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05 至 2021-01-14,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19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了,但是对于相关政策不了解导致一直没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税务… 2.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从事了教育行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自持,产权办理在地… 3. 我单位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一位科技人员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取得职务科技成果,今年该成果转化本人… 4. 2021年1月1日后取消了免征图册改为目录在此过渡期间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 5. 希望2021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好的政策可以延续 6.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利润表年报中的本月数是填入1--12月的合计数,与本年数一致吗?申报的… 7. 根据皖政发[2018]34号,我公司的员工符合: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 8. 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取得政府批复的土地,在红线内建设高速公路,建成后运营并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请… 9. 你好,我司是一家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合作有机票资源,在为本旅行社旅行团订购机票的同时,还会单独… 10. 我公司为燃气销售企业,近期从县国土局通过招拍挂手续,拍得一宗土地,位于县城范围,用于建设天然… 11. 餐饮服务行业在疫情期间免税收入,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申报时也是按1%申报的,是不… 12. 你好老师,我是成都市小微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候,根据12366税务人工咨询,小微企业季度3… 13. 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属于分包企业类型的。我们有大部分与其他快递公司签订的承揽的快递业务,(… 14.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购置土地用于仓库建设,所建仓库用于储存国家粮油。目前仓库建设正在办理… 15. 本公司为2020年7月申请转登记纳税人,8月生效为小规模,8月份以后陆续收到一般纳税人期间购… 16. 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判断增值税免税时不包含不动产收入,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否包含不… 17. 新能源汽车免税证明为什么现在还不能开具 18. 邯郸市税务局2021年1月4日现无法开具新能源汽车免税证明,说是系统维护,是吗 19. 邯郸市新能源汽车无法开具免税证明,说是系统维护,需等多久能开具 20. 我单位2020年9月份因收入超额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什么时候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连续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19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了,但是对于相关政策不了解导致一直没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也没有提醒我,直到昨天税务机关才打电话告知我去大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务机关2020年一直也没有提醒,由于202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不超500万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我2020年未超500万,但由于税务机关未及时告知,损害了我的利益,导致2021年我无法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从事了教育行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自持,产权办理在地产公司名下。现在该土地及房屋全部用于办学用,高中、小学和初中,但是产权属于地产公司,请问该情况下房产税、土地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房产税、土地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单位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一位科技人员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取得职务科技成果,今年该成果转化本人获得现金奖励,该奖励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50%的要求。但是该科研人员已经被研究所派到下属企业任职领取薪金,取得奖励时已经不在科研院所任职,请问他能享受50%个人所得税减免吗?如果可以享受减免政策,是在研究所还是在下属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报?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2021年1月1日后取消了免征图册改为目录在此过渡期间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辆已经上牌、可以退税吗?退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九、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不再更新《免税图册》。 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5)同日生效。”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描述】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减税条件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办理材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3份,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希望2021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好的政策可以延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已执行到期,2021年是否延期,目前尚未收到相关文件。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利润表年报中的本月数是填入1--12月的合计数,与本年数一致吗?申报的日期也是在1月20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本咨询平台负责税收政策的解答,您所提交的利润表填写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根据皖政发[2018]34号,我公司的员工符合: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员工个人收到省财政拨款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未通过单位,请问个人所得税按什么项目缴纳,单位是否需要扣缴,是否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公司取得省级政府拨付的引进人才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给员工个人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享受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
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取得政府批复的土地,在红线内建设高速公路,建成后运营并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请问高速公路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款中所规定的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因此高速公路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0】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规定: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你好,我司是一家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合作有机票资源,在为本旅行社旅行团订购机票的同时,还会单独为其他旅行社旅行团(或者个人)订购机票,或者和其他旅行社合作搞旅游团(我司只负责订购机票这块):(1)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旅游服务还是经纪代理(2)如果属于经纪代理航空公司全额开票给我们,我们再全额向其他旅行社开具发票(票款+价外收费),没有国税201842号文航空代售企业资质,能享受全额开票差额申报吗?小规模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税优惠,是否以差额后的金额确定销售额?(3)全额开票是否可行,是否有纳税风险?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10】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七)生活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公司为燃气销售企业,近期从县国土局通过招拍挂手续,拍得一宗土地,位于县城范围,用于建设天然气分输站,面积5995平米,按出让合同内容确定该宗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合同所附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定该地用地性质为“供燃气用地U13”面积4700平米,“防护绿地G2”面积1295平米,请问,该宗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税?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餐饮服务行业在疫情期间免税收入,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申报时也是按1%申报的,是不是应该做免税申报的,交的税款可以退回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内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收回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你好老师,我是成都市小微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候,根据12366税务人工咨询,小微企业季度30W内免增值税,可扣除之前红冲金额,本企业在2020年,2季度开具30W普票,3季度开具30W普票,分别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申报在服务和不动产栏目,但是在今年4季度,因收货方告知发票不符合企业要求,要求重新开具,于是4季度我单位红冲了2.3季度合计60W发票后,按照收货方要求重新开具了申报在货物及劳务栏发票合计90W,本次申报2020年4季度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默认为不缴税,因为90-60=30享受免税,但是因为服务栏有负数,无法自行申报,于是前去大厅申报,但大厅工作人人员告知无法享受免税,此季度应按照90W申报缴纳增值税,遂咨询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实施细节?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属于分包企业类型的。我们有大部分与其他快递公司签订的承揽的快递业务,(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我公司实际向居民派送承揽的快递业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其中这个快递费用是个人给我们公司打的或者是由委托公司给我们打的这两种种收付款的方式影不影响我公司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购置土地用于仓库建设,所建仓库用于储存国家粮油。目前仓库建设正在办理审批流程手续,请问该种情况下,土地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77号文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审批流程手续期间是否能确认为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本公司为2020年7月申请转登记纳税人,8月生效为小规模,8月份以后陆续收到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付款的专票,但是专票开票时间都在小规模之后也即8月份之后,已经找到12366热点问题解答,但是有个问题是需要我公司证明这些专票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专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判断增值税免税时不包含不动产收入,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否包含不动产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新能源汽车免税证明为什么现在还不能开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邯郸市税务局2021年1月4日现无法开具新能源汽车免税证明,说是系统维护,是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邯郸市新能源汽车无法开具免税证明,说是系统维护,需等多久能开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我单位2020年9月份因收入超额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什么时候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连续的12个月如何确定,另转登记政策是否会顺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对于上述政策是否延期,未有文件明确规定,建议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最新文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05 至 2021-01-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05 至 2021-01-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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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1)
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05 至 2021-01-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