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02 至 2019-07-13,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自有房屋出租,但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自有房屋租赁这一项。如果我… 2. 一般纳税人是小微企业,当月没有开票是否可以免征工会经费 3.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生产企业,向一家公司租赁厂房进行生产,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可… 4. 我公司是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一般纳税人,注册为深圳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实际业务与深圳公司没关系… 5. 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6. 我公司2016年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开一笔设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政府单位,一直催回款项… 7. 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的增值税免税范围?1、公司已取互联网医药的医疗经营许… 8. 您好,如果以公司名义在白马井镇购置一套房产,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9. 您好:我们是小规模建筑装饰类公司,申请自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专票开票月度超过10万,… 10. 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我们现在是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二季度的增值税附加税都免啦,请问… 11. 小规模旅行社增值税申报差额收入不满10万,开票90多万,按差额收入填增值税主表为免税,以前是… 12. 营改增企业,旅行社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不是按照收入减去成本之后的金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3. 请问财税【2016】12号文件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也适用于… 14. 3月份为一般纳税人,4月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开的发票在4月份红冲了,红冲的发票能否在7… 15. 印花税的账簿免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进行备案 16. 我公司从注册到2018年都未开票,2019开票金额6000元,现在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需… 17. 我们企业是一家将稻谷加工成大米然后进行销售的粮食加工企业,请问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18.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月销售额不到十万元,(从租收入)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19. 在四川省内设立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省内高速公路建设,其企业所得税是否执行西部大开… 20.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也正常填写,增值税申报后,出来的附加税申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自有房屋出租,但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自有房屋租赁这一项。如果我们要在电子税务局中申请代开房屋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增加经营范围?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开票和申报税目没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可自行或者联系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此外,纳税人现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经营建议可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一般纳税人是小微企业,当月没有开票是否可以免征工会经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精神,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6年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苏工办〔2016〕52号)要求,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2、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经与省税务局商定,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 符合上述的可以免征工会经费。上述文件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生产企业,向一家公司租赁厂房进行生产,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可以到税务营业厅开房租发票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要交多少税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除外)。办理材料 :1、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参照《厦国税公告[2016]第5号》第三条规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产,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印花税:不动产租赁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一次性缴纳。 房产税: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出租收入并入企业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土地使用税根据地段参照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 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 1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我公司是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一般纳税人,注册为深圳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实际业务与深圳公司没关系,一直独立核算,2018年1-3季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第4季度累计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未享受优惠),2019年1季度我公司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19年2季度申报所得税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累计纳税额60多万),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办,是否回深圳公司申报、云南这边不再申报?或者全部在云南这边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施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若您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形,属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除特殊情形外,分支机构需要分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是属于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则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我公司2016年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开一笔设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政府单位,一直催回款项未到账,2017年3月公司变更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对方单位回复领导已换,项目未验收作废,并于2019年7月退回当时开的设计费发票,请问这个发票如何处理?可以开冲红发票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按照原适用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的增值税免税范围?1、公司已取互联网医药的医疗经营许可证;2、公司的服务于不仅限于注册地;3、公司在互联网经营的体检服务,委托合作的多家第三方实体医院完成?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您好,如果以公司名义在白马井镇购置一套房产,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公司购买房产环节涉及以下税费种: 1、契税:3%; 2、印花税:0.5‰。(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您好:我们是小规模建筑装饰类公司,申请自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专票开票月度超过10万,季度也是不超过30万的。这种情况,申报附加税还是跟正常一样可以减半征收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第一条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我们现在是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二季度的增值税附加税都免啦,请问购销合同印花税是否全部减免,还是计税总额减半征减半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购销合同印花税,是按照计税总额减半征收。

小规模旅行社增值税申报差额收入不满10万,开票90多万,按差额收入填增值税主表为免税,以前是交税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营改增企业,旅行社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不是按照收入减去成本之后的金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这部分成本是包含哪些?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财税【2016】12号文件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也适用于月销售额不到10万的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文件中享受优惠的缴纳义务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3月份为一般纳税人,4月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开的发票在4月份红冲了,红冲的发票能否在7月份申报4-6月份的时候抵减,如果能抵减,申报表如何填写,我申报的时候,把收入减了,按减了红冲发票的收入申报的,可抵减的税款填在哪里?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印花税的账簿免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进行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无需备案。

我公司从注册到2018年都未开票,2019开票金额6000元,现在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去哪里办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企业是一家将稻谷加工成大米然后进行销售的粮食加工企业,请问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月销售额不到十万元,(从租收入)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海南省小规模纳税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四川省内设立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省内高速公路建设,其企业所得税是否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的优惠政策?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此优惠政策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将执行什么政策?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文件上面的截止时间请持续关注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也正常填写,增值税申报后,出来的附加税申报表显示增值税额为零,附加税自动零申报了,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四、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产生增值税税款,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系统直接零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系统问题,建议您到大厅删除报表修改申报。该情况已向相关部门报送,正在维护中,您可稍等一段时间再进行申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02 至 2019-07-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02 至 2019-07-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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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02 至 2019-07-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