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07 至 2019-10-2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合同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那么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 2. 2019年4月之前购进的不动产剩余的40%,怎么申报报表 3. 请问定期定额个体户现在都是自动申报吗?我登录上之后就显示已申报 4. 请问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该如何处理? 5. 申报环保税时,计算基础是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中实测浓度还是折算浓度计算? 6. 可以自行申报么?自行怎么申报?有时间限制么?是根据净利润申报么? 7. A公司持有H股票2000万股,成本价为3.5元/股,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018年… 8. 在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报税销售额和税额我都很清楚就是不知道怎么填写所有的申报表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 10. 您好,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电子版申报表格在哪里下载呢?办税指南下没有找到专门的申报表 11. 上期多缴增值税税额本期申报表期初未缴税额一栏为什么为零,难道不是应该为负数吗? 12. 您好,我在某学校代课一年,签的是兼职合同,缴税按照兼职缴税。实际上,是我的唯一工作,不应该按… 13. 我三年前在的公司老板找不到了,我一直给公司报税零申报,现在不想在做下去了,该去哪里办理税务办… 14. 在淘宝小镇注册的营业执照,要不要缴税,要不要申报,如果要,那么怎么操作 15. 我想咨询一下,一家长春市房地产企业,在2004年的时候集资建房,部分用于员工住房,部分出售,… 16. 你好,我司8月收到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退回,此外,交通运输部另外支付我司此笔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 17. 湖南省税务局,我司为湖南长沙一般纳税人,现准备设立一些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在我们就分支机构… 18. 已经不止一次用从网上下载的表单到大厅办事务被告知不能用。要不就说网上表单是旧的,要不就是不能… 19. 税官您好!请教一下,公司有公房出租,租户提前退租了,这样在税源修改和变更里要如何操作? 20. 您好!关于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

二、官方答复汇编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合同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那么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属于股权转让收入的价外费用,还是属于贷款利息收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您所述转让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另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列资料《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019年4月之前购进的不动产剩余的40%,怎么申报报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可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请问定期定额个体户现在都是自动申报吗?我登录上之后就显示已申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定期定额户申报流程说明 为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我省对核定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定期定额户,由税务机关统一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照核定的税款进行批量扣款。如果您在一季度实际销售收入未超过核定销售额,无需再自行申报。 核定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如果实际销售收入超过核定销售额的,需要纳税人自行进行更正或者补充申报。其中,增值税使用申报更正功能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更正,其他税费使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系统会自动带出批扣时已缴税款。目前,我省电子税务局已经提供以上功能,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更正、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进行补充申报。

请问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如9月上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如果目前显示结果为“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如企业“急着申报增值税”,建议自行确定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纳税人在自行确认稽核结果时,要注意:稽核结果确认每月只限一次,确认后的稽核结果即为当月最终稽核结果,非比对相符的发票当月不得抵扣。

申报环保税时,计算基础是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中实测浓度还是折算浓度计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可以自行申报么?自行怎么申报?有时间限制么?是根据净利润申报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如有疑问

A公司持有H股票2000万股,成本价为3.5元/股,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018年12月,A公司将持有的2000万股H股票的收益权以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B公司按10元/股的价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核算。(2)2019年9月,A公司将H股票在证券交易系统中通过大宗方式过户给B公司,大宗价格为7.95元/股。1、A公司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是按原收益权转让时10元/股的价格对应的收益进行申报增值税还是按证券交易系统中过户时的大宗价格7.95元/股进行申报增值税?2、如果A公司按原收益权转让时10元/股的价格申报9月份增值税,那B公司在税务口径可以按10元/股的价格作为成本吗?即假设未来B公司按12元处置H股票,税务口径是否可以按(12-10)确认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税务局是否认可10元/股的成本价(有收益权转让时的合同及相关银行流水等作为依据),还是只认可证券交易系统中大宗过户的价格7.95元/股为成本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根据您的叙述,A公司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应按照股票所有权转让计征增值税,按7.95元/股计算转让收入。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报税销售额和税额我都很清楚就是不知道怎么填写所有的申报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建议参照申报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等。 企业所得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等。 个人所得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请问,纳税人自行发现的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纳税人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请回复是或者否就可以了,不用再列示征管法五十一条?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两者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退税;反之,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能退税。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令,即主席令和国务院令之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 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电子版申报表格在哪里下载呢?办税指南下没有找到专门的申报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厦 门 市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申 报 表》下载地址: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点击“ 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社保规费 ”进行下载。

