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18 至 2019-07-1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在申报表哪调减呢 2. 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有协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是直接核销还是营业外支出 3. 民办非营利性企业收到的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4. 学校自主经营开办的超市,不对外,销售收入由后勤集团统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这样的超市应当缴纳增… 5. 合伙企业的单位拟准备为3位合伙人缴纳企业年金(也叫职业年金),请问在计算合伙经营所得税时,能… 6. 我们企业是一家稻谷加成大米然后进行销售的粮食加工企业,请问免企业所得税吗? 7. 企业在享受研发项目加计扣除这个政策的时候自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9. 平常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表是否要调增以前年度有做加速折旧,但2019年度还… 10. 我方是高科技技术企业,自主研发软件。有一部份资本化后形成无形资产。今年实际软件摊销有160万… 11. 您好,我公司是建安行业,在外施工的时候,有时候需要雇佣当地农民帮助砍树、挖土方等临时的一些施… 12. 你好,我司为房地产公司,1.现把所有店面跟一代理公司签订包销合同,有约定包销底价,请问包销合… 13. 您好,打扰了。请问日本企业派员到中方内地维修机器设备,时间五天。当时,未办理税务登记,现中方… 14. 向英国技术进口合同,汽车玻璃技术的入门费提成,提成年限10年,即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15. 公司为认证的软件企业,利用软件系统进行大数据计算并进行信息处理,委派人工再将软件产出的信息进… 16. 我司拟在各区成立分公司。请问增值税等流转税是分别在各区申报还是总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 17. A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际所得税在当地缴纳,按税法规定是总公司汇算清缴的。总公司与分公司… 18. 境外游戏开发商将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授权给我司运营(游戏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境外公司,境内公司只有… 19. 我们有两家公司,一家是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是合伙企业,都是从事股权投资的,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20. 公司制作规章制度,允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通行费等车辆…

二、官方答复汇编

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在申报表哪调减呢?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您取得符合上述免税收入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填报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三行。 否则,该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后填报说明,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有协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是直接核销还是营业外支出?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民办非营利性企业收到的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学校自主经营开办的超市,不对外,销售收入由后勤集团统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这样的超市应当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单位拟准备为3位合伙人缴纳企业年金(也叫职业年金),请问在计算合伙经营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年金。是不是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在工资总额的5%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我们企业是一家稻谷加成大米然后进行销售的粮食加工企业,请问免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享受研发项目加计扣除这个政策的时候自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平常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表是否要调增以前年度有做加速折旧,但2019年度还有计提折旧的部份?如果需要,报表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下载填报说明。

我方是高科技技术企业,自主研发软件。有一部份资本化后形成无形资产。今年实际软件摊销有160万,用于新项目上的软件摊销是30万。那么在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用于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是30万还是160万?这个有没有明确规定?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如果您单位的该无形资产同时用于新项目、老项目研发活动的,可以分别按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的金额加计扣除(因为需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如果您单位研发的项目只有一个新项目,用于新项目上的软件摊销是30万,那么只有30万可以加计扣除。

您好,我公司是建安行业,在外施工的时候,有时候需要雇佣当地农民帮助砍树、挖土方等临时的一些施工,每次多则上千,少则几百的支出,类似这种情况要如何缴纳个税,以及如何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个人所得税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上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执行。

你好,我司为房地产公司,1.现把所有店面跟一代理公司签订包销合同,有约定包销底价,请问包销合同要交印花税吗。如果要交,后续我司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也要交是不是会产生重复交税。2.在签订包销合同之前,有对外出租一店面,在免租期间我司是否要缴交房产税。3.捐赠支出的当年没有会计利润是否可以往后结转三年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若你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不属于上述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亏损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零,当年度该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根据规定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打扰了。请问日本企业派员到中方内地维修机器设备,时间五天。当时,未办理税务登记,现中方内地企业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扣缴?日方企业已提供其公司属于日方居民企业证明,是否享受协定待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向英国技术进口合同,汽车玻璃技术的入门费提成,提成年限10年,即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为认证的软件企业,利用软件系统进行大数据计算并进行信息处理,委派人工再将软件产出的信息进行加工,将相应加工成果交付给客户,该服务收入是否符合软件收入相关的定义?享受《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优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文件规定,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拟在各区成立分公司。请问增值税等流转税是分别在各区申报还是总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分开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增值税等流转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若分支机构有核定税种,自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若你司总分机构同在厦门市,则该分支机构不用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汇总到总机构申报。

A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际所得税在当地缴纳,按税法规定是总公司汇算清缴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地方,按现行实际操作,有没有税收问题?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境外游戏开发商将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授权给我司运营(游戏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境外公司,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并签订游戏运营协议,我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境外开发商支付游戏授权金及分成等特许权使用费,针对这一代理行为,我司是否需要缴纳关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是否需要申报关税,请咨询海关部门。

我们有两家公司,一家是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是合伙企业,都是从事股权投资的,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投资人的资金要直接打到募集账户,然后转到托管账户,进行对外投资项目并委托银行监管,请问托管账户的资金包括里面会产生的费用要并到公司主体的报表项目里吗?如果要合并项目的话,那托管账户里产生的费用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财务报表的填报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请遵照执行。

公司制作规章制度,允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在公司内部报销,员工报销的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发生的该部分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和过桥年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如不属租赁(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18 至 2019-07-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18 至 2019-07-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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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18 至 2019-07-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