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3-03 至 2019-06-12,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与国外个人或企业签订协议,通过电话或视频电话向对方咨询(对方不入我国境)付对方咨询服务费,… 2. 村民小组将集体的林权流转给农业开发公司,村民小组是否缴纳税款?如缴纳,有哪些税种?依据是什么… 3. 税法作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里面关于资产收购——股权、资产划转部分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 4. 公司名称变更,如何重签网上代扣三方协议 5. 关联企业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吗?.. 6. 网上变更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后,如果此二人前期都已做过实名采集,还需要再次去现场进行人像采集吗… 7. 我原名施红伟,现用名是施然然,如何更改个人信息,是在单位财会科改了就可以,还是去服务大厅修改 8. 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9.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 10. 各领导好,请问电梯维修费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1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先期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如今退资,退回来的投资款算收入吗? 12. 我公司已经在当地税务局办理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是在国家电子税务局网上查询不到我公司是增值… 13. 我集团内甲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这笔借款借给其他公司,资金流清晰,利率等均符合统借统贷的政策要… 14.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不符合条… 15. 卖小吃的花车在我们公司做生意需要交20000的入场费,这个是服务费按6%交税么,花车老板挣的… 16.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 17. 老人过世,名下有一房产,想咨询一下,由女儿继承,应缴纳的税费是哪些?若是赠送给外孙,应缴纳的… 18.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现在承包了一个矿建项目,工程内容:巷道掘进、砼地板、巷道水沟、喷浆、锚杆锚… 19. 个体工商户利润季报表(利润表_季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填写吗,填错了会有影响…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与国外个人或企业签订协议,通过电话或视频电话向对方咨询(对方不入我国境)付对方咨询服务费,这种情况我需要缴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如果和国外企业签订协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此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和国外个人签订协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村民小组将集体的林权流转给农业开发公司,村民小组是否缴纳税款?如缴纳,有哪些税种?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因此,如您描述的林权流转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税法作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里面关于资产收购——股权、资产划转部分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折旧年限如何计算?请查询相关资料——假设企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提取折旧3年,将资产划转,划入方取得的被划转资产折旧年限是7年还是10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2】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公司名称变更,如何重签网上代扣三方协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针对您的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企业名称变更后,会导致三方协议不能使用(系统会校验开户银行账户名称),所以要重新办理三方协议。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三方协议签订,具体操作需要联系电子税务局服务单位为您提供帮助,您可拨打服务单位,或者微信关注“福建金财互联”,点击右下方“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进入人工服务咨询。 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关联企业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规定,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第一种情况: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借:应付账款 贷:资本公积 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 第二种情况: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网上变更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后,如果此二人前期都已做过实名采集,还需要再次去现场进行人像采集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3号)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删除手续,确保办税人员信息准确。 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我原名施红伟,现用名是施然然,如何更改个人信息,是在单位财会科改了就可以,还是去服务大厅修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如您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姓名修改的话,情况一、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待验证”、“验证中”、“验证不通过” ,可直接将姓名修改正确;情况二、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验证通过”,姓名就无法修改了,您可以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后重新添加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 温馨提示:姓名修改后在税务系统将会形成两种记录,同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登记变更业务。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我想提问的是:只要制成(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这些产品就符合这个政策还是必须是从屠宰到分割完成才符合这个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时应按照文件规定对于产品进行初步加工,需要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后制成的文件范围内的肉类产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里联系咨询。

各领导好,请问电梯维修费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12366重庆纳税服务中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电梯维修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因此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先期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如今退资,退回来的投资款算收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我公司已经在当地税务局办理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是在国家电子税务局网上查询不到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信息证明,这是为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您司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因此,详细建议您的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您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查询->涉税查询->认定管理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查询”或“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栏目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集团内甲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这笔借款借给其他公司,资金流清晰,利率等均符合统借统贷的政策要求,但是该甲公司不是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也不是财务公司,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贷的政策?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该业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不符合条件,但到2019年6月(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销售额符合了,自2019年7月1日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综上,不可以。

卖小吃的花车在我们公司做生意需要交20000的入场费,这个是服务费按6%交税么,花车老板挣的钱给我们交分成,也是服务费6%交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31】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入场费如属于因花车占用公司场地而收取的费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收到的分成如属于因发生了企业管理而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3-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老人过世,名下有一房产,想咨询一下,由女儿继承,应缴纳的税费是哪些?若是赠送给外孙,应缴纳的税费是哪些?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直系亲属的房产赠与,涉及以下税费: 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 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行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土地增值税: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契税: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直系亲属之间房产的赠与行为,承受方应该按规定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为3%。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现在承包了一个矿建项目,工程内容:巷道掘进、砼地板、巷道水沟、喷浆、锚杆锚索支护、钢棚架过道工程、钢带工程、水仓工程和边角煤开采,该项目结算方式,巷道掘进每开采1吨煤,单价67元,请问:我公司应该按建筑服务缴纳10%的增值税,还是按采煤缴纳16%的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2】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如果此项目既有建筑服务项目又包括煤开采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如果业务实质是开采煤矿销售煤矿,其中建筑师开采煤矿的必要过程,并不单独结算,最终也是以销售煤矿为目的。应按照16%缴税。 因此,请按照混合销售结合本企业实质判断。

个体工商户利润季报表(利润表_季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填写吗,填错了会有影响吗,自己实在不会填?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会计制度填写报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3-03 至 2019-06-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9 条,答复时间 2019-03-03 至 2019-06-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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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3-03 至 2019-06-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