上期多缴增值税税额本期申报表期初未缴税额一栏为什么为零,难道不是应该为负数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无法判断您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多缴?现在的问题是系统不能自动带出数据?还是手动填列后无法申报通过?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直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问题后再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我在某学校代课一年,签的是兼职合同,缴税按照兼职缴税。实际上,是我的唯一工作,不应该按照兼职缴税,现在怎样退回多缴税款?需要学校办理吗?具体怎么操作?盼回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您和学校无雇佣关系则属于照劳务报酬。19年开始,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学校支付劳务报酬需要代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我三年前在的公司老板找不到了,我一直给公司报税零申报,现在不想在做下去了,该去哪里办理税务办理人员信息变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实名办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四、实名信息变更 ..... (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个人声明》(附件2)及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因您表述的问题特殊,如需要处理完结相关的涉税事宜,建议同时寻求其他的法律途径处理,如:刊登寻人启事先找到法定代表人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在淘宝小镇注册的营业执照,要不要缴税,要不要申报,如果要,那么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税务核心征管系统后,网上税务局自动生成纳税人账户和密码,并发送相应短信及时通知纳税人可登陆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2、企业首次办理税收业务,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先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建议法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现场办理),同时进行税种登记,需携带办税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部分企业需进行纳税辅导,具体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因此,单位若发生经营行为,一般需要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我想咨询一下,一家长春市房地产企业,在2004年的时候集资建房,部分用于员工住房,部分出售,房屋建成后,办理了大证,但是当时的房管局,因政策原因,对于此类房屋,不在分户,为住户办理产权证,后2019年长春市政府出台文件,对此类不动产重新分户办证,并按照当时房屋出售价格追收税款,因到2019年已经有15年,折旧导致需要交纳巨额的税款滞纳金,这个滞纳金是否可以减免呢?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你好,我司8月收到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退回,此外,交通运输部另外支付我司此笔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万元。请问税局,这笔保证金利息收入应如何处理,需要在9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吗?烦请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取得的保证金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需在9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湖南省税务局,我司为湖南长沙一般纳税人,现准备设立一些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在我们就分支机构设立纳税与增值税核定有一些问题。1.设立分公司时,我们在核定税种时,可否选择分公司独立申报增值税?具体怎么操作?2.分公司的纳税银行账户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纳税银行账户?3.分公司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以进入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因为我们不打算为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若不符合上述情况,按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同时非常抱歉,您所咨询的总分支机构银行账户问题暂不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建议您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如有疑问

已经不止一次用从网上下载的表单到大厅办事务被告知不能用。要不就说网上表单是旧的,要不就是不能用网上的表单。如果不能用为什么还要放到网站上呢?跑一次税务局容易吗!尤其在申报期期间人又多预约号也难预约!把工作都安排好了来大厅就说网上的表单不能用!我这都是下载的最新日期的表单了!自己内部的事情自己协调一下好吗!以前用网上下载的增值税申报表说不能用,现在下载的退(抵)税申请表也说不能用!?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中,“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模块的《退(抵)税申请表》(更新日期:2019-07-11)是最新版本的表单,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税官您好!请教一下,公司有公房出租,租户提前退租了,这样在税源修改和变更里要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0】提前解租的,应先做税源变更,再做税源终止。例一企业原税源登记“申报租金期始”为2018年1月,“申报租金期止”为2018年12月,“申报租金收入”为120000元,即每月租金10000元。税款按月申报,10月份,承租方提出11月起提前解租。 则,第一步,应先做税源变更。将“申报租金收入”修改为100000元,“变更日期”填写为2017年12月的任何一天 (变更的次月生效,即从2018年1月开始,所以应填写申报租金期始的前一个月)。变更后,该条税源情况如下:“申报租金期始”为2018年1月,“申报租金期止”为2018年12月,“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00元。 第二步,进行税源终止。“房屋转出时间”填写2018年10月31日,“税源终止时间”自动带出为2018年10月31日。 此时,再去查询税源,则该税源为:“申报租金期始”为2018年1月,“申报租金期止”为2018年10月,“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00元。税源修改成功。

您好!关于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效;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效这两个文件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如果可以具体要怎么操作和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07 至 2019-10-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07 至 2019-10-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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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07 至 2019-10-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