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6-04 至 2021-07-01,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21年,A公司投资收益B公司股息、红利(B公司上市公司)自2018年起A公司(居民企业)… 2. 我司摘牌挂的土地为公园配套公共设施用地,请问该土地及建设的房产可以享受“公园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12月月累计收入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4.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羊粪发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吗?要不要交税 5. 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名下有变压器,是变压器的所有者,是电表总表单位,但是非房东,不是厂房… 6. 本地一家植物种植企业,有外购该植物的成品后进来加工成粉末状的形态再对外销售,请问可以享受农产… 7. 城市自建住宅房有一幢多层多套,且每套都分别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性质是自建住宅),自建自用房是指… 8. 按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 9. 财税2021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这个公告的出台… 10. 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11. 我是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 12. 你好,我是物业公司A,小规模纳税人,为B企业投资建设的一个工业园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B企业是… 13. 一般纳税人给区土地收储中心开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14. 一般纳税人开具超经营范围的免税普票,纳税申报表怎么填?请具体点 15.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201… 16. 如:本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万元,交增值税900元(1%),这时的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 17. 专业合作社购进其他专业合作社的免税产品,再销售时需要增值税吗? 18. 我是一家企业,收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房屋拆迁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依据是什么?… 19. 现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请问如何… 2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2019年第61号公告中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21年,A公司投资收益B公司股息、红利(B公司上市公司)自2018年起A公司(居民企业)已持有B公司(居民企业)股份56.43%,至2021年已连续持有超12个月。2021年3月份B公司A股上市流通,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成为限售股56.43%,B上市公司2021年宣告分红并发放现金股利,A公司该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项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中的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免税情形,2021年A公司取得的现金股利是否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如符合规定条件,则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摘牌挂的土地为公园配套公共设施用地,请问该土地及建设的房产可以享受“公园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这条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2】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复仅供参考
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12月月累计收入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计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政策解读规定: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羊粪发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吗?要不要交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名下有变压器,是变压器的所有者,是电表总表单位,但是非房东,不是厂房的产权所有者,物业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供电公司开13%电费专票,问:物业公司是否必须提供房东与一般纳税人客户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物业公司与房东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是否必须提供,供电公司是否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同时具备房东的身份,物业公司不是房东,即使提供了上述资料,供电公司是否也不能开票给一般纳税人客户?请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代购电力行为,可参考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本地一家植物种植企业,有外购该植物的成品后进来加工成粉末状的形态再对外销售,请问可以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吗?(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块因您提供的植物的种类不够详细,建议您对照以下文件查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城市自建住宅房有一幢多层多套,且每套都分别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性质是自建住宅),自建自用房是指其中一套还是其整幢?这关系到销售其中一套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房屋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按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武汉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此项的免征额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外,相关链接,关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http://tjj.wuhan.gov.cn/xwzx/tzgg/202006/t20200619_1381885.shtml 关于2019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9 17:13:21 发布单位:来源:武汉市统计局 根据2019年统计结果,现将武汉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公告如下: 武汉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763元。 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5286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8043元。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财税2021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这个公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受疫情困难的一种扶持,但我相信,国家出台政策的本意是不会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的,所以对于这类企业政策也要顾及到,最合理的方式建议财税出一个公告,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体户处理,本来以前的政策就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然后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申报减免界面增加一栏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减免或者个体工商户减免都可以的,希望能够研究解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是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你好,我是物业公司A,小规模纳税人,为B企业投资建设的一个工业园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B企业是园区所有工业厂房的产权所有者,是房东。由于运营管理上的需要,A企业在B园区内投资建设了工业变压器一台,在供电公司以A企业的名义开了户,每月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园区内的部分企业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他们用的是A物业公司建设的变压器,用的是A物业公司的电,物业公司每个月正常抄表收取电费,这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向物业公司A要13%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物业公司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13%的专票,A公司是否可以凭借如下资料要求供电公司直接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这些一般纳税人客户呢:①电费分割单、②A企业向供电公司支付的电费银行回单③物业公司A与一般纳税人客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④客户与房东B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⑤物业公司A与房东B签订的物业管理、代收水费、电费的服务协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 电表总表单位先行为实际用电企业垫付电费的,实际用电企业不得按本公告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二)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 供电企业收回原来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按《分割单》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数与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的差额,向电表总表单位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五、供电企业为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所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二)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的用电量是否超过总表电量; (三)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电费金额是否超过电费普通发票上的电费金额。 六、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和供电企业应将分割单、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般纳税人给区土地收储中心开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一般纳税人开具超经营范围的免税普票,纳税申报表怎么填?请具体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中的规定,我公司取得的餐费是否适用免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八)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如:本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万元,交增值税900元(1%),这时的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免征。如果本月又自开普票2万元,合计月销售额11万,此时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免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目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范围没有扩大,还是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购进其他专业合作社的免税产品,再销售时需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免税产品为农产品且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是一家企业,收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房屋拆迁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依据是什么?如果我是一个个人,收到了一笔拆迁款,是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如果是适用免税政策,具体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现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请问如何执行?究竟是减征还是免征?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7】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一、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二、业务描述:ywgs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7,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2019年第61号公告中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土地使用税。但此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在没有新公告,这个土地使用税无法减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6-04 至 2021-07-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6-04 至 2021-07-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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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6-04 至 2021-07-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