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09 至 2019-08-17,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可以给小规模开专票吗? 2. 也就是说,财税201612号文不适用增值税纳税人? 3. 018年9月购买该吉利博瑞GE新能源车的时候,销售告知该车型享受国家免征车船税。但是去年新车… 4. 我们是分公司,在厦门,公司总机构在福州,总公司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5.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1)对权属是全体业主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 6. 1,河沙水泥的资源税怎么计算啊?个体户小规模是否有优惠?优惠多少?2,资源税是在开发票的时候… 7. 自然人办理了组织临时登记,而不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 8. 王某注册了一个A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王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A经营部,王某… 9.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盘的航税服务费280还需缴纳吗,哪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交哪些不需交,航税的回复… 10. 请问一下,小规模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万免增值税。如果当月普票收入28万,专票收入3… 11. 收到过贸易公司销售货物开的3%的专票。备注也没写。应该不是代开。他能自己开专票?小规模自行开… 12. 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 13. 根据文件规定,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了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 14. 保险公司目前有哪些减免水利基金的政策,由于人身保险是具有返还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费收入属于国… 15. 个体户一般纳税人要不要交纳印花税?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要不要交纳印花税?江苏省印花税优惠政策7… 16. 我公司种植销售苗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免税,销售价格中包括运费,那么这个运费是否要分开核… 17. 财税201612号文适用所有一般纳税人么?,月销售额和营业额的话,那增值税进销差月度不超过1… 18. 1、2019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是多少。2、文化事业建设费低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否免征,2… 19. 代开劳务费发票时说只有办了税务登记证才能享受到增值税按期起征点优惠政策,我是提供咨询服务的,… 20. 个人在一个单位兼职,每月都要代开劳务发票,总局建议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享受到增值税起征点10万…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可以给小规模开专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也就是说,财税201612号文不适用增值税纳税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财税2016(12)号文件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主体。

018年9月购买该吉利博瑞GE新能源车的时候,销售告知该车型享受国家免征车船税。但是去年新车上保险的时候,是交了车船税。今年准备再买保险时,问询的几家保险公司(人保,太平洋,平安),系统上依旧要缴300元的车船税。上网查了一下,我购买的车辆确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2018.9.25官方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中。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财税〔2018〕74号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请您核对购买时间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们是分公司,在厦门,公司总机构在福州,总公司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及申报,是否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合并到总公司机构,所得税由总公司机构计算并缴纳,请教一下,分公司的所得税应如何申报,是由总公司到税务机关备案汇总及分配吗?那如果分配到分公司的份额,分公司是否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具体计算及申报详见该文件的第二、三章规定。 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另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1)对权属是全体业主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否按照“现代服务-物业管理”计交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应为多少?(2)对租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能否按照“现代服务-物业管理”计交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应为多少?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6】36号对应税服务进行了注释;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物业公司出面收取的停车费或者停车管理费,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1,河沙水泥的资源税怎么计算啊?个体户小规模是否有优惠?优惠多少?2,资源税是在开发票的时候缴纳还是规定时间缴纳?具体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3,资源税纳税地点是网上自行申报还是去大厅申报?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水泥不属于资源税的税目,因此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渝财税〔2016〕81号)文件规定,“砂石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长江河道砂石为每立方米2元,其他砂石为每立方米3元。”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资源税没有税收优惠。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可以到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税务机关核定了固定期限的纳税人也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具体可以登录12366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税务费种认定信息。

自然人办理了组织临时登记,而不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给我发政策的同时,也请回复我的问题,谢谢!因为政策可以百度的到,我也知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我只想知道办理组织临时登记能否享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因此,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则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王某注册了一个A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王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A经营部,王某需要交纳哪些税费?A经营部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盘的航税服务费280还需缴纳吗,哪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交哪些不需交,航税的回复是区分行业,哪些行业交?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根据《关于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暂不收取服务费。 具体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12366这边没有《关于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个文件的内容。

请问一下,小规模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万免增值税。如果当月普票收入28万,专票收入3万。31万需要全部交税吗?还是就3万交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收到过贸易公司销售货物开的3%的专票。备注也没写。应该不是代开。他能自己开专票?小规模自行开专票没有这个行业吧他行业性质应该是批发零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请问文件里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利润表中的收入还是指增值税申报主表中的计税销售额。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利润表中的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的计税收入的差额是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金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指的是按月或按季的实际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经认真研究,我组认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根据文件规定,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了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的范围。请问:(1)腌制、泡制的蔬菜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2)干木耳、干香菇、干的紫菜、干海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属于上述列举工序的才可以享受流通环节优惠。脱水的木耳、香菇和海带在附件列举中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腌制、泡制的蔬菜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列举工序的,属于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自产自销腌制、泡制的蔬菜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保险公司目前有哪些减免水利基金的政策,由于人身保险是具有返还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费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险种,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个体户一般纳税人要不要交纳印花税?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要不要交纳印花税?江苏省印花税优惠政策70%(工业企业),40%(商贸企业),文件是哪一个?哪里能下载?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江苏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该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策文件中查看。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公司种植销售苗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免税,销售价格中包括运费,那么这个运费是否要分开核算,是否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0】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3.中药材的种植; ????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6.林产品的采集;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8.远洋捕捞。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需要按照要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财税201612号文适用所有一般纳税人么?,月销售额和营业额的话,那增值税进销差月度不超过10万算不算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1、2019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是多少。2、文化事业建设费低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否免征,2019年是否低于10万免征。3、媒体文化推广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代开劳务费发票时说只有办了税务登记证才能享受到增值税按期起征点优惠政策,我是提供咨询服务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请问我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应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在一个单位兼职,每月都要代开劳务发票,总局建议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享受到增值税起征点10万的优惠政策。请问:个人怎么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纳税人选择以下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可不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1)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还应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具体办理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09 至 2019-08-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09 至 2019-08-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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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09 至 2019-08-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