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3 至 2024-04-07,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一套房子2010年取得,原房产证时间2011年取得,2023年10月因政府拆迁,按照拆一补… 2.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 3.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企业,近期获取一宗土地开发建设,土地合同中约定,我司需要在红线外… 4.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买方税收我交了,是否会因为税局和卖方之间的… 5.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的卖方税收没交,买方的我交了,是否可以开具… 6. 在成都购买住房,计算契税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请问:家庭住… 7. 请提供海南二手房交易所缴税费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文件号 8.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如下:我们家庭在成都已经有一套商品房(已办证),在雅安还有一套农村自建房(未… 9. 我在六安市霍邱县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准备出售转让。一、老房子有房产证日期不详。二、同意征收办产… 10. 甲乙双方互换住房,甲向乙补交差价款50000元,请问甲乙双方均为唯一住房。请问乙方契税能否享… 11. 男女双方在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一方需要缴纳契税,为什么要按二套房缴纳契税? 12. 房屋过户买方需要缴纳的契税,90平以下首次购房是1%,140平以上是3%;我的房子是法院强制… 13.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股东,都是相同的两个自然人控股,投资比列也相同。。现在甲企业将自己的一块土地… 14. 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拍卖一宗海域使用权后,又将该宗海域使用权以投资入股到A企业,请问海域使用权以… 15.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下,房地产企业交纳增值税时,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契税。可以扣减吗 16. 尊敬的省局领导:您好!我个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咨询:房地开发企业在计算… 17. 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丈夫去世,妻子放弃继承(房产的一半)由子女继承,并将… 18. 请问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契税如何收取?装修款需要交契税吗? 19. 现就工作中遇到的最多的关于契税的问题咨询简言之如下:1、拆迁货币补偿购新房,原拆迁房只有夫妻… 20.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契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一套房子2010年取得,原房产证时间2011年取得,2023年10月因政府拆迁,按照拆一补一原则,我得到拆迁的新房子,办证2023年11月,今年2024年2月份我因急需钱用,想卖出,税局说我未满2年不能免增值税,我很不满意?查了一下文件:国税发[2005]172号文,个人通过受赠,继承,婚姻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房子,时间可以往前算的!我据此认为,我因政府拆迁的拆一补一房子为什么就不能往前计算持有时间呢?急急急,问总局部门明确政策,涉及千万拆迁户利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7】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企业名称为: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原投资主体(包括内蒙古水知道饮品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购后将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变更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将原“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到“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根据财税2018-17号文件中“(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条款,我公司股权收购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进行公司名称更改,公司名称由收购前“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更改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原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也均未发生改变。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上述业务若未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变更公司名称,则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企业,近期获取一宗土地开发建设,土地合同中约定,我司需要在红线外配建一所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请问老师,我司申报缴纳土地契税时,是否仅以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就可以?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买方税收我交了,是否会因为税局和卖方之间的税收关系导致我无法办证,具体依据是什么,比如税局没办法收到卖方的历史欠税和本交易环节税收。我司的理解是从物权法看法院拍卖成交,我就取得了物权了,我把我该交的税收交了,税局有义务配合执行法院的有效司法文书,为啥税局不开不动产交易涉税联系单给我去办证,为啥税局不开不动产交易涉税联系单给我去办证,为啥税局不开不动产交易涉税联系单给我去办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税收业务操作规范,贵单位作为拍卖受让方如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因转移方暂无法缴清税费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就已纳税的部分给予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转让方也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的卖方税收没交,买方的我交了,是否可以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联系单到相关部门办证。以上贵局回复留言说买方可以就其缴纳部分开具不动产转移涉税联系单,是否意味着我司可以凭此替代原来的权属转移证明,到政府部门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另贵局下属泉州局对此回复是不能开具,能否帮忙再次明确下是否可以开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税收操作规范,贵单位作为拍卖受让方如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因转移方暂无法缴清税费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就已纳税的部分给予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转让方也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具体事项办理以主管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在成都购买住房,计算契税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请问:家庭住房实有套数是否包括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提供海南二手房交易所缴税费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文件号?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5】如个人购买二手房,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契税: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印花税: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如下:我们家庭在成都已经有一套商品房(已办证),在雅安还有一套农村自建房(未办证),现在我们家庭准备在成都再购买一套住宅,请问在交契税时,本次购买的这套住宅是应该按照第二套住宅计算契税还是应该按照第三套住宅计算契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在六安市霍邱县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准备出售转让。一、老房子有房产证日期不详。二、同意征收办产权调换,2015年6月15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搬离,不用缴纳契税。三、2017年8月15日,竣工验收通过。四、2018年9月30日,通知交房入住。五、2020年1月13日,办理新不动产证。期限2015年8月15日-2085年8月15日。综上五个时间点,房屋满两年应该从何时起算,谢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2016年5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购买住房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开具时间中“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建议您可按房屋产权证时间确定。

