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23 至 2021-01-04,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发票季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怎么填报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季销售超过30万… 2. 12月份开了一张普票是免税的43200元,其余的都是0.03的征收率的专票,请问下怎么申报1… 3. 您好!看到有关政府文件说印花税的计税基础都有降低,说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金额由原来按80%减按… 4.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今天已经到期了,请问还继续免税吗? 5. 小规模纳税人上季度已申报收入在本季度开票,导致本季度超过30万免征额,需要交税吗?比如:上季… 6. 外购斑兰苗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吗?相关文件有那些? 7. 您好,请问定期定额户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所得上有什么减免税优惠政策吗?我听别人说定期定额户季… 8. 根据皖发[2018]34号,我公司的员工符合: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 9. 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至自己母亲名下,赠予形式与交易形式分别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直系亲属房产过户税… 10. A和B为C的子公司,生产和销售同一个产品。今年3月份,A吸收合并B后,B注销,B所有资产、负… 1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发票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 12. 您好!有关规定,说月度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的纳税人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包括… 13. 根据皖财税【2020】287号文件精神: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 14. 涉嫌海南岛免税商品代购走私普通货物,其偷逃税款的核定基数是以免税店的进口价还是免税店的零售批… 15. 根据财税财税〔2012〕75号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 16.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小规模是否可以申请开具? 17.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享受减半政策,请问这个政策适用截止日,… 18. 员工未办理辞职手续就离职的,工资做出来后挂账,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挂账工资。… 19. 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 请问军队文职人员的两地分居费是否属于个税免征项目?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发票季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怎么填报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季销售超过30万怎么填报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规定,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五)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2月份开了一张普票是免税的43200元,其余的都是0.03的征收率的专票,请问下怎么申报10~12月份的季报。这个免税的43200在哪里填写。总是提示错误?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规定,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五)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看到有关政府文件说印花税的计税基础都有降低,说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金额由原来按80%减按50%减征,商业企业购销合同由原来的40%减按20%减征等等,这个是否有税务相关规定,是否可按此执行?需要做什么税务备案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第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九款规定,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十九)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第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第五条规定,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今天已经到期了,请问还继续免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关于2021年该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够延续的问题,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小规模纳税人上季度已申报收入在本季度开票,导致本季度超过30万免征额,需要交税吗?比如:上季度收入10万,开票2万,本季度收入25万,开票33万,包括上季度已申报未开票的收入8万。那么本季度需要缴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外购斑兰苗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吗?相关文件有那些?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您好,请问定期定额户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所得上有什么减免税优惠政策吗?我听别人说定期定额户季度销售额不超9万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这个是真的吗?所依据的政策是哪条?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皖发[2018]34号,我公司的员工符合: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收到省财政拨款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请问个人所得税按什么项目缴纳,是否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公司取得省级政府拨付的引进人才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给员工个人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至自己母亲名下,赠予形式与交易形式分别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直系亲属房产过户税款是否有折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将住房赠与及销售给父母为例说明: 一、赠与 1.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2.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赠与房地产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双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5.契税(受赠方):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二、销售 销售方: 1.增值税:安徽省内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个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4.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购买方: 1.契税:适用税率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A和B为C的子公司,生产和销售同一个产品。今年3月份,A吸收合并B后,B注销,B所有资产、负债由A承继。A在2019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今年3月份吸收合并B后资产超过4亿元,(其中房产原值超过1亿元),从业人员达900多人,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并且2020年4月份B因不符合抗击疫情减免税政策,由财政给以奖补2020年1季度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吸收合并前与吸收合并后房产、土地无任何变化。请问:A申请2020年2季度抗击疫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解读规定: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贵企业如不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发票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6】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您好!有关规定,说月度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的纳税人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吗?那还有关规定说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减半征收,是哪条政策?一般纳税人城建税可以减半征收吗?可有规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据此,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第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皖财税【2020】287号文件精神: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2019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请问:企业2019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2020年由于新增加房产和土地,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抗击疫情减免地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解读: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不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涉嫌海南岛免税商品代购走私普通货物,其偷逃税款的核定基数是以免税店的进口价还是免税店的零售批发价?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和第十二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建议您咨询海关。

根据财税财税〔2012〕75号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公司购进冻肉含税普票,销售能开免税普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您符合文件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小规模是否可以申请开具?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可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由试点地区税务局通知中规定的范围及条件为准,不区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享受减半政策,请问这个政策适用截止日,2021年是否继续享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4】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员工未办理辞职手续就离职的,工资做出来后挂账,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挂账工资。如果员工再来继续工作,挂账的工资就支付给员工,如果员工不来继续工作也不来领工资了,挂账的工资就一直在帐上挂着。年终时清理挂账工资,是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呢?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呢?我们公司是农产品初加工行业,享受所得税的减免,如果挂账工资冲减应付职工薪酬,那么就等于减少了成本,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在免税项目之内,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账务处理建议参考财务会计制度。

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条)中关于教育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取得租金应缴纳房产税。若符合上述政策,可享受免征房产税政策,如销售额不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

请问军队文职人员的两地分居费是否属于个税免征项目?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费;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军粮差价补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23 至 2021-01-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23 至 2021-01-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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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23 至 2021-01-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