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4 至 2020-06-2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17年11月购买期房时(2017年12月完成网签),为离异状态,因此算首套房;2019年… 2. 因企业经济纠份,A企业未办证的房产被法院裁定给B企业,未办证的房产未缴纳契税,A企业还需要补… 3. 请问父母的房子拆迁后,现金补偿,子女买房能不能享受免交契税政策呢 4. 今年四月初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也委托开发商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当时我是未婚状态,四… 5. 各位领导你们好,本人于2018年农村宅基地住宅纳入政府棚改项目中,确定拆迁后,本人于确定棚改… 6.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拆迁是货币补偿,我父亲是户主我们都在一个户口本上。当时是我… 7. 根据规定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必须配建5%的保障性住房即廉租房与公租房,如不在本小区内配建,必须… 8. 取得土地后期开发时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10. 问题一:前后买了两套商品房,均为新房(都未交房)如何认定首套房?交房时间还是签合同的时间?问… 11. 请问公司购买无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构筑物。构筑物单独作价,需要交契税吗? 12. 我房屋于2019年12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货币化补偿),我在2019年元月份购买一处商品房(… 13. 这个契税规定如何解读,我买开发商的一手商品房,签订了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毛坯房总价2… 14. 未申报契税,在微信税务平台上如何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 15. 在重庆非主城区有房子,如果在主城区购买房子,算二套房吗?交契税需要按二套房交吗? 16. 请问因选择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利息是否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因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 17. 企业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办理产权证。后面因土地未按时开发而支付土地闲置费,因支付闲置费… 18.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 19. 请问税务局要求按财税【2004】134号文要求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契税,对于现在的招拍挂的土… 20. 1.离婚后未再婚,孩子未成年归前妻,我又买了套房子,交契税的时候怎么开房屋查询证明?开我自己…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17年11月购买期房时(2017年12月完成网签),为离异状态,因此算首套房;2019年复婚(配偶于2014年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其名下);2020年6月房屋交付时,缴纳契税,是按照一套房算还是二套房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因企业经济纠份,A企业未办证的房产被法院裁定给B企业,未办证的房产未缴纳契税,A企业还需要补交这部分契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请问父母的房子拆迁后,现金补偿,子女买房能不能享受免交契税政策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今年四月初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也委托开发商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当时我是未婚状态,四月底领结婚证,现在开发商告知我需要查我爱人名下房产并再缴纳契税,这合理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各位领导你们好,本人于2018年农村宅基地住宅纳入政府棚改项目中,确定拆迁后,本人于确定棚改后当年首付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期房),后2019年初房屋拆迁,现2020年房子需要交房缴纳契税,请问我可以享受政府针对拆迁户减免契税的优惠政策嘛,另请问拆迁办一直不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合理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拆迁办给不给赔偿是否合理请咨询相应部门,此问题超出税务局答复权限。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拆迁是货币补偿,我父亲是户主我们都在一个户口本上。当时是我父亲去签的拆迁协议,我现在购房可以使用免契税优惠待遇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建议您可携带房屋征收(拆迁) 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规定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必须配建5%的保障性住房即廉租房与公租房,如不在本小区内配建,必须按应建面积交纳异地建设费,由政府异地建设。请问廉租房异地建设费是否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取得土地后期开发时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我在2018年4月单身签订合同购买首套商品房(期房)。我2018年6月结婚,配偶婚前名下有一套2013年购买的住房。2020年,开发商通知缴纳契税,鉴于我购买该该商品房时家庭并没有已拥有一套住房,而是结婚后将配偶婚前的住家加起来一共有两套住房,咨询:我应该按照首套房缴纳契税,还是按照第二套房缴纳契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问题一:前后买了两套商品房,均为新房(都未交房)如何认定首套房?交房时间还是签合同的时间?问题二:新房契税缴纳时限是多久呢?如果没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契税滞纳金怎么计算的?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公司购买无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构筑物。构筑物单独作价,需要交契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因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具体业务的判断,建议您直接持相关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我房屋于2019年12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货币化补偿),我在2019年元月份购买一处商品房(期房)要到2021年交房,契税未交,我的问题是我交契税时能否享受财税(2012)82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您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优惠。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这个契税规定如何解读,我买开发商的一手商品房,签订了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毛坯房总价200万元,在房屋买卖合同之外又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装修委托协议30万元的装修(实际装修市值不足10万元)。我去税务局交契税,是以200万元的基数交,还是230万元的基数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未申报契税,在微信税务平台上如何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如您已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办税点我——网上办税服务——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和“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纳税人信息采集内容完整,上传附列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第一时间将审核通过信息反馈至“我的消息”。如审核不通过被退回的,可通过“增量房交易办理进度导航”或“我的消息”模块根据系统提示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如提交后发现信息填写错误且税务机关还未审核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再重新采集。 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办税地图”模块查看。

在重庆非主城区有房子,如果在主城区购买房子,算二套房吗?交契税需要按二套房交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请问因选择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利息是否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因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是否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综上,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企业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办理产权证。后面因土地未按时开发而支付土地闲置费,因支付闲置费企业还要补缴契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为2019年12月,但是一直未办理土地证,2020年4月需办理土地证,我公司在2020年4月缴纳土地契税。河南和大连都曾出台规定契税的缴款时间为产权转移之前。请问安徽是否出台契税的缴纳期限文件?4月缴纳契税是否有违约金?请具体回答,非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五、关于契税缴纳期限问题 我省核定契税缴纳期限为30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请问税务局要求按财税【2004】134号文要求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契税,对于现在的招拍挂的土地后期拿施工许可证请问税务局要求按财税【2004】134号文要求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契税,对于现在的招拍挂的土地后期拿施工许可证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不应该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中的市政配套费,依据如下:1、国税函【2009】603号是对熟地出让模式下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规定,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包括了生地出让的情形,两个文件分别对不同地类的出让计税价格进行了规定。出台国税函【2009】603号时,已经到了2009年,根据2007年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对土地进行收储,由生地变为熟地,因此,在2009年的法规环境下,土地出让金从内容到形式已经很规范,以成交总价款即出让金作为计税依据符合《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但考虑到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复杂多样,有可能分别支付,为此,特意强调“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但也仅是说“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并没有涉及后期的城市配套的事,即强调如果市政建设配套费、各种补偿是出让金的成本,那么不得扣除。2、至于财税【2004】134号,有其出台的政策背景,2012年前有部分土地是生地出让,在土地出让前没有进行一级开发,除了地上有未拆迁的建筑物外,未进行必要的“N通一平”,导致受让人取得土地后还不能进行相应开发,因此,需要额外支付费用以达到开发条件,这部分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有一定理由。按照2012年国土地资源部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地禁止出让,只有达到一定出让条件的土地才可出让。从2012年开始,土地出让形式出现了概念上的变化,政府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离婚后未再婚,孩子未成年归前妻,我又买了套房子,交契税的时候怎么开房屋查询证明?开我自己的名字还是加上孩子?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屋登记查询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包括未成年子女。具体查询开具建议与房屋主管部门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4 至 2020-06-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4 至 2020-06-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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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4 至 2020-06-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