甲乙双方互换住房,甲向乙补交差价款50000元,请问甲乙双方均为唯一住房。请问乙方契税能否享受优惠政策,按唯一一套住宅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一、根据皖地税函〔2012〕646号规定:“二、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家庭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纳税人进行契税纳税申报时,凡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为无住房的,可以将此次申报纳税的房屋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书面查询结果的有限期限为30天。 对个人婚前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婚后进行纳税申报的,可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男女双方在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一方需要缴纳契税,为什么要按二套房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房屋过户买方需要缴纳的契税,90平以下首次购房是1%,140平以上是3%;我的房子是法院强制执行过户给我的,并且我买的是90平以下首套购房,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按3%收取,他说是借名买房按3%,房屋纠纷是按1%这个是哪个明文规定指出的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如您的过户情形不属于“购买”,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按3%缴纳契税。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股东,都是相同的两个自然人控股,投资比列也相同。。现在甲企业将自己的一块土地投资到乙企业。并获得乙企业股权。那么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符合财税(2018)17号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若您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征契税。

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拍卖一宗海域使用权后,又将该宗海域使用权以投资入股到A企业,请问海域使用权以投资入股到企业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下,房地产企业交纳增值税时,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契税。可以扣减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但并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

尊敬的省局领导:您好!我个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咨询:房地开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的土地成本中是否包括因购买土地而产生的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明确回复可采用土增税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契税可记入土地成本一并扣除。税务局认可但是稽查局同志不认可,理由:土增税条款不适用增值税条款。都国家税务局最高职能部门制定的法律,不知道程序法里面有没有具体规定在个别实体法没有明确的前题下实体法条之前不适用,其次,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契税是因交易土地产生的,契税不是价外税,契税也是交税务局(税务局也是国务院下属的政府部门),且法条中也加了“等”含了未列内容。契税在其他开发费用前环节产生,理应是法条中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我个人了解税务局内部同志目前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前期开发费用,一种同志说不出合理的理由就是因为没有先例,都是这样执行的。我个人认为后者同志这样有失税法公平与实质课税原则。为什么征管还是有认可的呢?烦请省局领导指导解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丈夫去世,妻子放弃继承(房产的一半)由子女继承,并将自己的一半赠与给子女。已做公证书。此种情况下,子女能够按照继承全部房产不征契税吗?还是子女应按照继承父亲一半房产不征契税,同时受赠母亲一半房产征收契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请问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契税如何收取?装修款需要交契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5】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现就工作中遇到的最多的关于契税的问题咨询简言之如下:1、拆迁货币补偿购新房,原拆迁房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或者夫妻两个名字,但拆迁协议签字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如果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时,新房不动产证打算只写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是否能够免契税?2、拆迁原房是父母的,拆迁协议都是父母签字,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时,不动产证写子女名字时,契税是否能够免契税?问题一有多种情况发生在实际工作中不知如何作答我也看了契税征收条例或国有土地征收管理办理和财税2014四号文等其它补充通知都写得很笼统,也怕我的作答是错的,误导别人。烦请回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文件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契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3 至 2024-04-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3 至 2024-04-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4)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5)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6)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3)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4)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5)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6)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7)

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3 至 2024-04-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