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3 至 2020-03-2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2014年开始动工,2020年3月完工,我计算出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的… 2. 企业购买的小汽车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吗?5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入当期费用,残值也可以计入… 3.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调整时点一定要调整在年度伊始月份或可以调整在任意月份?2、固定资产… 4. 我司把商标授权给A公司使用并按A公司销售数量收取品牌综合服务费,同时也向A公司免费提供防伪标… 5. 我公司疫情期间向一线医护人员捐赠保险,这个保费需要确认收入吗?捐赠支出以什么金额核定,是保费… 6. 请问小额贷款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可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 7. 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主要从事香菇种植,销售业务。请问我社从事香菇销售增值税以及企业所… 8. 您好!请问我司员工约1万人,且分布在全国各城市,收集授权委托书较困难的情况下,员工委托单位做… 9. 您好,我公司通过招牌挂取的土地,附加条款注明取的土地一并购买地上建筑物,根据财政局评审结果,… 10. 吉林省2019年度符合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及批准文件 11.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第二年的时候中断了,第三年还可以继续计提吗?税务上要怎么处理?第二年中断… 12. 垃圾发电企业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13. 我公司2019年度购入一批循环泵、酸碱泵、中和塔、酸洗塔、碱洗塔等设备专用于污水处理站建设改… 14.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如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标准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 15. 请问一个房地产项目2019年开始预售,2020年3月完工,实际毛利率低于15%,请问2020… 16.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完工是2020年3月,计算出实际毛利率与2014-2019年计算… 17. 2019年度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申报 18. 公司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19.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征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文件有吗 20. 请问工作量法是不是直线法的一种?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2014年开始动工,2020年3月完工,我计算出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的差额,在报送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并入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对以前年度的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的差额,收滞纳金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21.第21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26.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27.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28.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您单位该项目在2020年3月完工,应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不需要对完工之前的申报表进行修改,您单位已如实申报且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不涉及加收滞纳金。建议您参考上述填报说明并结合实际业务按规定如实申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购买的小汽车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吗?5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入当期费用,残值也可以计入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 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您企业购买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小汽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5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入当期费用残值能否计入,您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费用规定,并结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调整时点一定要调整在年度伊始月份或可以调整在任意月份?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调整,如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后增加的累计折旧金额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可列支,那么在2020年开始用新的折旧年限后变动影响的金额是全部在当年度列支或应区分当年及以前年度部分?3、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调整需至贵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问题1及问题2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问题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你司若会计政策变更,暂未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请根据上述规定,注意税会差异,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我司把商标授权给A公司使用并按A公司销售数量收取品牌综合服务费,同时也向A公司免费提供防伪标签及吊牌等辅料,请问我司提供的辅料是否可按品牌服务业务的费用列支?是否会产生如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企业提供的辅料费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则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购进的辅料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我公司疫情期间向一线医护人员捐赠保险,这个保费需要确认收入吗?捐赠支出以什么金额核定,是保费、还是理赔支出?由于我们不是现金捐赠,所以得不到捐赠财政票据,那我们企业所得税以什么凭证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范围仅包括物品和现金,暂不包括服务。但服务捐赠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在12%的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问题,按现行税法结合会计政策执行。此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您公司捐赠时,应取得上述票据。

请问小额贷款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可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分类计提?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判断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可否按照相应文件规定分类计提。 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主要从事香菇种植,销售业务。请问我社从事香菇销售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需不需要做备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附录二: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备注 97,增值税,01092311,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260,企业所得税,0409990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请问我司员工约1万人,且分布在全国各城市,收集授权委托书较困难的情况下,员工委托单位做2019年度居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授权,是否可以通过邮件确认或提供授权委托书扫描件的方式予以确认?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可以通过邮件确认或提供授权委托书扫描件的方式予以确认。书面确认是公司与员工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凭据,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将有关必要事项予以确认即可。近期税务总局及各省网站发布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中,提供了《单位集中代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确认表(参考表样)》,可供参考。确认材料的提交方式,可由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共同商定。

您好,我公司通过招牌挂取的土地,附加条款注明取的土地一并购买地上建筑物,根据财政局评审结果,该宗地上资产价值为242万元,土地价款已单独缴纳,建筑物款也单独缴纳,请问取得建筑物的财政收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也就是以财政票据作为入账凭据计提建筑物的折旧可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吉林省2019年度符合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及批准文件?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吉财公告〔2019〕48号) 后续文件请持续关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第二年的时候中断了,第三年还可以继续计提吗?税务上要怎么处理?第二年中断计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附件为网络上的解答,是否正确,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折旧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未看到您说的附件,请您文字描述

垃圾发电企业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的第三方企业?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我公司2019年度购入一批循环泵、酸碱泵、中和塔、酸洗塔、碱洗塔等设备专用于污水处理站建设改造,同时购入一批烟雾净化设备,请问在办理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将这批设备按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具体标准可参考财税〔2017〕71号附件1、附件2。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如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标准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工资薪金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还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费用以各自的工资薪金乘以相应比例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十条 列名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第十一条 列名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十二条 列名企业汇算清缴,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列名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三条 列名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级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三级分支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列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列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六条 总机构应将上年度各个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细化分摊到二级分支机构本身及三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为县市区级分支机构的不再细化分摊);四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三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应按照细化分摊后的上年度各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一个房地产项目2019年开始预售,2020年3月完工,实际毛利率低于15%,请问2020年5月汇算清缴2019年度所得税时,预收房款收入是否可以及时按完工结算实际毛利率调增对应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完工是2020年3月,计算出实际毛利率与2014-2019年计算的预计毛利率不一致,我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吗?以前年度预售房屋的预计毛利与实际毛利的差额,我是调整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还是追朔调整以年每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报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21.第21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26.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27.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28.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您单位该项目在2020年3月完工,应在2020年度纳税申报时,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不需要对完工之前的申报表进行修改。建议您参考上述填报说明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申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019年度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公司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征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文件有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以下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因此,您可以依据上述文件判断是否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工作量法是不是直线法的一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折旧方法。因此,工作量法不属于直线法,企业按照工作量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直线法做纳税调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3 至 2020-03-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3 至 2020-03-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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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3 至 2020-03-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