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05 至 2019-09-25,答复单位 辽宁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4.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 2. 现在的征税方式还按照定额来计算么 3. 制药企业药品到期废弃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4. 请问保安公司向我单位提供的保洁服务取得的保洁收入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吗? 5. 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储取得收入中的建筑物补偿收入是否应交增值税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人工数如果每个月人员都有变化是不是可以填全年平均数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是期末人数还是全年平均数或者每月合计数? 8. 旅游公司帮客户单独定门票、住宿或者订车适用经纪代理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吗? 9. 保险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并与个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其提供收益保证年不低于12%的收益率… 10. 无形资产会计摊销年限是2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不低于10年摊销,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10年… 11. 企业资产重组对象含实物资产、采矿权、负债、人员一并转移,请问其中采矿权的转移能否适用重组相关… 12. 1中国公民将其个人的中国企业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女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2中国公民将其个人的中…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4.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在三板挂牌的企业,其中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将其部分股份无偿赠送给他女儿,请问在… 15. 房地产公司把未出售的车位以15万/个和个人签订包销协议,高出包销价的差额部分归个人收入,请问… 16. 我是一个体商户,夫妻店,经营通讯产品,店面面积15平米,位置在县城边缘,月收入除去货物成本平… 17. 企业用闲余资金做银行结构性存款处理,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8. 您好,请问在营业税期间,债券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有无政策依据? 19.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在哪里下载? 20. 您好,请问在营业税期间,债券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4.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成本,此处的人员成本有无明确标准和规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 四、手续费管理...... (三)支付管理。 ......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人员成本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处理,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现在的征税方式还按照定额来计算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第439号)的规定: “ 2.1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本规程适用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无证户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若您属于个体工商户,则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况的需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若您属于企业性质,则无此征收方式。
制药企业药品到期废弃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请问保安公司向我单位提供的保洁服务取得的保洁收入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因此,若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比照劳务派遣政策,适用差额征收,但提供保洁服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
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储取得收入中的建筑物补偿收入是否应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对于按照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等的需要,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土地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目的主要是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单位收取的各类拆迁补偿(房屋补偿、奖励、补助、青苗补偿等等)都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若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37项的规定,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即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人工数如果每个月人员都有变化是不是可以填全年平均数?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是期末人数还是全年平均数或者每月合计数?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旅游公司帮客户单独定门票、住宿或者订车适用经纪代理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三)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保险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并与个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其提供收益保证年不低于12%的收益率,目前逾期两年多未予以支付任何利息,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支付利息请求均被驳回。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财务亦未对此计提利息.请问是否应予确认并计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无形资产会计摊销年限是2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不低于10年摊销,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10年后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企业资产重组对象含实物资产、采矿权、负债、人员一并转移,请问其中采矿权的转移能否适用重组相关文件,不征收增值税?谢谢您!?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包括采矿权。
1中国公民将其个人的中国企业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女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2中国公民将其个人的中国企业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孩子(其孩子是外国国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3中国公民接受其外籍配偶无偿转让的中国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个人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女婿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子女或配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根据上述法规及通知,占用一般耕地(旱地、非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即占用一般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从事的是农业建设,应当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也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帮助确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您单位的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在三板挂牌的企业,其中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将其部分股份无偿赠送给他女儿,请问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哪些税费,如何计算这些税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公司把未出售的车位以15万/个和个人签订包销协议,高出包销价的差额部分归个人收入,请问个人的差额收入如何开具给购买人及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包销价差部份应由个人代开发票给房地产企业,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款在发票代开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我是一个体商户,夫妻店,经营通讯产品,店面面积15平米,位置在县城边缘,月收入除去货物成本平均5/6千元!还没除去一年1万3千的房租,水电费,两个人的日常,孩子上学的费用等!因电信运营商的要求,我请财务公司代理我的税务方面的业务!问题是我这情况可以做账报税吗?税管员要求我定额定税一个月100多,可我年收入所得还不够30000万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企业用闲余资金做银行结构性存款处理,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请问在营业税期间,债券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有无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2012年的相关请示:根据《国家税务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此条规定,此处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即指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所产生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落实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在哪里下载?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过右上角检索栏输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搜索该文件,下载附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您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时领取表单填写。
您好,请问在营业税期间,债券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2012年的相关请示:根据《国家税务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此条规定,此处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即指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所产生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落实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05 至 2019-09-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05 至 2019-09-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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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05 至 2019-09-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