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8 至 2021-01-1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远洋假日57号楼,首套房契税4%,同一栋楼因为缴费年限问题缴纳1%契税,多余的为什么不能退?… 2. 本人在购买了龙凤花园的房子,想要缴纳契税,需要什么材料?有目录吗? 3. 购买首套房契税计算是按购房款全款计算,还是按不含税购房款计算 4. 本人现在有一套商品房,已完成交易过户。如果再购买一套90平以上的商品房,契税是按照多少征收? 5. 县政府决定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给予被拆迁户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房安置,被拆迁户根据安置的… 6. 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否缴纳契税? 7. 我单位是民办培训学校,属于非企业组织,2019年11月份划转土地给全资子公司开发,我想问一下… 8. 请问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契税该如何征收?也就是说该房产由易地扶贫搬迁户与… 9. 新房缴纳契税时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带户口簿原件能不能办理 10. 国有土地出让,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延迟缴纳土地款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需要缴纳契税吗? 11.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所附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且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单独作价,请问非房屋建筑物、… 12. 同事大牛不幸去世,手里有一套房产价值1000万,在2005年买的;去世前立有遗嘱把房子继承给… 13. 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需建设投资达到25%之后才可以转让,现尚未满足25%的转让条件… 14. 我和前妻名下共有一套房子,各占50%。那套房子契税缴纳日期是2018年12月17日,后来我俩… 15. 今年3月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明天5月份才交房,契税该什么时候开始交 16. 本人在蜀山区办理房产过户,房屋为婚前财产,我和父亲共有,父亲去世后,我想办理过户到我名下,缴… 17. 您好,在线上申请缴纳首套房契税,是不是要提交房产、备案证明?2.名下近期有购买两套房产,在缴… 18. 我们是房开企业,按当税务局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了契税。既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土地价款… 19. 土地受让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 20. 买了一套房产只交了契税没办证,请问再买一套的话契税征收方面算第几套

二、官方答复汇编

远洋假日57号楼,首套房契税4%,同一栋楼因为缴费年限问题缴纳1%契税,多余的为什么不能退?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不同的契税,为什么?请给个答复?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如果个人在文件执行后购买住房适用上述契税政策。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本人在购买了龙凤花园的房子,想要缴纳契税,需要什么材料?有目录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如为自然人办理一手房契税申报缴纳业务的,可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选择对应市县进行办理。 您也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契税申报业务: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全额)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1)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2)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5、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享受契税优惠的,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购买首套房契税计算是按购房款全款计算,还是按不含税购房款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人现在有一套商品房,已完成交易过户。如果再购买一套90平以上的商品房,契税是按照多少征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如您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对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第三条规定,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县政府决定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给予被拆迁户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房安置,被拆迁户根据安置的面积计算补交差价。对这部分补交的差价是否需要按规定征收契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地税函〔2012〕646号规定:“五、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政策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住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住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应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拆迁安置证中列明的被拆迁人或者补偿安置人。”

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否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我单位是民办培训学校,属于非企业组织,2019年11月份划转土地给全资子公司开发,我想问一下受让方全资子公司用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二、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五条我省契税税率为4%。……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2.28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优惠类型:直接申报享受……【二、业务概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2(有效期起:2015年1月1日,有效期止:2017年12月31日)、15052521(有效期起:2018年1月1日,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四、附报资料】1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返还);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免征契税。您单位在2019年11月份划转土地给全资子公司,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您可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直接申报享受该项优惠。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契税该如何征收?也就是说该房产由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共有,且政府单位占比较大?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1】共有产权应区分各自持有部分分别计算。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房缴纳契税时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带户口簿原件能不能办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契税申报办理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享受契税优惠的,需要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具体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国有土地出让,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延迟缴纳土地款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均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所附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且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单独作价,请问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同事大牛不幸去世,手里有一套房产价值1000万,在2005年买的;去世前立有遗嘱把房子继承给爷爷,大牛父母也都不健在了;爷爷需要交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之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需建设投资达到25%之后才可以转让,现尚未满足25%的转让条件,且未支付在建工程及土地转让款,请问目前是否以达到了契税纳税义务时间?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我和前妻名下共有一套房子,各占50%。那套房子契税缴纳日期是2018年12月17日,后来我俩2020年11月20日离婚,前妻把她占有的一半份额转给我了,现在我在2021年1月10日将此套房子出售给他人,那么在交易的时候需要交纳增值税,契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由销售方缴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契税由购买方缴纳。(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今年3月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明天5月份才交房,契税该什么时候开始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人在蜀山区办理房产过户,房屋为婚前财产,我和父亲共有,父亲去世后,我想办理过户到我名下,缴纳契税时,工作人员告知缺少我家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需要缴纳3个点的契税,我有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工作人员说不行,不提供原件就要缴纳3个点,提供就是1.5个点,因为我和配偶关系差,多次联系对方,对方不愿意配合。我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信息时代配偶名下是否拥有房产是完全可以查询到的,不会因为提供原件就能查询,复印件查询不到。国家一再倡导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希望领导能考虑到本人夫妻关系差,对方不配合的实际情况,酌情关照?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具体征管问题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核实。

您好,在线上申请缴纳首套房契税,是不是要提交房产、备案证明?2.名下近期有购买两套房产,在缴纳契税的时候,是否根据两套房产的备案时间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1】办理契税申报业务,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全额)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1)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2)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5、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享受契税优惠的,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如您享受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者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如您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办理契税申报业务,应在“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模块上传相关资料。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通过房管部门进行查询。

我们是房开企业,按当税务局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了契税。既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土地价款的一部分,且取得了财政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那么能否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抵减增值税销售额?请给予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规定: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土地受让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买了一套房产只交了契税没办证,请问再买一套的话契税征收方面算第几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8 至 2021-01-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篇事项的通用程序依据;具体条文见该法)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8 至 2021-01-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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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8 至 2021-01-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