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3-12 至 2026-04-1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大家,广告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1到3月开票不含税61000(含税61610),文化建设… 2. 甲公司的投资方是市国资委,乙公司是是甲公司100%控股的孙公司。政府将国有不动产投入乙企业。… 3. 本人名下原有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住房2套,均持有已满5年:一套为正常购买取得,另一套为继承取得。… 4. 2026年小规模跨省工程建筑服务开具了3%专票在异地工程税局预缴增值税还是一样预缴1%增值税… 5. 请问一下餐饮服务个体户定额每季18万,第一季开出普通发票5万(不含税),请问申报个税经营所得… 6. 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增值税是1%现在收入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增值税额申报表里面按3%计算填… 7. 4S店处置试驾车,买进试驾车的时候是23年,当时开票价格未到消费税起征点,未缴纳消费税,目前… 8. 请教一下,境内的公司给境内的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安装服务,是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增值… 9. 小规模公司信纳税用90分了要如何申请评价纳税信用A级呢? 10. 2026年小规模跨市工程建筑服务开具了3%专票在异地工程税局预缴增值税还是一样预缴1%增值税… 11.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是按超过规定标准的季度还是按超过… 12. 1、大股东通过协议向第三人转让公司上市前股份,如何缴纳个税?2、第三人受让后,再次对外转让,… 13. 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能否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举例说明:A公司为B公司母公司,B… 14. 请问各位老师,我想问一下社保那个最新缴费工资是怎么填呀,有人跟我说按照实际发放工资填,有的跟… 15. 你好,住房公积金超过当地缴存上限:处理方式:个人、单位超过上限部分是否需要都并入个人当期工资… 16. 由于原煤炭部所属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已经收归到各省管… 17.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售二手商铺,合同金额300万,但在房管局那里核定计税依据是330万,我这边… 18.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秸秆收割打捆吗?两种业务类型:1… 19. 自然人甲同时100%持有A、B两个公司,如果甲以A公司的股权增资B公司,是否适用非货币性资产… 20. 公司转售蔬菜可以免增值税吗?转售水果不能免增值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大家,广告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1到3月开票不含税61000(含税61610),文化建设事业费按61000交还是61610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甲公司的投资方是市国资委,乙公司是是甲公司100%控股的孙公司。政府将国有不动产投入乙企业。乙公司账面做资本公积增加处理。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这条免征企业所得税吗?还是政府只能以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到由国资委直接股权投资的甲公司,才适用该条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本人名下原有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住房2套,均持有已满5年:一套为正常购买取得,另一套为继承取得。因本人名下同时存在两套住房,固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不符合“满五唯一”免个税条件。为满足“满五唯一”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本人已经于近日将正常购买的那套住房售出,目前本人名下仅剩余继承取得的这套住房。请问:在出售完正常购买的住房后,我再出售这套继承所得的住房时,一、房屋持有年限是否可按被继承人原购房时间连续计算满5年?二、届时本人家庭在本省仅拥有这一套住房,是否可按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本人在2026年4月13日下午在拉萨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缴税窗口B10咨询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即便卖掉第一套、只剩继承房一套,也不能认定为“满五唯一”。理由是:“满五唯一”要求家庭在5年内连续只持有一套住房,5年内有房屋买卖记录的,均不认定为唯一。”1.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中,“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否要求“5年内连续唯一”?是否要追溯5年内买卖记录?2.拉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的“5年内必须连续唯一、有买卖记录不算唯一”的说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收政策?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以上问题恳请予以明确答复,谢谢!盼复!?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1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12〕130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免税期内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或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该家庭此前已有房屋销售记录的,此次售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小规模跨省工程建筑服务开具了3%专票在异地工程税局预缴增值税还是一样预缴1%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08】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本公告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请问一下餐饮服务个体户定额每季18万,第一季开出普通发票5万(不含税),请问申报个税经营所得收入填写多少?小规模增值税收入填写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0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增值税是1%现在收入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增值税额申报表里面按3%计算填写是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4S店处置试驾车,买进试驾车的时候是23年,当时开票价格未到消费税起征点,未缴纳消费税,目前需要处置,但交易价格超过不含税金额90万,请问针对目前处置交易价格超过消费税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请教一下,境内的公司给境内的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安装服务,是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实施条例》里面的第九条也没有关于安装服务的内容,如果符合的话,是适用的什么文件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小规模公司信纳税用90分了要如何申请评价纳税信用A级呢?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 第二十三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2026年小规模跨市工程建筑服务开具了3%专票在异地工程税局预缴增值税还是一样预缴1%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是按超过规定标准的季度还是按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为准,确定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大股东通过协议向第三人转让公司上市前股份,如何缴纳个税?2、第三人受让后,再次对外转让,是否可以按照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的规定不缴纳个税?如果不能免税,如何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能否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举例说明:A公司为B公司母公司,B公司为C公司母公司,当C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A公司直接控股C公司,B公司注销,最终投资方A公司仍存续,请问C公司接收B公司的房产土地,C公司能否享受契税免税政策,B公司能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

请问各位老师,我想问一下社保那个最新缴费工资是怎么填呀,有人跟我说按照实际发放工资填,有的跟我说按照3000,有的跟我说按照最低基数填,那对申报个税有影响吗?豪乾博惠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还有就是其他社保和医保是不是缴费基数不一样呀?【建议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税局的官爷还是多为小微企业的生存考虑考虑,毕竟小微企业能为员工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已经实属不易。逼得小微企业都去注销关门,会导致税源缩水、失业人口增加,不利于社会稳定,更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哟。所有税费均应本着为民造福的本心去征收,多为小微企业设身处地的考虑,小微企业发展好了既增税源又解决就业难题。】?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2026〕1号)规定: 二、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具体口径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执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其缴费工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等文件规定申报。

你好,住房公积金超过当地缴存上限:处理方式:个人、单位超过上限部分是否需要都并入个人当期工资征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原煤炭部所属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已经收归到各省管国有企业,同时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安全基础司也认定该文件依旧可用,那么(19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一条目前适用范围是全体煤炭企业还是其他?请上级明确适用范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5】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89号)规定: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合同等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售二手商铺,合同金额300万,但在房管局那里核定计税依据是330万,我这边开发票应该是开300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秸秆收割打捆吗?两种业务类型:1、对于仅提供秸秆收割打捆服务(秸秆不属于自己),收取的农机作业费享受免税吗?对于收割打捆后的秸秆(属于自己)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料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pdf 一、销售服务 …… 15.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其他生产生活服务,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生产生活服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您可参考以上规定,具体结合实际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自然人甲同时100%持有A、B两个公司,如果甲以A公司的股权增资B公司,是否适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特殊性税务处理:免税或延期缴纳税款?如果需要缴纳,缴纳哪些税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3.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公司转售蔬菜可以免增值税吗?转售水果不能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3-12 至 2026-04-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3-12 至 2026-04-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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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3-12 至 2026-04-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