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3-17 至 2022-05-0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免增值税吗?属于保育费吗? 2. 拥有快递收派资质的快递公司将一部分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转包给没有快递收派资质的…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4. 您好非营利性机构免税的认定有些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认定,有些是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定,请问申… 5. 企业取得的符合免税收入的股息红利,我们知道需要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 6. 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500万元的标准是… 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是否可以部分放弃免税? 8. 请问,A107020表填报时,(1)第4列项目收入是否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取得的收益?(2)第… 9. 小规模纳税人1、税点:2022年4月前,专票/普票税点1%;2022年4月及之后,专票3%、… 10. 总公司在合肥市,中介服务业,职工36人,年末资产总额871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1179.… 11. 自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2. 中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所属期为2018-2021年,请问期满复审是在2022年申请还是在20… 13.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破产法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自己开发的房产抵债,现债权人在办理房产… 14. 总公司在合肥市,职工36人,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分公司原税务登记未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 15. 总公司在合肥市,职工36人,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分公司原税务登记为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 16. 我司为小微企业,因此需要填报的表单里没有期间费用明细表(1)对于新租赁准则只允许扣除实际支付… 17. 自然人一次性收取多年房屋租金(非住宅),现在窗口代开发票,一次性缴纳多年的租金房产税,比如今… 18. 2022年4月1日开始小规模免增值税,比如企业收到100元收入,那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填收入,是… 19. 麦麸是否属于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单一大宗饲料是否在流通环节也免征增值… 20.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于个人所得税法未明确的项目是否有相应对法律法规明确说明征收标准,比如舟山…

二、官方答复汇编

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免增值税吗?属于保育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拥有快递收派资质的快递公司将一部分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转包给没有快递收派资质的企业进行承接,由没有快递收派资质的企业安排人员完成快递收派服务,并根据基础服务费用、完成单量情况等与拥有快递收派资质的快递公司进行开票结算。此种情况下,没有快递收派资质的企业是否适用财税2022年第1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9】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您好非营利性机构免税的认定有些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认定,有些是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定,请问申请认定的流程是什么?能否认定下来的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二、受理流程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梳理上报市税务局,由市局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报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三、其他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财税法[2018]540号)规定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企业取得的符合免税收入的股息红利,我们知道需要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我们想问是否还需要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因为填报说明只是说明不作调整,并未说明是否填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500万元的标准是不含税金额吗?如果企业既有开具专票,也有开具普票的,均指的是不含税吗?还是需要分别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是否可以部分放弃免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2】可以。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举例说明: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2年4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请问,A107020表填报时,(1)第4列项目收入是否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取得的收益?(2)第4列项目收入是否包括处置资产利得、投资收益等?(3)业务招待费支出填了A105000表,归属于该减免税项目的业务招待费能在第8列吗?(4)该有的纳税调整,A105000表都有,第8列纳税调整额是不是重复,究竟第8列填报哪些内容,可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4.第4 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8.第8 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小规模纳税人1、税点:2022年4月前,专票/普票税点1%;2022年4月及之后,专票3%、普票免税。2、专用发票:一直需要缴税;3、普通发票:2022年4月前,每个季度有45万的免税额度;2022年4月及之后,免税,无金额限制。请老师帮忙看一下我的理解是否准确呢,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6】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1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号公告已经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截至今年3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3%。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总公司在合肥市,中介服务业,职工36人,年末资产总额871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1179.74万元。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年末总资产12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27万元。分公司原税务登记为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总公司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分公司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自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中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所属期为2018-2021年,请问期满复审是在2022年申请还是在2023年申请?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建议您再次确认免税资格起始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破产法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自己开发的房产抵债,现债权人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申请免征契税,是否符合财政部税务局2021年第17号公告第五项企业破产免征契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如需具体判断,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总公司在合肥市,职工36人,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分公司原税务登记未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总公司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分公司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总公司在合肥市,职工36人,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分公司原税务登记为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总公司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分公司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我司为小微企业,因此需要填报的表单里没有期间费用明细表(1)对于新租赁准则只允许扣除实际支付的租赁费,而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租赁负债的财务费用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吗?那对于这部分差异,应该填在A105000的哪个位置?(2)部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等)没有取得发票,应该做调增处理,请问填在A105000的哪个位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 列≥第2 列,第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 列金额。若第1 列<第2 列,第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自然人一次性收取多年房屋租金(非住宅),现在窗口代开发票,一次性缴纳多年的租金房产税,比如今年三月份收取20022年1月至2031年12月的租金100万,应纳房产税12万元,现在根据最新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应享受多少金额减免税?是全部12万元的减半,还是12万的30%减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若开票时间超过政策有效时间的,一般代开发票时该部分会全额征收税费的,若之后政策有延续的,会进行退税,具体建议咨询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022年4月1日开始小规模免增值税,比如企业收到100元收入,那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填收入,是填100元到不含税收入去,还是填100/1.03为不含税收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因此,若是适用增值税免征规定,问题所述情况将100元填写在对应的免税栏次。

麦麸是否属于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单一大宗饲料是否在流通环节也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 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问题所述情况,若属于免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则免征增值税。若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请提供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于个人所得税法未明确的项目是否有相应对法律法规明确说明征收标准,比如舟山市人才政策给予的购房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项纳税项目,是否属于免征税的第四项福利费,不需要纳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3-17 至 2022-05-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3-17 至 2022-05-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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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3-17 至 2022-05-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