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1 至 2019-08-26,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一份购销合同,销售外购的摄像机及配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货物和安装服务在合同中是分开列示核… 2. 公司跟“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学院”合作一个科研课题“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军民通用资源技术标准研… 3. 你好我想问一下一般纳税人从国内购买的棉花想要销售给其他企业税率是多少 4.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乙市,有建筑安装项目,在甲市进行施工,需要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该项… 5. 目前很多企业都采用了扫码二维码自主开票,作为销售方,对于销售商品产生销项税,如果有些消费者不… 6. 你好!我把店面出租给银行,原来由银行负责缴税,现在银行要求由我自行缴税,所以我要把税款的数额… 7. 广告制作费是否属于设计服务或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是否为6% 8. 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取得的经过初加工的农产品用于零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9. 我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A股东162万占90%,B股东18万元占10%,现增加一名C股东,… 10. 个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非提供使用权… 11.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消费计价的食品饮料)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统一按6%计税。酒店餐饮服务。(包… 12. 财税〔2016〕14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 13.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公告)中:在2… 14. 老师,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分公司拿总公司的资产抵顶自己的债务,那么总分公司转移的这部分资产需… 1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第一种情况: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赠送… 16. 我公司是一家在广东的施工企业,在境外为B公司(B公司在境内注册)提供施工服务或技术服务。前述… 17. 公司总部派澳大利亚的关联公司的IT人员到我司进行网络安全建设,该人员到公司的时间在一周以内,… 18. 房地产企业2018年4月签订售房合同并收取预付款(首付款)按照当期的税率11%计算预缴,20… 19. 问: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环境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 20.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一份购销合同,销售外购的摄像机及配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货物和安装服务在合同中是分开列示核算的,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可以按货物13%,安装服务9%的税率开具还是货物安装服务合在一起按13%开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跟“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学院”合作一个科研课题“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军民通用资源技术标准研究”。对方会转一笔科研经费到我公司,请问这种科研经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需缴交,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税?是否可以申请免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请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合同判断是否属于“研发服务”,若是,需缴纳增值税,目前没有免税的相关规定。
你好我想问一下一般纳税人从国内购买的棉花想要销售给其他企业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上述货物税率为9%。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乙市,有建筑安装项目,在甲市进行施工,需要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该项目金额为9万元,在施工地税局预交增值税时(已对工作人员说明我公司当月收入已经超过10万元),对我公司进行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我公司一个月收入是2000万元,超过10万元不符合减免规定,又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公司申报实际缴纳增值税是不包含在外地预交的增值税,这种情况我公司该怎么处理?在外地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进行补缴?在哪一方税局进行补交?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单个项目还是对公司,如果是对公司,我公司一个月收入超过10万元,预交税款时是否需要减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享受相关附加减免政策。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机构所在地申报附加税,计税依据不包含外地预缴增值税金额。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上述文件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并非针对单个项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目前很多企业都采用了扫码二维码自主开票,作为销售方,对于销售商品产生销项税,如果有些消费者不扫二维码自主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的消费者不扫二维码,每月增值税销售申报如何定义?怎么征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的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当期有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时,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如实填写申报表。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你好!我把店面出租给银行,原来由银行负责缴税,现在银行要求由我自行缴税,所以我要把税款的数额打入租金。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叙述,自然人出租店面,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收取的不含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征收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或1%(其他)。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月租金小于10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800元(费用扣除标准)】20%(税率);每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1-20%)20%(税率)。 5、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征收,月应纳税额=(土地面积×单位税额)÷12。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目,按照合同所载金额0.1%计算缴纳。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2)如您收取的不含税月租金收入超过10万元,则需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或1%(其他)。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5、房产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税率为12%。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征收,月应纳税额=(土地面积×单位税额)÷12。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税率为0.1%。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1-20%)*20%(税率)。
广告制作费是否属于设计服务或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是否为6%?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如您属于上述行为,税率为13%。
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取得的经过初加工的农产品用于零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上文所述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如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且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A股东162万占90%,B股东18万元占10%,现增加一名C股东,A股东转9万5%股权给C股东,交哪些税,交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若A股东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 转让股权属于转让财产所得,自行计入相应的收入,扣除相应成本,正常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 若A股东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个人转让股权,有所得按照所得额乘以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无所得,不需要缴纳。若税局认为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调整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非提供使用权或授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哪一税目缴纳?如何缴纳?该转让涉及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是否还需缴纳其他税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第六条第3小点规定:文化创意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消费计价的食品饮料)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统一按6%计税。酒店餐饮服务。(包括客人在店内消费的香烟、饮料酒水)是否属于堂食消费,统一按6%计税。请回答时附上相对应的文件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请根据您的生产经营情况具体判断,如无法判断,建议请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财税〔2016〕14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土地出让相关的规费,在支付时也按“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缴纳了契税,那我司向政府支付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否在计算销项税是从销售额中扣除?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文件中针对“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解释中,没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公司向政府支付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公告)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请问:一、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公司都在亏损中,那这个优惠期要从哪一年开始算?二、如果我公司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还有没有别的优惠政策可以适用?比如说所得税底税率之类的?三、在增值税方面有没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如果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低税率优惠。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老师,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分公司拿总公司的资产抵顶自己的债务,那么总分公司转移的这部分资产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第一种情况: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的行为,且不再就赠送车位或储物间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的,第二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就赠送车位或储物间进行约定、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就上述2种情形,是否可认为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的销售额已经包含在销售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因此赠送车位或储物间行为无需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公司是一家在广东的施工企业,在境外为B公司(B公司在境内注册)提供施工服务或技术服务。前述施工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在境外签署,施工或技术服务在境外发生,如果B公司在境内将款项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能否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此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8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因此,如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则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栏目进行操作。另外,收款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公司总部派澳大利亚的关联公司的IT人员到我司进行网络安全建设,该人员到公司的时间在一周以内,不需要我们支付工资,但其来厦门的机票款约1200多澳元,在他回澳洲公司报销后,澳大利亚公司找厦门公司收取,请问我们在汇出该机票款时需要代扣代缴税收吗?分别是什么税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一、厦门公司支付的机票费应属于支付给澳大利亚公司网络安全建设服务费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澳大利亚公司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上述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房地产企业2018年4月签订售房合同并收取预付款(首付款)按照当期的税率11%计算预缴,2019年8月上房,现在业主来换正式的售房发票,这个增值税税率是现在的9%还是当期的11%?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适用增值税税率9%
问: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环境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调增清算收入还是调减可扣除的成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根据上述政策,回迁房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能否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而是通过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偿还被拆迁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被拆迁人旧房,按照标准补偿新房并给予一定现金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营改增后,我们认为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1 至 2019-08-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1 至 2019-08-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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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1 至 2019-08-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