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4 至 2020-04-18,答复单位 辽宁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单位是酒店管理集团,酒店业,根据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优惠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 2. 1、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2、如果需要进项税转出,转出多少、怎… 3. 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如果需要,转出的进项税是算作营业外收入交… 4. 您好:我单位10-12月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认证所属期2019年12月的进项。… 5. 我们是一家餐饮住宿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根据国家最新财务政策,疫情期间的收入可以免增值税,有… 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7. 企业购买金税盘应该怎么做账 8. 您好,#学生信息遭企业冒用#这一话题在微博上已有几百的讨论量了,我的信息也被一家公司给盗用了… 9. 老师,您好!请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属于企业享受的… 10.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是否可以抵减每年税控盘维护费?2、简易征收税目有那些,生活服务下的… 11. 今年2月份登陆个税APP,发现个人信息被盗用,被外地一家不知道的企业盗用,并虚开工资,从19… 12. 私车公用有何处理方式以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分别要提供哪些资料和有什么税收风险? 13. 因企业法人变更,抄报时提示纳税人为风险纳税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去办理,公司名称:施凯西(成都… 14. 我取得4000元的综合所得,也有个体户经营所得,请问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 15. 我在2019。1通过个税app填过个税专项扣除,在6月是换了工作单位,但是没有立即变更扣缴义… 16. 每月工资有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正常情况下,总工资减去应扣的和专项扣除,不到500… 17. 受疫情影响,2月份个税申报时间如何规定?如在24号前无法申报个税,请问待29号前能否继续申报… 18. 税局领导您好!目前各项税种申报及税单打印均可在电子税局系统进行,非常有利于当前疫期不接触式业… 19. 1.台湾人境内所得税额计算方式为何?2.个税APP注册码,若现在因疫情无法现场取得,是否有开… 20. 我现在在老家,由于个税信息交互问题,没法报,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单位是酒店管理集团,酒店业,根据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优惠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享受些优惠期间,当期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另外,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2、如果需要进项税转出,转出多少、怎么转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5】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如果需要,转出的进项税是算作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5】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您好:我单位10-12月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认证所属期2019年12月的进项。2020年1月申报2019年12月增值税时可以抵扣吗,2020年1月已经变为一般纳税人。单位刚成立,系统显示抵扣不了,我们2020年一月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为啥不能抵扣。单位刚成立,不能抵扣一下交那么多税,现在疫情不能开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们是一家餐饮住宿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根据国家最新财务政策,疫情期间的收入可以免增值税,有下列问题:1月份收入有开具专用发票收入,开具普通发票收入以及未开票收入。因已经开具的专票无法追回,因此请问能否可以分别申报增值税,即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正常纳税申报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以及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做免税申报。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做转出。2假设疫情期间为1-3月份,是否可以选择在1月所属区间做增值税的正常纳税申报,而在2,3月份做增值税免税申报?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2.可以,您说的情况目前税法上没有具体限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我司若享受上述免税规定,同一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你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可进行“发票不抵扣勾选”操作,“发票不抵扣勾选”一经签名确认后不可撤销,请谨慎操作。
企业购买金税盘应该怎么做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有关财务处理的问题,建议您根据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您好,#学生信息遭企业冒用#这一话题在微博上已有几百的讨论量了,我的信息也被一家公司给盗用了,并且不是个例,希望税务局能够就此给出答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不实怎么办?快进行异议申诉操作!》(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18:1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zcwj/rdwd/191305.htm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请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属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如您企业符合文件规定,则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抵减。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是否可以抵减每年税控盘维护费?2、简易征收税目有那些,生活服务下的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部分简易征,部分一般计税,例如学历教育选择简易,教育辅助下的选择一般计税,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如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符合上文所述规定的,可按上述规定抵减增值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今年2月份登陆个税APP,发现个人信息被盗用,被外地一家不知道的企业盗用,并虚开工资,从19年3月到19年12月,合计约5万左右,每月都是四千八九的样子。但是我个人并没有去过该企业任职,发现时候,在个税APP上点了收入申诉和受雇单位申诉,也联系了当地税务机关。后来个税APP上申诉也显示了已反馈,现在查任职单位那家企业已经没了,但是查2019年收入还是在,导致现在如果点汇算清缴要多补交4000多的税。我目前单位已经为我交了我正常工资的个税,但是加上那个企业冒用信息虚开的工资,还要补交4000多的税,我4月3号发现又点了申诉,但是上次就没处理好。想来留言咨询下这个要怎么办啊?这种企业虚开工资算逃税嘛?这个收入在核实过后不能在后台处理掉嘛?(上次申诉,当地税务机关已经核实我并未就职过)因为现在要汇算清缴了,之前打12366说这个不归她们处理,我也不是很懂,比较急,希望看到留言能告知处理方法?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5】您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时, 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 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 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删除后,该项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 具体操作:在收入列表界面, 您可分所得项目, 进行收入的【新增】和【修改】。如您认为某条收入信息非本人取得, 可进行【申诉】、【删除】。操作后,相应收入均不纳入年度汇算。 【申诉】 和【删除】 区别在于,【申诉】后,相应记录将进入税务系统内部异议申诉环节进行处理;而【删除】后,相应记录不进入异议申诉环节。您对某条记录进行申诉或删除后, 可以“撤销申诉” 或“恢复删除”。
私车公用有何处理方式以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分别要提供哪些资料和有什么税收风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租用私车的行为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企业租用个人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因企业法人变更,抄报时提示纳税人为风险纳税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去办理,公司名称:施凯西(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取得4000元的综合所得,也有个体户经营所得,请问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放到经营所得这边扣除个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即如果该纳税年度内有综合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能享受原属于综合所得的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我在2019。1通过个税app填过个税专项扣除,在6月是换了工作单位,但是没有立即变更扣缴义务人,6月-12月现工作单位没有扣除个税专项,问下有补扣的方法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每月工资有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正常情况下,总工资减去应扣的和专项扣除,不到5000的起点,但是,绩效工资有时2个月发一回,这样的话,2个月的绩效加上当月工资就超过了起点,单位扣除了个税。咨询一下,是否合适。个人感觉,不合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进行申报,如果您单位绩效工资两个月发一次,发放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2019年汇算清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受疫情影响,2月份个税申报时间如何规定?如在24号前无法申报个税,请问待29号前能否继续申报?如不能,有何影响。如何操作可行?盼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6】根据税总函〔2020〕27号规定:“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如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申报的,建议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税局领导您好!目前各项税种申报及税单打印均可在电子税局系统进行,非常有利于当前疫期不接触式业务进行。但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因在独立的“自然人扣缴客户端”进行,只可网上申报和扣缴税款,不能网上打印个税完税凭证。而我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在给外籍人员发放工资时,一直以来,银行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发放工资,所以在完成当月个税申报后,必须到税务大厅找相关人员打印个税完税凭证。为避免在当前严重的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因人员接触导致的传染,能否开通网上打印个税完税凭证。谢谢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1.台湾人境内所得税额计算方式为何?2.个税APP注册码,若现在因疫情无法现场取得,是否有开放线上索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台湾人员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具体是取得哪一项个人所得?请详细说明,以便准备答复。或您也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2、人脸识别注册“个人所得税APP”仅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注册,因此,台籍人员需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如果您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请查看: 我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2020-02-02 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附件。
我现在在老家,由于个税信息交互问题,没法报,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根据税总函〔2020〕27号规定:“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如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申报的,建议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4 至 2020-04-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14 至 2020-04-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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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4 至 2020-04-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