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8 至 2020-05-06,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 2. 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表明公办高职院校免征企业所得税或是学生学费收入可以免税? 3. 小规模企业收到个税返还手续费,因为没有开具发票,请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候如何填写申报表. 4. 我公司是一家星级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应客人要求,住宿部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 5. 我司是2020年5月新办的工程咨询公司,如何认定税种?是否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 6. 我们公司主营汽车的维修服务,一般纳税人,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7. 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主营肉禽蛋经销,1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做过免增值税和… 8. 省里文件要求事业单位给选派的援疆人才发放的一次性制装费及生活补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9. 您好!请问集团企业统借统还业务中,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并将资金拨付给子公司使用,利率一致。母公司…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 11.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征收率为5%,自开服务费专用发票和差额普通发票,差额后的收入月不超10… 12.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业务,选择差额征收,差额后的收入月不超10万,还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吗… 13. 我是山东省的一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额8万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怎么缴纳?是根据《山东省人… 14.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给个体户司机在税务局代开的“道路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起止点9万… 15. 我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但在发票上产生异议。个人在税务… 16. 我们学校是一所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中小学,按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只允许选择非营利性质,按国发【201… 17. 你好,请问,发给上访户的生活补贴交税吗?是什么税目,大概1万5千块钱 18. 我们公司在草原上建设牧场围栏,开票时检索网围栏,在畜牧饲养机械说明中有网围栏,提示符合财税2… 19. 广州市餐饮业疫情期间增值税是免税还是由3%降至1%?(小规模纳税人) 20. 我司为境外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不涉及境内不动产或货物,请问可以适用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等文件规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此部分费用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文日期:2018年08月31日)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以上文件,您咨询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表明公办高职院校免征企业所得税或是学生学费收入可以免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没有文件规定公办高职院校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无法判断您实际的经营行为和主体,如有需要建议您持相关资料直接咨询学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如果您收取的学生学费收入符合文件,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
小规模企业收到个税返还手续费,因为没有开具发票,请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候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分为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以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其中不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下同)纳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及“小微企业免税额”等栏次即可;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建议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中“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我公司是一家星级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应客人要求,住宿部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具了增值专用发票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司是2020年5月新办的工程咨询公司,如何认定税种?是否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能开什么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关于如何认定税种的问题。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能自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公司主营汽车的维修服务,一般纳税人,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的第五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的生活服务业吗?可否享受该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综上所述,您企业提供的汽车修理修配劳务或汽车保养服务,均不属于生活服务。因此不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主营肉禽蛋经销,1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做过免增值税和免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了,还需要进行定额缴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您符合该政策享受减免税,则按期申报,享受对应的减免税优惠。
省里文件要求事业单位给选派的援疆人才发放的一次性制装费及生活补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以上文件中列举到符合条件的各项所得,可作为免税所得处理。除此以外,涉及到的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进一步确认。
您好!请问集团企业统借统还业务中,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并将资金拨付给子公司使用,利率一致。母公司就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拨付资金、结算利息(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母公司收到的利息是否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您所述情形:“母公司就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拨付资金、结算利息”,母公司如发生的是委托贷款业务,则属于金融信托机构将委托人以存入的委托存款,按委托人的指定对象、用途、期限、金额、利率发放贷款,到期后负责代为收回贷款本息。您所述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集团内部的资金调拨,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未申报增值税,是否可按此文件享受减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征收率为5%,自开服务费专用发票和差额普通发票,差额后的收入月不超10万,季度不超30万,增值税还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吗?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业务,选择差额征收,差额后的收入月不超10万,还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我是山东省的一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额8万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怎么缴纳?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二、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0.5%缴纳。还是执行财税201612号文免征?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给个体户司机在税务局代开的“道路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起止点9万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司机在其他单位发工资,那么司机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个体工商户取得货物运输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2.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我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但在发票上产生异议。个人在税务大厅代开的劳务和销售设备的发票,税务并未征收个税,但发票左下角却显示;个人所得税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我公司认为应代个人扣缴个税,但对方个人认为属于免税。请问,这种情况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免征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学校是一所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中小学,按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只允许选择非营利性质,按国发【2016】8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我们应该是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是税务部门具体哪个文件适用?我们的学费收入到底该不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不该交,如何享受优惠,申报的时候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8.第8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税〔2009〕122号)……(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9.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A000000“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因此,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前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备案,可通过填写申报表进行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3.暂不清楚您咨询的是季度报表还是年度报表,建议您参考上述填报说明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请问,发给上访户的生活补贴交税吗?是什么税目,大概1万5千块钱?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公司在草原上建设牧场围栏,开票时检索网围栏,在畜牧饲养机械说明中有网围栏,提示符合财税2001113号文件,希望贵局能给个明确的回复我们能否享受,附件里航信说明中的网围栏是否符合免税政策。如不符合免税政策请联系航信更正,毕竟航信对我们广大普通纳税人来说航信就是权威?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1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货物和劳务名称——畜牧饲养机械,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农业机械,该分类下的说明为“包括孵化机、育雏保温伞、螺旋喂料机、送料机、饮水器、清粪机(车)、鸡笼鸡架、消毒机、药浴机、网围栏、其他畜牧饲养机械。”另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由于您的具体情况平台这边不了解,无法判定您是否属于该范畴,具体情况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再核实。
广州市餐饮业疫情期间增值税是免税还是由3%降至1%?(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如您司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另外,您司也可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
我司为境外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不涉及境内不动产或货物,请问可以适用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8 至 2020-05-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8 至 2020-05-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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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8 至 2020-05-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