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8-23 至 2023-08-0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成都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公司的某款产品被法院裁决侵犯了我公司的一项专利,这个裁决会影响A公司的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吗… 2. 企业转让解禁流通后的限售股,增值税的买入价如何确定? 3. 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4. 政策性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在同一区内异地重建,重建购地款、新建厂房支出属于搬迁支出… 5. 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不能修改 6. 投资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涉及增值税 7. 我公司属于骨料生产企业,于建设期按征用面积一次性缴纳了水土保持费,目前转变为开采期,是否需要… 8. 税务报道登记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可以在网上在线登记吗 9. 占用耕地种植果树(牧草)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10. 耕地用于种植果树和牧草需要缴纳耕地税吗? 11. 目前旧版登录电子税务局已取消CA登录功能? 12. 您好,我司主要提供会计考证课程服务,由我司老师录制好相关会计考证课程(与中华、东奥卖课程一样… 13. 连城数控835368,我公司2019年参与定增持有其股权1600万股;2020年7月转精选层… 14. 财税36号文中,针对确认【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的规定如下: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 15. 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日较长,有10年,但是企业购买限制是最低持有半年以上就可以随时赎回,这… 16. 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是否不征增值税?2011年13号公告只提出了货物转让… 17. 我司从事集装箱船舶货物运输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加计递抵减政策中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 18. 我司为2018年成立公司,2022年5月开始产生收入,5-7月的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 19. 我公司是注册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39亿,根据《财税[2016]36… 20. 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二、官方答复汇编

A公司的某款产品被法院裁决侵犯了我公司的一项专利,这个裁决会影响A公司的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企业转让解禁流通后的限售股,增值税的买入价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条规定:“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政策性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在同一区内异地重建,重建购地款、新建厂房支出属于搬迁支出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不能修改?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8】当默认的手机号码发生了变更时,可以通过修改功能修改手机号码。您可以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在“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码修改”模块操作。若手机号码已丢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接收短信,可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的“找回手机号码”功能重新设置手机号码。 若您有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福建税务APP操作疑问,您可以联系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为您提供指导,可关注“金财互联福建”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的“金·专享”-“在线客服"进入咨询;或拨打4009912366。

投资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3-06-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我公司属于骨料生产企业,于建设期按征用面积一次性缴纳了水土保持费,目前转变为开采期,是否需要再次按季度开采量缴纳水土保持费,如果季度需要缴纳,是否属于重复纳税,因为建设期一次性缴纳过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8】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税〔2022〕29号)附件: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纳义务人),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第七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每季度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每季度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第九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金额。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确定的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税务报道登记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可以在网上在线登记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28】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 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除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外)。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占用耕地种植果树(牧草)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耕地用于种植果树和牧草需要缴纳耕地税吗?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目前旧版登录电子税务局已取消CA登录功能?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暂停网上服务系统的通知》规定,1月30日升级内容为“停用旧版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办理入口的CA登录功能”,现已升级完毕。 因此,目前旧版登录电子税务局已取消CA登录功能。

您好,我司主要提供会计考证课程服务,由我司老师录制好相关会计考证课程(与中华、东奥卖课程一样),在淘宝京东等渠道售卖,学生购买后我司发出激活码(一年使用期)完全由学员自行学习,请问1、销售该课程是否属于增值税非学历教育服务。2、销售时增值税是按照一次性缴纳还是分一年期缴纳?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连城数控835368,我公司2019年参与定增持有其股权1600万股;2020年7月转精选层发行价37.89元/股,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2021年11月15登录北交所,没有发行新股,开盘价122.49元/股,成为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我公司2021年12月转让该股票。请问:该股票的发行价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财税36号文中,针对确认【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的规定如下: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请问计算销售额的时候,是可以把公司持有的所有金融商品合并在一起看,还是单种类金融商品来计算,还甚至是拆开每个种类的不同产品来计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日较长,有10年,但是企业购买限制是最低持有半年以上就可以随时赎回,这种情况半年后我公司如选择赎回,是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是否不征增值税?2011年13号公告只提出了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只表述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无形资产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是否应按相同原理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司从事集装箱船舶货物运输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加计递抵减政策中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因此,水路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大类,不属于现代服务大类。

我司为2018年成立公司,2022年5月开始产生收入,5-7月的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2022年当年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我公司是注册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39亿,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我公司注册在浙江的分支机构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2-08-2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 若是分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按文件处理。

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3】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8-23 至 2023-08-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8-23 至 2023-08-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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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8-23 至 2023-08-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