?能享受15%的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第一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1.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2.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3.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第一条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提供生鲜猪肉的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日常服务,因此不可以享受15%的加计抵减政策。
请问金税四期具体什么时候上线,是先试点再推广还是全国统一?明年的违规违法监管趋势是否有变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还有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对试点地区纳税人具有什么意义?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1.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本人之前离职的公司未在税务局做信息变更,导致现在仍是我的信息,我在网上查询可以进行相关人员关联关系解除,请教具体方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4】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四、实名关联关系维护 (二)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见附件1)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同步删除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办税人员信息,删除前办税人员仅有一人的,用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予以替换,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见附件2)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的办理材料有:1.个人声明1份2.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建议您携带以上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关联关系的解除。
《非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http://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986d1c58faa45d689707edfab1d0993的答复内容为:“……第三,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时应当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等类型的相关专用票据,该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相关手续及票据事宜,详情请您直接拨打当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确认人民法院诉讼费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本人咨询的问题是:“这42523元不是营业收入,不需要交税,原来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使用正规收据(由税务局监制,是不需要交税的),现在正规收据取消了,请问A公司应该如何向B公司出具正规票据?”这和法院没有关系,不涉及诉讼费的问题。请重新答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关于“42523元(其中诉讼费4023元、律师费36000、差旅费2500元)”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则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反之,如果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没有形成,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在没有税务收据了。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原定2万元,我公司和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B运输公司承运。到货后A公司认为产品发生污染,要求我公司降低价格。我公司同意降价1000元,后经过和B运输公司协商,B公司认同污染由其担责,遂向我公司支付1000元赔偿金。请问我公司收取的B运输公司1000元赔偿金如何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九)其他收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您的描述,如您公司属于购买方,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2.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包括其他收入,所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2021年8月6日留言《非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http://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986d1c58faa45d689707edfab1d0993不知为何一直未回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0】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时应当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等类型的相关专用票据,该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相关手续及票据事宜,详情请您直接拨打当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确认人民法院诉讼费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根据(2014国办发47号)文的依据执行这项业务。根据豫财农【2018】64号,《河南省动物防疫等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收到相对应的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费。依据每头猪80元,处理多少得多少,“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收到相对应的无害化处补贴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缴纳请指点文件支撑,无需缴纳请指点文件支撑!谢谢我们的生产工艺流程是通过高温高压化制对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灭菌,利用高温干燥的方式将物体进行处理,再通过脱脂设备进行油渣分离。废渣可作有机肥原料,油脂可用作工业原料,达到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八、……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退税比例 70%“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政策。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个体的纳税等级如何查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我已经从上家企业离职,企业一直拖着不变更办税员,我是否可以带着离职证明去大厅删除办税员身份?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业务描述: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2.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货物期货没有实物交割,平仓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二、根据《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10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国税发(1994)244号《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不断询问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政策。为了有利于这一征税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征税范围 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进入期货市场交易的各种农业产品和工业品。二、纳税环节 货物期货缴纳增值税的环节为期货货物的实物交割环节和在交易所有组织的仓单转让环节。 三、根据《关于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26号)规定,一、以会员单位为纳税人。无论是客户或会员本身发生的实物交割或仓单转让业务,一律视作会员单位本身的业务,由会员单位统一交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货物期货缴纳增值税的环节为期货货物的实物交割环节和在交易所有组织的仓单转让环节。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是否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下面成立子公司B公司和财务公司C公司,B公司又成立子公司D公司。现在我公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为6%,全部给C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然后B公司和C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C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6%;D公司再与B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6%。请问B公司收取D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C公司收取B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您可以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判定,如果符合规定可以免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免征,若无法判定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给员工退休时支付的一次性独生子女费,是否在福利费开支范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新疆OPPO公司偷税漏税证据确凿,多次举报无果,前期举报无人回复缺显示以电话形式通知我了,本人并没有接到电话和短信。为什么一直不处理,难道有把柄在人家那里吗?不知是否与18年行贿受贿300万的事有关?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调查,回复如下:2021年7月5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检举人不满意检举案件不查办的事项推送我局,我局高度重视,领导要求检查股出具调查核实的阶段性报告。2021年7月9日,因检举的调查核实报告内容涉及保密性原则,检举岗将报告的内容进行摘抄后在系统中进行了回复。 2021年7月16日我局收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推送的检举人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留言:多次检举无果?一直不处理?是否与18年行贿300万的事有关等内容。 我局针对上述内容,再次做出答复:2021年4月6日收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推送的乌鲁木齐华兴恒界商贸有限公司的涉税检举并取得相关涉税检举材料后,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之规定。经领导审批后,检举岗已将案源推送检查股进行调查核实。不存在检举人留言提到的检举案件不查办的情况。另外留言中提到18年300万行贿事项,在前期检举信中涉及的是和田地区税务部门,如检举人有相关证据资料,可以与当地税务局纪检部门联系检举事项。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我局在对该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由于案件涉及的24个售后维修网点绝大部分在我局辖区外,且24个售后维修网点办理营业执照时间也不相同,另外需核对的帐、票、资金流数据量较大,目前案件还处在调查核实阶段,没有向检举人反馈的事项,等调查核实完毕后,我局会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检举人进行反馈。同时,检举人还有可提供的检举资料或有新的检举事项请及时与我局检举岗联系,检举岗会按规定受理。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河南省漯河市,我有两个孩子,还有二老,现住房88.2平,两室。不够住,去年就又买了一个107平三房。现想把88.2平的卖掉还债。听说交税得8万左右,因为是二套房。请问卖方(我)需要交哪些税?交税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一、……(八)销售不动产……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八、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十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二手房交易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判断。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在武汉租了一套房子,签了一年合同,房东一直收取的现金,后来合同到期,没有退押金,房东过来询问受否继续承租,告诉房东继续承租后,房东收取了3个月的租金,当时房东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写任何收据,在收取租金的第5天来说房子已经挂牌在出售,如果在交按这个房租之前房东要出售房子肯定不会交钱的,期间也一直没有和我们签订合同,但是现在已经住了快2给月了,跟房东说要搬走了,要他退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房东耍无赖不退钱?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将闲置生产线、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对外转让。请问是否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涉及上述资产重组情形的,不征收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若界定不清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防雷检测费是属于研发与技术服务里的技术服务还是鉴证咨询服务啊?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好,我想咨询机场配套工程符合三免三减半政策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想咨询一下,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在红线外自行建造公园绿化景观这部分成本在税务及财务上处理的文件?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关于会计处理问题,请您参考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我想咨询罐车租赁是可以填在建筑服务费里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26 至 2021-09-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26 至 2021-09-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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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26 至 2021-09-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