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9-14,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新公司成立首次纳税信用评级为M,次年变更了注册地址,是否需重新按照新公司成立处理?评M? 2. 我公司2019年7月成立,2020年4月信用等级评定时,提示由于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肥有一… 3. 焦点问题在于2018是D级(2018年修复后也是D级),假如2019年修复后分数达到B级,那… 4. 我们查到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是M级,请问是哪些企业适用M级的信用等级? 5. 谢谢您的回复,焦点问题在于2018是D级(2018年修复后也是D级),假如2019年修复后分… 6. 我公司2018年因会计个人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5次,在反复交代的情… 7. 纳税信用等级一般4月份公布,今年4月已过,为什么还没有公布 8. 2019年纳税信用A级企业,何时在总局网站公示? 9.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等级怎么评定?能否一同享受总公司纳税信用A级优惠政策? 10. 您好!我司珠海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二、官方答复汇编
新公司成立首次纳税信用评级为M,次年变更了注册地址,是否需重新按照新公司成立处理?评M?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公司2019年7月成立,2020年4月信用等级评定时,提示由于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肥有一个非正常户,强制判定为D级纳税人。现在,我公司一是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二是将合肥的非正常解除。现在请问:我公司能否申请解除关联D,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焦点问题在于2018是D级(2018年修复后也是D级),假如2019年修复后分数达到B级,那是否可以评定B或C级,还是要遵从以前规定,D级一定要保留两年,2019年不管修复后达到多少分,也要D级?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符合下列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我们查到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是M级,请问是哪些企业适用M级的信用等级?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谢谢您的回复,焦点问题在于2018是D级(2018年修复后也是D级),假如2019年修复后分数达到B级,那是否可以评定B或C级,还是要遵从以前规定,D级一定要保留两年,2019年不管修复后达到多少分,也要D级?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4】符合下列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我公司2018年因会计个人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5次,在反复交代的情况下,201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8次,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信用级别C级。请问怎样才能申请调整?怎么追责会计(他是一个企业的股东)?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该条款已失效);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等级一般4月份公布,今年4月已过,为什么还没有公布?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2019年纳税信用A级企业,何时在总局网站公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经核实,总局网站暂未发布2019年评价结果,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纳税信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等级怎么评定?能否一同享受总公司纳税信用A级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适用总局信用管理办法的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类纳税人(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在内);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3、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您好!我司珠海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文存在疑问,我司认为国办发〔2019〕35号一文存在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理由如下:我司2018年因财务疏忽,造成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内的失信行为,故信用等级评价为D,2019年也是相同原因,我司随后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查询到申请信用修复相关内容,决定申请信用修复,我司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后得到回复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的时间尚未到,不能自主申请信用修复,但是我司2018年的信用等级是D并且D级是保留两年的,申请信用修复只能是次年底前申请当年的等级修复,也就是说我司只能申请修复2019年的信用等级,申请修复完成之后信用等级还是D级,我司认为此处存在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的文件精神相矛盾,由于我司的失信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且也都及时于当年度整改完毕,现恳请税务机关允许我司申请修复2018年的信用等级,缓解疫情当前我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压力,不胜感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6 至 2020-09-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信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6 至 2020-09-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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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6 至 2020-09-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