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15 至 2020-08-19,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了一项软件著作权,著作权证书上著作权所有人为两家公司,请问销售该著作… 2. 财税[2012]85号中第一条,第四条中个人投资者部分的股息红利优惠是否也适用合伙企业 3. 我公司为煤层气开采企业,根据财建〔2020〕190号,多增多补,冬增冬补政策取的的财政补贴是… 4. 我公司为商贸公司,注册地同安。货物购买地(生产厂家)上海,销售地:广州。是属于二头在外的业务… 5. 您好!我们总部刚在安徽成立了分公司,安徽分公司没有独立财务,都是总部统一进行结算、报税。现在… 6. 我是一家房地产业,项目符合普通标准住房税收减免优惠,自行电子税务局申请税收减免备案,可是大厅… 7. 或者有无纳税优惠政策呢 8. 物业服务属不属于生活服务?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减免政策吗? 9. 我司有2019年之前招录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期缴纳了保险,之… 10. 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废渣掺加量需要连续性吗? 11. 您好!请问一下我单位2020年办非企业营利性质的技术转让收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12. 我司是太阳能发电企业,按照合肥市促进光伏发展的政策,每度电市财政补贴0.25元。1.请问该部… 13. 殡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4.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5. 肉牛养殖企业将肉牛粪便自行加工成有机肥并销售适用什么税收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16. 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明确“垃圾渗滤液处理”参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请问“垃圾渗滤液处理”可… 17. 我公司为高速公司企业,疫情期间当地政府为防疫需要在我公司食堂解决吃饭问题而取得当地镇政府的伙… 18. 企业报废处置车辆需要去税局备案吗,处置车辆为营改增之前购入,税款如何缴纳? 19. 2020年六月七号在白沟京雄世贸港的四期领秀城九号楼定了套公寓,活动五万抵七万,当时交了定金… 20.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回事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了一项软件著作权,著作权证书上著作权所有人为两家公司,请问销售该著作权对应的软件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财税[2012]85号中第一条,第四条中个人投资者部分的股息红利优惠是否也适用合伙企业?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是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已失效;第四条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此部分已失效;第四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部分仍有效。

我公司为煤层气开采企业,根据财建〔2020〕190号,多增多补,冬增冬补政策取的的财政补贴是否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缴纳增值税,若果应该交,是否应该与煤层气销售所缴纳的增值税合并实现先征后退?财政补贴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与销售数量、收入直接挂钩”。在新的煤层气财政补贴政策下,企业能否取得财政补贴,取得多少财政补贴,企业自身的抽采利用量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且受企业煤层气抽采利用增长情况的影响,甚至取决于全国煤层气奖补气量及奖补资金总量,在该情况下取得的财政补贴虽然与销量有关,但并没有直接挂钩,不应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中财政补贴应该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不够明确,给众多煤层气开采企业带来很大的困惑,请明确是否属于交税范围,如果应交,是否适用先征后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第一条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中未对“直接挂钩”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鉴于您业务的特殊性,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为商贸公司,注册地同安。货物购买地(生产厂家)上海,销售地:广州。是属于二头在外的业务。请问:1、我公司要不要设立仓库帐,开具入库单、出库单(一进一出)?2、要不要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区经营”备案?3、这种业务是不是允许经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1、账务处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若是运往广州后,由你司在广州销售,则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若是注册在同安的公司从上海购买货物后直接销往广州,没有到厦门以外的地方经营,则不属于纳税人到厦门市以外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问题3所述情况,不属于涉税问题,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们总部刚在安徽成立了分公司,安徽分公司没有独立财务,都是总部统一进行结算、报税。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1、营业执照办理后是否需要到当地税务局备案?2、备案为现场备案还是网上备案?3、后期报税是网上报税还是现场报税?4、办理税务局相关备案、报税及后期相关事宜是否需要公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为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申报纳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及各涉税软件办理。 四、在大厅办理涉税事宜时建议携带公章。

