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2 至 2020-03-26,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如果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三月份收到一月份地产支付前期物业费,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支付时间,那… 2. 申请摘牌但处于停牌状态,尚在等待获批退市的新三板股票,其线下转让行为,需要交纳个人转让所得税… 3. 我司委托香港公司研发项目,最终知识产权归我司,请问下,在技术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或4-5月取得收入超过一季度30万的免增值税吗 5.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云南昆明的,2014年签订购房合同买了一套住房,是家庭二套普通住… 6. 请问,我们公司是做货代的,想做国际物流代理费免税备案,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哪个地方操作,麻烦给下… 7. 19年业务不多,当时也不知道有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今年赶上疫情,基本处于无法… 8. 咨询长春各个税务大厅,个人提供培训服务如何代开发票,答按1%扣缴增值税,请问:对吗?财政部税… 9. 我司是城市环卫保洁服务行业,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先保洁后支付,每月底结前一个月的承包经… 10. 个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块教育用地用于出租,承租方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否免征契税 11. 我司于2014年购买二手集卡车,购买时取得的是3%普票,2020年1月将此集卡车出售,请问此… 12. 我是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防疫优惠政策,住宿可以享受免税,同时湖北3-5月小“规模也享受… 13.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00元(含本数),… 14. 前日已经问了为什么我省律师事务所不按照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而是按照其他组织减半征收… 15. 我公司与日本高化学签订了技术许可转让合同,我公司为技术购买方,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相… 16. 请问,企业将自有房产按照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员工,并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累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是3月15日后要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 18. 关于防疫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前期1-2月选择不享受优惠政策,可以后期再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19. 你好,我是四川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300万上下。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寻求支持。因我公… 20. 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超标,是不是超标的排放口不能减免…
二、官方答复汇编
如果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三月份收到一月份地产支付前期物业费,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支付时间,那么开具发票能否按1个点,还是说需要按1月份纳税义务,开3个点的发票,物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实际收到款还是发生了服务,不管是否收到款是否开具发票都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申请摘牌但处于停牌状态,尚在等待获批退市的新三板股票,其线下转让行为,需要交纳个人转让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符合条件的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我司委托香港公司研发项目,最终知识产权归我司,请问下,在技术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技术合同备案免税政策?要代扣代缴香港企业所得税吗?进口关税如何缴纳等问题?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关于关税属于海关部门业务范围,请您直接向当地海关部门咨询确认。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或4-5月取得收入超过一季度30万的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云南昆明的,2014年签订购房合同买了一套住房,是家庭二套普通住房,面积117平米,现在我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可不可以享受财税[2016]36号文件优惠政策,契税减按2%缴纳,还是要按照3%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规定:“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第一条 关于契税政策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于您2014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二套普通住房,不可以享受契税减按2%缴纳,应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
请问,我们公司是做货代的,想做国际物流代理费免税备案,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哪个地方操作,麻烦给下操作路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9年业务不多,当时也不知道有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今年赶上疫情,基本处于无法开业状态,市场也没办法去做,公司难以为继,请问今年一般纳税人是否还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咨询长春各个税务大厅,个人提供培训服务如何代开发票,答按1%扣缴增值税,请问:对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查财税〔2016〕36号关于生活服务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个人肯定是纳税人,8号公告没明确说只有企业是文件规定的纳税人而个人不算,个人搞培训,是教育事业,教育事业是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疫情期间免税,这个逻辑没问题。2016年营改增各地税务答疑都明确培训活动是生活服务?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司是城市环卫保洁服务行业,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先保洁后支付,每月底结前一个月的承包经费,根据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甲方凭我司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支付。因考核结果在2020年年1月和3月才出具,我司在2020年1月和3月开具的发票是属于2019年10月-2019年12月的服务费,且该2019年10月-2019年12月的服务费已在对应的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分别按合同收入在未开具发票处按6%报税。问题如下:1、2020年1月和3月开具的所属期为2019年10月-2019年12月的发票是否能享受免税政策?2、我司在2020年1月和3月开具的发票是6%,那后期开具所属期为2020年1月服务费之后(在疫情期间)的发票,能否开具免税发票,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具体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应首先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疫情防控免税期间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享受免税优惠,并开具免税发票。
个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一块教育用地用于出租,承租方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否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司于2014年购买二手集卡车,购买时取得的是3%普票,2020年1月将此集卡车出售,请问此次交易是否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是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防疫优惠政策,住宿可以享受免税,同时湖北3-5月小“规模也享受免税,请问如果我公司申请自开或代开专票,同时开具的普票是否也能,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00元(含本数),不含税收入大于100000元的才计征增值税。但是根据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个人出租住房,5000元/月,12个月,应为6万免征增值税,为何系统显示的是63000元?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 = 月租金收入/(1+5%) ×1.5% 如题所述,若月租不含税5000元,年租金不含税则为60000元,换算成含税金额为60000*(1+5%)=63000元。系统显示的63000元为含税金额。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00元(含本数),不含税收入大于100000元的才计征增值税 。因此,您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免征增值税。在代开发票系统提交缴税时,系统会自动免征增值税。
前日已经问了为什么我省律师事务所不按照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而是按照其他组织减半征收2个月,而我们在增值税和,税务登记证上的类型也是私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合伙企业来当作小为企业进行管理的,为什么社保费减免不是按照小微企业呢?贵局只是把文件原文找给我看了,等于没回答。按文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业,是中小微的就应当全面5个月单位部分三项社保呀,为什么当作其他组织只是减半呢?如果律所是其他组织那只能征企业所得税,不能征个人所得税,不是矛盾吗?律师事务所一直是以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贵局正面解释,不要再复制文件给我看了,文件我们自己可以查到?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二条,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第三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与日本高化学签订了技术许可转让合同,我公司为技术购买方,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该文件中附件3第二十六条是不是只适用于国内企业的技术转让?国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转让是否同样享受该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贵公司进口技术如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议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可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请问,企业将自有房产按照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员工,并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纳入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如果属于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情形,因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累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是3月15日后要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还是4月15日后申请变更?如果是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呢?申请变更后纳税人身份什么时候生效?什么时候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另外,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关于防疫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前期1-2月选择不享受优惠政策,可以后期再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吗?另外,请问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间是什么时候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因此,不允许前期不享受后期享受。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你好,我是四川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300万上下。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寻求支持。因我公司与两家公司签有长期合同,按3%开具专票发票,所以我公司自愿放弃征收率减按1%的优惠。但我公司与其它公司的业务,我们想享受此项政策,但当地税务机关不同意,按他们的说法。放弃优惠是针对所有的业务,且三年内不得免税。我把原文即公告5号文重新看了一遍,没有发现有关具体的表述。请问,我们可以在3月1日至5月31日,即可以开具3%,也可以开具1%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办理材料如下: 1.《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3.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超标,是不是超标的排放口不能减免税,其余不超标的排放口可以减税?还是只要有一处排放口超标,所有的排放口都不能减免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2】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2 至 2020-03-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2 至 2020-03-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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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2 至 2020-03-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