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2 至 2020-06-29,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非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平价转让股份,是否不缴纳增值税?具体政策依据是哪个? 2. 背景介绍:香港公司甲和境内公司乙签订合同,甲方在其自行搭建的网站上(甲方在推特、脸书这些地方… 3. 请问,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交增值税吗?请直接判定给出结论 4. 朔州市山阴县二手住宅,133平米,房子满五唯一,交易过户过程中,卖方要缴纳什么税?买房要缴纳… 5. 增值税中出租带宽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有什么区别,怎么理解?请简单扼要解答,并举例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 7.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 8. 您好,七八月份马上要进行乘用车双积分交易了。我们想知道出售正积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9.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 10. 修理修配、建筑服务、现代服务里的维修保养三项业务怎么区分? 11. 小孩的社会保障卡绑定银行卡扣费,每年都会自动扣吗 12. 1、请问目前安徽省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有哪些,具体的文件依据是哪些?2、享受农产品… 13.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一、实验环境方面(一)… 14. 企业闲置的资金在银行办理了结构性存款,这部分结构性存款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15. 请问“垃圾清运”业务“营改增”后适用税目,属于“”装卸搬运服务”还是属于“生活服务”? 16. 老师您好!合伙企业一级市场投资,二级市场退出,请问应该缴纳增值税吗?所得税怎么缴纳呢? 17. 属于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食用油储备任务,企业旗下有自营连锁店从事零售、批发… 18. 100%直接控制可否理解为:不拥有股权,但是是其实际控制人 19. 请问开放式货币基金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20.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并缴纳约定的土地出让金;而不是从国土、土地储备部…
二、官方答复汇编
非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平价转让股份,是否不缴纳增值税?具体政策依据是哪个?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背景介绍:香港公司甲和境内公司乙签订合同,甲方在其自行搭建的网站上(甲方在推特、脸书这些地方推广广告引流顾客至甲方独立建立的站点下单,全部消费群体均为东南亚市场)销售,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页数据信息帮助甲方进行订单审核、售前售后服务及定期的客户回访,生成数据报告传递至甲方。同时还为甲方网站提供图片及页面布局的优化。之后每个月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订单数打包收取费用。疑问1:想问一下这两类业务是否可认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财税2016年36号文》中的规定可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鉴证咨询服务。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请问,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交增值税吗?请直接判定给出结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朔州市山阴县二手住宅,133平米,房子满五唯一,交易过户过程中,卖方要缴纳什么税?买房要缴纳什么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若买卖双方都是自然人,涉及以下税费种: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三、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六、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根据财税〔2019〕13号、晋财税(2019〕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12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因此,个人转让住房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费;个人购买住房涉及到的税种:契税、印花税。
增值税中出租带宽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有什么区别,怎么理解?请简单扼要解答,并举例?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中的:第六“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第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请问税务总局关于第六项、第十项的具体规定?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的规定,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规定,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四、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广东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邮政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广东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公告(2017)9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日较长,但是会定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也有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每天均开放申购与赎回,请问银行理财产品的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您好,七八月份马上要进行乘用车双积分交易了。我们想知道出售正积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反之,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公司因建设项目施工2017年占地,2020年复垦,是否能退还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十八条规定: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理修配、建筑服务、现代服务里的维修保养三项业务怎么区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六)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具体建议您根据以上文件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或者携带相关合同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小孩的社会保障卡绑定银行卡扣费,每年都会自动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5日。若您的孩子以前年度已办理过参保手续和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只需在委托代扣的银行卡里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将在2020年6月4日至25日统一代扣。 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以2020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点)的原身份为“未成年人”的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停止其2020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此类人员如需以其他身份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通过居(村)委会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若您的孩子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其2020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此类人员如需以其他身份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通过居(村)委会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1、请问目前安徽省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有哪些,具体的文件依据是哪些?2、享受农产品核定扣除纳税人需要哪些前提条件,比如我是一家实际生产酒精的企业,但是我的营业执照是批发行业,工商部门要求我变更经营范围并取得相关资格,如果我不变更经营范围,是不是还能享受核定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1.安徽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羽绒制品、豆制品、年糕、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具体文件: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税〔2013〕5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等。 2.根据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 因此,建议您核实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①以上所列的教学设备是否包括用于非科学研究的教学设备,例如教室中的投影仪、大屏幕、电脑教室的桌椅板凳等?②如果该教室专属于某实验专用教室,其中的投影仪等是否可以算作教学设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因此研发机构采购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企业闲置的资金在银行办理了结构性存款,这部分结构性存款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的,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如属于存款利息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垃圾清运”业务“营改增”后适用税目,属于“”装卸搬运服务”还是属于“生活服务”?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老师您好!合伙企业一级市场投资,二级市场退出,请问应该缴纳增值税吗?所得税怎么缴纳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属于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食用油储备任务,企业旗下有自营连锁店从事零售、批发,其销售的米油需要征收增值税吗?将储备油与其他商品油混合加工后的食用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100%直接控制可否理解为:不拥有股权,但是是其实际控制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建议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具体核实。
请问开放式货币基金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四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并缴纳约定的土地出让金;而不是从国土、土地储备部门取得的耕地,我们认为这些都是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由其征收耕地转变为工业用地环节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不是企业以后取得建设用地时再去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此,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判定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义务人。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2 至 2020-06-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暂行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2 至 2020-06-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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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2 至 2020-06-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