我是一家房地产业,项目符合普通标准住房税收减免优惠,自行电子税务局申请税收减免备案,可是大厅说征管规范是核准类,纳服规范3.0显示是核准类,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征管规范2.0是备案类的,需确认是备案还是核准,如果是核准类的,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显示备案是有问题吗,我们需要作废曾经的备案重新核准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8】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属于“税收减免核准”。 电子税务局问题:请直接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1-86112366进行详细咨询。

或者有无纳税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建议您参考以上政策。

物业服务属不属于生活服务?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减免政策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不适用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司有2019年之前招录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期缴纳了保险,之前未享受税收优惠,可否依据2019年财税21号文享受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废渣掺加量需要连续性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请问一下我单位2020年办非企业营利性质的技术转让收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3.附加税:增值税享受免征,附加税计税依据为零。 4.印花税:技术合同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如转让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我司是太阳能发电企业,按照合肥市促进光伏发展的政策,每度电市财政补贴0.25元。1.请问该部分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即是否在增值税纳税范围内?2.光伏发电企业电费收入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在所得税减免期内,该部分补贴收入是否也是纳入减免收入的?(该补贴收入与发电量息息相关,是否可以认定为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中的提到的减免收入内)?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如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具体核实。

殡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肉牛养殖企业将肉牛粪便自行加工成有机肥并销售适用什么税收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贵公司收购动物粪便生产的有机肥如果符合下列文件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贵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如属于下列文件规定,则可享受对应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明确“垃圾渗滤液处理”参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请问“垃圾渗滤液处理”可否按“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您的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查,留言中提到的生态环境部门的执行口径的出处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上公布的一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的渗滤液处理厂处理工艺技改的环评类别》,其内容为:鉴于生活垃圾渗滤液污染物成分复杂、浓度较高建议其处理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环保部令第33号)中U类(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145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类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针对“垃圾渗滤液处理”是否参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问题,经联系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回复指出,留言中所提到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明确“垃圾渗滤液处理”参照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提法并不完全准确。我省针对此类垃圾渗滤液处理的环评类别是按照渗滤液处理厂或垃圾处理厂立项时依据最终处理产成品的不同去向设定不同的环评标准,并非所有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的环评标准均为参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据此,如果纳税人从事的“垃圾渗滤液处理”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类别中属于参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可以参照“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纳税人从事的“垃圾渗滤液处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利用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生产再生水,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公司为高速公司企业,疫情期间当地政府为防疫需要在我公司食堂解决吃饭问题而取得当地镇政府的伙食费补贴是否享受生活服务业优惠政策?我公司没有餐饮经营范围,食堂平时仅供内部员工使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请先判断政府支付给贵公司的款项是否与贵公司向政府人员提供的餐饮收入与数量直接相关,如果直接相关,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不相干,则不征收增值税,该笔收入无需进行增值税申报。

企业报废处置车辆需要去税局备案吗,处置车辆为营改增之前购入,税款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如果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报废处置车辆,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关于企业报废处置车辆是否需要去税局备案的问题,暂未文件规定,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0年六月七号在白沟京雄世贸港的四期领秀城九号楼定了套公寓,活动五万抵七万,当时交了定金2万,因家中有事本想6.14日去签合同,售楼员说13日不签优惠将不在参加!6.13日将186574万以汇款形式支付首付到他们的指定两个账户!一个账户五万另一个136574,合计首付款206574万,总房款356574!当合同快递给我以后上面写的首付一栏是164574万,总房款314574万!同时收据有三份保定铭洛房地产的章,有两份其他公司的章(三河市铭瑞行房地产经纪有限,上海##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我是直接去售楼处买的房,现在却出现第三方了?这五万服务费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售楼员未告知!询问售楼员她说开发商是为了避税!!!五万未写入预售合同!未来收房一旦产生纠纷无法保证我的合法权益!开发商避税行为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回事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规定:“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建议您参考以上政策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15 至 2020-08-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15 至 2020-08-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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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15 至 2020-08-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