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8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8-12-22 至 2021-11-09,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在微信城市服务-厦门发票代开个人申请开了货物发票给公司发票上增值税税率1%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2. 税乎网www.taxhu.com公益微信税务群群友问题:我是西安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现… 3. 税乎网www.taxhu.com公益微信税务群群友问题:我是我是厦门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 4.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https://12366.chinatax.gov.… 5.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 6. 请问林肯MKX2.0T尊雅版的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是多少 7. 返回首页辽宁[切换]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温馨提示: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 8. 你好:我司与国外一所大学签定合作研究协议,共同研究开发项目。项目由国外大学主持出资,根据项目… 9. 1、我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如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10. 有些原来年份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装修等项目,如何能够入账和取得发票?以及对应的手续办理程… 11. 问: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和工程所需材料都… 12. 单位出租门面房,门面房所属单位是否应该缴纳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税怎么缴纳?有没有什么政策可以… 13. 你好我公司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申请按简易增收。我们现在开具的是3%的发票,如果… 14. 环保税是建筑企业交还是房地产企业交 15. 你好,请问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减除20%的费用后,才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16. 单位准备拍一块地,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外,还需要建设一定面积的返迁安置房,无偿交付原土地的居民… 17. 生产企业2018年6月购进设备,取得专用发票税率位16%,用于境外投资,报关单上出口时间为2… 18. 请问实习生在企业获得的津贴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税率核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核算?如果按劳务报酬核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在微信城市服务-厦门发票代开个人申请开了货物发票给公司发票上增值税税率1%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6%已经缴税开好了票想请问下这种代开系统自动核定征收个税征收率0.6%下年3月31日前就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交税了吧因为我看个人经营所得个税税率有5挡5%-35%这个是给查账征收用的吧我们代开系统开的自动按核定征收的不适用对吧?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咨询问题中,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已在代开发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汇总年度所得,扣除已缴税额,办理年度汇算。

税乎网www.taxhu.com公益微信税务群群友问题:我是西安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承包了一项市政公路护栏施工项目,工程总价金额1000万元,补充合同约定,由发包方自行采购提供水电。我公司负责其他施工材料采购并施工。请问,这个项目属于“甲供材”项目吗?我公司可以选择使用3%简易征收吗?甲方采购金额、比例有无限制要求?如需要沟通请加群主微信taxhu2,辛苦老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税乎网www.taxhu.com公益微信税务群群友问题:我是我是厦门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承包了一项市政公路护栏施工项目,工程总价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一包螺丝(价值100元),我公司负责其他施工材料采购并施工。请问,这个项目属于“甲供材”项目吗?我公司可以选择使用3%简易征收吗?甲方采购金额、比例有无限制要求?如需要沟通请加群主微信taxhu2,辛苦老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没有金额、比例限制,但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甲供工程,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cx/rddetail)第十一条回复中,污水处理企业,未产生货物,直接排放河流可按照专业技术服务缴纳6%增值税税率。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向政府收取处理费,净化后的污水由政府安排,部分回用给其他企业,部分排河,我公司不销售任何产品,不收取任何费用,仅向政府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专业技术服务”6%的税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五)》规定: 11.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六)现代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56/n812474/c1186395/content.html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截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是否会延期?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对免征关税的政策暂无时间要求,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截止2020年12月31日,是否会延期现暂无文件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林肯MKX2.0T尊雅版的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是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按上述规定确定。

