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10 至 2020-11-26,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公司下面有5家子公司a1,a2,a3,a4,a5,成立时间有先后。现a2从银行借款后给a3… 2. 小规模纳税人,近一个月做的税务登记,增值税是季报,现在我想改成增值税月报,可以变吗,税务登记… 3. 我们厂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十万元版值税发票,现在想增版到百万元版发票,请问办理是怎么个程… 4. 请问宜昌市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2020年如果因业务需要在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怎么界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请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6. 我司于2019年6月份购买一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于此车辆为国内首台进口,… 7. 我们是保洁公司属于生活服务业,一直承包的是物业公司的保洁外包业务,主要给小区居民楼和办公楼提… 8. 我司为一级集团公司的二级集团公司,从一级集团的财务公司借款后取得6%的利息发票后不增值利率借… 9. 您好我们是一个保洁服务企业,为物业企业提供小区的居民的环境保洁服务,开发票时税收分类编码类型… 10. 请问湖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是多少? 11. 关于民办幼儿园所使用房产是由幼儿园举办者无偿提供使用,该房产权属不在幼儿园名下,在举办者(另… 12. 新成立公司是小微企业吗? 13. 我司是武汉的一家大型酒店,一般纳税人,年初依据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我们享受了免税。4-6月生… 14. 企业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会计收入为0,资产总额较大是否适用财税〔2017〕77号第二条与金融机构签… 16. 2019年8月11日购买瑜伽卡,未开发票,由于今年疫情原因,我想退卡,店家不退,在我的催促下… 17. 我公司接受省国资委以一块划拨土地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投入本公司,以评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18. 我公司是一家农业种值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下有一家100%控股全资子公司,打算对外转让拥… 19. 请问个人为一家建筑公司提供了植物养护服务,是按什么开票,是否可以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是按… 20. 您好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是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4个季度不超500万不用升一般纳税人…
二、官方答复汇编
A公司下面有5家子公司a1,a2,a3,a4,a5,成立时间有先后。现a2从银行借款后给a3用。按照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据或者发票,a3把利息支付给a2,a2支付给银行(利息没有加价)。请问根据业务实质,a3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凭银行的利息单据或者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相关文件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小规模纳税人,近一个月做的税务登记,增值税是季报,现在我想改成增值税月报,可以变吗,税务登记地点是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规定: 21.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我们厂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十万元版值税发票,现在想增版到百万元版发票,请问办理是怎么个程序?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代理委托书1份 (2)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请问宜昌市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2020年如果因业务需要在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普票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怎么界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请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于2019年6月份购买一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于此车辆为国内首台进口,尚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手续(免税图册)。因按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自车辆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为此,我司在购买此车辆的当月先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手续。由于办理免税手续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手续,此车辆的免税图册于2019年8月才得以批准。请问,我司此种情形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办理退税吗?(据了解,此情形深圳、昆山等地可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如果贵司购买的车辆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附件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B 其他退税原因--B6.符合免、减税条件但已征税,按照应免、减税额申请退税。
我们是保洁公司属于生活服务业,一直承包的是物业公司的保洁外包业务,主要给小区居民楼和办公楼提供保洁服务,开票是开给物业公司的,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在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家庭清洁服务可按照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我司为一级集团公司的二级集团公司,从一级集团的财务公司借款后取得6%的利息发票后不增值利率借出给二级集团成员公司(现金流实质是财务公司经过二级集团公司流向最终成员公司)第二次收取利息能否依据财税〔2019〕20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开具0税点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问题所述情况不属于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们是一个保洁服务企业,为物业企业提供小区的居民的环境保洁服务,开发票时税收分类编码类型为保洁服务。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为生活服务也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疫情期间针对生活服务业的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家庭清洁服务可按照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请问湖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关于民办幼儿园所使用房产是由幼儿园举办者无偿提供使用,该房产权属不在幼儿园名下,在举办者(另一企业)名下,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进行确认,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新成立公司是小微企业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1】1.关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是增值税的范畴。 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是武汉的一家大型酒店,一般纳税人,年初依据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我们享受了免税。4-6月生意惨淡,一些大型客户强制要求开专票否则不予合作,为了争取生意复苏,政策解读不清晰存在争议,同时也咨询过税务局可以先就开具的专票部分进行单独缴税,于是开具了一部分专票。直到6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最新的政策解读,税务局随即表示需要补缴相关税款,从开具的第一张专票开始即失去免税资格,除非追回所有专票。但是酒店行业性质特殊,客户天南海北,已经试图联系了几个公司,几个月前的专票早已认证,对方不愿配合我们进行复杂的退税处理。专票全数追回基本没有可能。如此一来,我们将面临两百多万的补税,甚至还将产生滞纳金。对于处于疫情中心的武汉来说,对于服务业遭受灭顶之灾的当下,无疑是承受不起的,同样也是违背政策出台的初衷的。请政府适当考虑企业的不易,特别是在非主观的情况下发生的违规操作。或者请指导,除了追回专票,我们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避免巨额补税?作为企业我们只是想活下去?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建议参考上述政策进行处理,如有特殊情形,建议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会计收入为0,资产总额较大是否适用财税〔2017〕77号第二条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你可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企业划型标准进行判断,如判定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并符合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条件,可享受印花税免征政策。
2019年8月11日购买瑜伽卡,未开发票,由于今年疫情原因,我想退卡,店家不退,在我的催促下,2020年11月18日才开发票,开的发票是免税发票,请问这是不是店家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如果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可向客户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接受省国资委以一块划拨土地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投入本公司,以评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500万元入账,作为实收资本。评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500万元和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1000万元的差额500万元转增国家资本金。根据2018,17号文,此次承受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那么我公司作为土地承受方,契税计税依据是1500万还是500万?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我公司是一家农业种值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下有一家100%控股全资子公司,打算对外转让拥有子公司90%的股权,我公司当年经营亏损,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可以抵减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转让股权所得可以抵减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个人为一家建筑公司提供了植物养护服务,是按什么开票,是否可以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是按总局公告2017年11号文的规定开票还是按建筑服务开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您好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是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4个季度不超500万不用升一般纳税人?当地税务机关给的答案是12个月,12366说是4个季度。我想确定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建议参考以上文件规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10 至 2020-11-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10 至 2020-11-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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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10 至 2020-11-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