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5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8-03-29 至 2021-11-06,答复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移动彩钢房是否需要缴房产税 2.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我们出租地下库房需要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吗?如果地下库房空置期间需要按照原… 3. 企业在农村盖房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是否适用国税发1999年44号文件? 4.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环保税申报表(B类)中填写的特征指标数量(建筑面积)是全部的建筑面积吗 5.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 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7. 个人商品房在微信公众号交契税,扣款失败,如何解除扣款锁定 8. 未申报契税,在微信税务平台上如何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 9. 李某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上盖有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土地宅基地证。因城市改造被政府… 10. 1、我单位将某房产用于出租,与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期间按合同约定按月收取房屋租金并缴交相… 11. 2019.01.16张家港到无锡东站的汽车票,在江苏省国税局网站上查询不到信息。单位报销需要… 12. 车辆购置税微信公众号缴纳没有凭据,车管所上牌办理不了 13. 境外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发行了“熊猫债”,资金通过“统借统还”的方式给到境内的成员企业使用,每季… 14. 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税的优惠中,住宅满二年的时间界定,以签订售房合同的时间起?还是以房产证上的… 15. 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都能认证成功,但登录设置密码确定后提示信息有误,要去线下服务厅去办理

二、官方答复汇编

移动彩钢房是否需要缴房产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我们出租地下库房需要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吗?如果地下库房空置期间需要按照原值模式缴纳房产税吗?我们没有单独核算库房的成本,如何确定库房的原值?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财税〔2005〕181号)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1999〕43号)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 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关于房产原值会计上没有核算,建议跟企业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实具体原值的确认。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企业在农村盖房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是否适用国税发1999年44号文件?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环保税申报表(B类)中填写的特征指标数量(建筑面积)是全部的建筑面积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 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按照《施工扬尘产生、消减系数表》(附件1),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附件: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填表说明规定,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因此,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具体涉税事宜建您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1、如果清算企业既有向银行贷款,又有向个人借款,是不是适用本条款?减去向个人借款部分,剩余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3、企业借款利息发生额较大,前期资本化处理,完工以后是否需要费用化处理;如果费用化处理,是不是后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5%计算范围之内?

【答复单位:北京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04-25】针对问题1、2,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房地产企业向银行借款,扣除时或者选择对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或者选择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两种办法不能同时使用。向个人借款,不得据实扣除。应比照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情况处理。

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答复单位:北京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03-29】请参阅《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同时,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个人商品房在微信公众号交契税,扣款失败,如何解除扣款锁定?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如您已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和“增量房交易申报”,在办理“增量房交易缴税”时缴款失败,可通过“解除扣款锁定”模块,输入备案合同号查询扣款失败的税票信息,点击【处理】按钮,进行解除。系统提示“确定处理该异常缴款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作废成功。此时可在“增量房交易缴税”模块重新缴款。

未申报契税,在微信税务平台上如何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如您已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办税点我——网上办税服务——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和“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纳税人信息采集内容完整,上传附列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第一时间将审核通过信息反馈至“我的消息”。如审核不通过被退回的,可通过“增量房交易办理进度导航”或“我的消息”模块根据系统提示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如提交后发现信息填写错误且税务机关还未审核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再重新采集。 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办税地图”模块查看。

李某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上盖有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土地宅基地证。因城市改造被政府征收,因李某已经去世,李某的儿子王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商定以货币补偿。王某用补偿款在外地购买商品房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契税,请问这种无证的房屋被征收后可以减免契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2年12月6日起,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据此,如果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则可以享受契税优惠;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则不能享受契税优惠。具体的需要您携带相关凭证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征管决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我单位将某房产用于出租,与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期间按合同约定按月收取房屋租金并缴交相应房产税。后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拟提高此前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约定的租金金额,并按租金提价金额向该客户补收取之前月份房屋租金差额。请问我单位收取该部分租金差额是否应补缴房产税,若补缴,是否会发生滞纳金。2、我单位将某房产用于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半年结束后一次性收取租金,请问在申报从组计征房产税时是否应将此期间内的房屋租金(实际未收到)按月分摊进行申报缴纳,若在半年租期结束收到租金后的次月进行申报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规定: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需先做税源变更,再更正申报。2、应按租金收入按月申报。

2019.01.16张家港到无锡东站的汽车票,在江苏省国税局网站上查询不到信息。单位报销需要查询真伪,不知如何才能查到?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2、取得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选择“公众服务”,电发票查验。 3、其他种类发票,可拨打江苏12366热线,提供发票信息,核实销售方名称是否一致。

车辆购置税微信公众号缴纳没有凭据,车管所上牌办理不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境外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发行了“熊猫债”,资金通过“统借统还”的方式给到境内的成员企业使用,每季度末将利息转给给境外上市,再由上市场公司支付给投资机构,请问境内公司转给上市公司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认为:因是统借统还借款的使用单位是境内企业,由境外上市公司统一支付利息,境外企业只是代收利息,支付给到境内的投资机构,不应由境内公司转利息给到境外上市公司是代扣代缴所得税?

【答复单位:北京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07-26】若境内的成员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则境内企业在每季度末转给境外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应认定为支付给境外上市公司的利息境内企业不得作为支付给境外上市公司的利息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认定该项交易性质,需要视具体情况再做处理;若境内的成员企业与境外上市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且境内企业在每季度末转给境外上市公司款项确属于利息的,可按有关规定计算境内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但应由境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税的优惠中,住宅满二年的时间界定,以签订售房合同的时间起?还是以房产证上的时间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6】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的规定:“ 三、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都能认证成功,但登录设置密码确定后提示信息有误,要去线下服务厅去办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4.纳税人、缴费人如何注册登录“楚税通”? 答:“楚税通”提供自然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两种注册及登录方式。 (1)自然人用户 ①注册:自然人点击【登录/注册】,通过银行卡绑定、支付宝、。②登录:注册成功后,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及密码、支付宝、“楚税通”。 (2)企业用户 ①注册:企业用户需要先完成公司法人、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的自然人注册,再通过自然人登录“楚税通”后,进入【我的】-【企业绑定】进行企业注册。②登录:公司法人、财务人员或者办税人员与企业绑定完成后,通过“登录人手机号+密码”登录“楚税通”。 此外,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企业用户注册、登录的方式使用“楚税通”。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8-03-29 至 2021-11-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5 条,答复时间 2018-03-29 至 2021-11-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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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5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8-03-29 至 2021-11-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