返回首页辽宁[切换]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温馨提示: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请注意保护企业或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在对话过程录入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以下问题可能对您有帮助:如何查询增值税发票真伪换一换缴纳完车船税有完税凭证么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多少天首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你好,我们是中盐长江盐化,我公司对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及附件1第七条明确: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在生产销售时肠衣盐(用于加工清洗动物肠子,作为食品加工用天然肠衣)和加碘精制盐开具税率11%的发票;2018年下发的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执行。我公司将肠衣盐(用于加工清洗动物肠子,作为食品加工用天然肠衣)和加碘精制盐的税率下调10%至今,近日,双汇财务提出肠衣盐是工业盐的一种,应该开具16%的发票,我公司认为双汇解读标准有误,按照GB2721-2015中对食用盐的定义:是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用于食用的盐;食用盐分为:加碘精制盐、畜牧盐、肠衣盐、调味盐、低钠盐等,肠衣盐生产加工主要成分就是氯化钠,且用在加工猪、羊肠衣这些间接入口的食用物品上,是食用盐的一种,应该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查询肠衣盐国标的引用检测标准:都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业盐国标中:没有食品安全标准;通过了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2-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第二条规定,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是食用盐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是工业盐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关于肠衣盐是属于食用盐还是工业盐的判定问题,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范畴,不是税务部门的业务范围,请您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司与国外一所大学签定合作研究协议,共同研究开发项目。项目由国外大学主持出资,根据项目进度按季度支付我司项目资金。双方共享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在项目执行期,双方会共享实验数据和实验阶段性成果,必要时会通过国际快递邮寄部分生物材料用于推进实验进展,同时双方在有必要的前提下会派出技术人员互相支持实验工作。合作期间不会发生产品的买卖行为。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研发,主要用于实验耗材和实验参与人员的开支,不会用于购买贵重大型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目前我司已收到部分项目资金,现有如下问题:1、该部分资金是否应记入收入?2、能否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4中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3、如应交增值税按什么项目的税率交(我司为3%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4、该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记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2-2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 ???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1、我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如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否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如我公司开展售后回购业务,我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应该按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按购入、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2-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附件2 ……一、……(三)销售额。……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因此,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如您单位提供的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如您单位提供的售后回购业务属于融资租赁服务,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判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有些原来年份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装修等项目,如何能够入账和取得发票?以及对应的手续办理程序、税率税点是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2-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接受服务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及促使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方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也应在接受服务后及时向销售方索取发票。此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提供装修服务在增值税方面的征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另外,如企业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减征增值税规定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增值税优惠备案”栏目进行操作。办理该事项具体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减免税管理->减免税备案->增值税优惠备案->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

问: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和工程所需材料都是外购商品,一般一个工程项目,安装费用占40%,材料费用占60%,现在该公司开给发包方都以建筑安装项目,税率是10%,请问这样对不对?是否要分开开票,将材料部份按16%,安装部份按10%税率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1-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单位出租门面房,门面房所属单位是否应该缴纳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税怎么缴纳?有没有什么政策可以不用缴纳房屋租赁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2】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涉及以下税费: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7.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8水利建设基金:按收入的万分之六计算缴纳。 9、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地等级税额标准缴纳。 因此,没有单独的房屋租赁税。

你好我公司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申请按简易增收。我们现在开具的是3%的发票,如果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主材水泥,委托我司加工并由我司提供砂石等辅材,该如何开具发票?开加工费发票还是混凝土销售发票?税率是16%还是3%?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针对您的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主材水泥,委托贵公司提供砂石等辅材并加工,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应当按照加工劳务计征增值税,适用16%的税率。 相关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环保税是建筑企业交还是房地产企业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政策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涉税事宜建您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你好,请问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减除20%的费用后,才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来计算税额。例如:小发只取得劳务报酬,每月6万,一年72万,那么年度汇算时候是否按照72万-72万X20%来并入综合所得额计算个税?简单来说劳务报酬平时按照超不超4000来减800或20%的费用后计算个税,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候,不再分超不超4000元,统一按照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并入综合所得来计算个税,对吗?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0】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单位准备拍一块地,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外,还需要建设一定面积的返迁安置房,无偿交付原土地的居民。请问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否在将该部分无偿建设的安置房视同销售的同时,再将该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拆迁补偿费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无偿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为1万平方,可对外销售面积为9万平方,市场销售单价为1万元/平方,土地成本为3.8亿元,其他建筑施工成本为4亿元,其他费用忽略不计,假房屋已全部销售。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收入:正常外售收入=9万平1万/平=9亿元,视同销售收入=1万平1万/平=1亿元,共计10亿元;成本:土地成本3.8万+拆迁补偿费1亿元+其他建筑成本4亿元,共计8.8亿元;应纳税所得税=10亿-8.8亿=1.2亿元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关键是1亿元视同销售收入能否作为拆迁补偿费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1-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限于个人,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

生产企业2018年6月购进设备,取得专用发票税率位16%,用于境外投资,报关单上出口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前,征税率是16%,退税率原为17%,这一单退税率应该是17%还是16%?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请问实习生在企业获得的津贴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税率核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核算?如果按劳务报酬核算,则即使每月实习收入2000元仍需要征收240元税金,而不能如同正常工薪收入的5000元以内免征?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22】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确定的“同工同酬、同福利同待遇”原则,如符合的上述文件要求的,所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2019年1月1日前仍按上述规定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级数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3%;级数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10%;级数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级数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25%;级数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级数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35%;级数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45%。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上述修改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8-12-22 至 2021-11-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8 条,答复时间 2018-12-22 至 2021-11-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8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8-12-22 至 2021-11-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