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6 至 2021-01-14,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电子税务局上添加办税人员时,因为法人手机号是外省的,收不到验证吗,办税人员添加不上。因为疫… 2. 税务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及个人联系电话,税务局在没有得到举报人的许可下提供给被举报人。如何处理? 3. 银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增值税按照哪个服务征收?是属于金融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原因是什么 4.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 5. 我公司收到一个自然人提供的检测费收入,为其个人开具普票的话税号一栏该怎么填写? 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规定,结构性存… 7.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几名税务师股东?另外还需要至少几名税务师员工?同时还至少需要几名… 8. 龙门吊拆除属于什么服务? 9. 手机上无法交医保,我媳妇的也是交不了,不知道怎么才能交 10. 天然气用户交费,增值税应该谁交,有没有相关文件 11. 是否只要是外地调汉人员,只要科级,都一定破坏一当地百姓家庭,让地方女陪外来男睡,哪怕他未离婚… 12. 我在17年7月份流转老百姓的157亩一般耕地,建了一个中大型规模的养猪场,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 13. 你好,我公司购买整箱的瓶装水供员工日常饮用,这个是给员工提供的福利费吗? 14. 汽车维修属于现代服务里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吗?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15. 财税〔2016〕36号附件3(过渡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 16. 请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提供相关的税收条款? 17.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超市,将超市柜台出租给个体户,按月收取租金,我公司该如何缴税 18. 我公司用闲置资金在银行办理了三个月期限的结构性存款,这部分结构性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缴纳增值… 19.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问题一:殡仪馆销售骨灰盒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 20. 请问征管法是否有规定退税应在3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电子税务局上添加办税人员时,因为法人手机号是外省的,收不到验证吗,办税人员添加不上。因为疫情公司法人财务办税人员都无法前往窗口办理,其他员工持有公司开具的授权书,是否可以交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 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身份确认。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四、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六、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确认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采集其身份信息。
税务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及个人联系电话,税务局在没有得到举报人的许可下提供给被举报人。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查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和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定,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银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增值税按照哪个服务征收?是属于金融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原因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我公司收到一个自然人提供的检测费收入,为其个人开具普票的话税号一栏该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第二条规定,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规定,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类。请问:结构性存款是否归属于存款类,不征收增值税?还是归属于理财产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的,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如属于存款利息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几名税务师股东?另外还需要至少几名税务师员工?同时还至少需要几名一般员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龙门吊拆除属于什么服务?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手机上无法交医保,我媳妇的也是交不了,不知道怎么才能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流动人口为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村(居)委会承办人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确定参保日期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村(居)委会、社区医院、学校、商业银行等协办人员集中代收的,原则上由协办人员通过协作银行开发的POS机、手机APP、微信或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等渠道完成缴费;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税务部门协作商业银行开发的手机APP、微信、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
天然气用户交费,增值税应该谁交,有没有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是否只要是外地调汉人员,只要科级,都一定破坏一当地百姓家庭,让地方女陪外来男睡,哪怕他未离婚,党真有这么好福利?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第一,您可直接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 ①来信举报 来信地址: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湖北省纪委信访室 邮政编码:430071 ②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27-12388 ③网上举报 举报网址:hubei.12388.gov.cn 第二,如果是税务系统税务干部违纪。 ①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27-87322307 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互动交流——税务干部违纪检举——我要举报——税务干部违纪检举填写内容——提交。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hdjl2019/swjb.jsp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在17年7月份流转老百姓的157亩一般耕地,建了一个中大型规模的养猪场,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你好,我公司购买整箱的瓶装水供员工日常饮用,这个是给员工提供的福利费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汽车维修属于现代服务里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吗?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财税〔2016〕36号附件3(过渡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上述条款中的金融企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该条款已按照列举法明确了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范围,不属于列举中的范围则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上述文件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请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提供相关的税收条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实质行为征税,建议说明应收账款背后涉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方能确定增值税征收税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超市,将超市柜台出租给个体户,按月收取租金,我公司该如何缴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二,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房产税,根据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关于柜台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出租柜台、摊位实质是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或部分使用权行为,出租人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出租人应按所取得的具有房屋性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特别注明,鄂地税发〔1997〕314号现已全文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5号)文件规定,附件2: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36 鄂地税发〔1997〕314号)。 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我公司用闲置资金在银行办理了三个月期限的结构性存款,这部分结构性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因此,须判定结构性存款是属于存款还是资管产品,如果是存款,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如果是资管产品,需要判定是否保本,如保本,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保本,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问题一:殡仪馆销售骨灰盒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问题二:殡仪馆销售小石碑、往生被、化妆、大小休息厅租用及主持人等收费项目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殡仪馆提供殡葬服务的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销售服务涉及税种: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请问征管法是否有规定退税应在3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6 至 2021-01-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6 至 2021-01-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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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6 至 2021-01-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