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18 至 2021-02-04,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同学他们公司组织员工通过公益组织给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方捐款,这个组织没有为捐款个人开具捐赠… 2. 我公司与北京一家上游企业合作,上游企业派遣一名员工入驻我公司并签订派遣协议,这位员工社保、工… 3. 2008年,A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B公司,2年期,2年到期后B公司没有归还本金,至今都未未… 4.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关于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薪金,是否算投资者有综合所得呢,如… 5.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 6. 你好:2018年客户订非标设备一批10万,预收客户4万,但是客户最后不要这批设备了,因为是非… 7. 你好,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要调增,60000的… 8. 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 10. 您好,我公司是河南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项目处于预售阶段,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请问在按季… 11. 请问,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为负数,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 我司无偿受让一份软件著作权,该事项是否需要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办理流程是什么?该事项是… 13. 请问根据财税2016年47号规定,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遣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公积金的员工的… 14. 20号报税时我不小心把企业所得税里的资产总额按元的形式报了?我该怎么处理了?需要去税务局带哪… 15.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在开发期间是否可以做为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那… 16. 个人为公司提供了车辆运输服务,每月办理了个人经营所得申报,请问还需要办理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17.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建设的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8. 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欠甲公司120万元债务。甲公司将对乙公司70%的股权出… 19. 不良债权购入时与持有期间的涉税问题,详见附件 20.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土地,如果其他公司增资我司,需要交纳那些税种,是否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同学他们公司组织员工通过公益组织给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方捐款,这个组织没有为捐款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我同学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我公司与北京一家上游企业合作,上游企业派遣一名员工入驻我公司并签订派遣协议,这位员工社保、工资由北京公司支付一部分,我方只承担基本生活保障工资3000元+日常费用(出差)报销。问:这位员工的工资及日常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008年,A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B公司,2年期,2年到期后B公司没有归还本金,至今都未未归还。委托贷款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照年利率3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关于展期的约定:到期,可以申请展期。出具“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不同意的,应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到期未办理展期手续。合同终止的条款: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2年期后至今,A公司未就逾期利息在账面计提收入。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对到期后的逾期利息逐年按30%计提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问,条款”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照年利率3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此句中的”计收“能否认定为就是合同约定了每年要收取和支付利息,因此具备纳税义务时间的判定条件,应按30%利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2-02】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关于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薪金,是否算投资者有综合所得呢,如果算,工资不允许扣除,要调增,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允许在汇算时扣除,感觉不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因此,无论现存还是年度中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其业主或投资人本年度无综合所得,则其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6万元扣除,而不是按实际经营月份确定扣除额。 如果有综合所得,则仅能在综合所得中计算6万元扣除。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我公司2020年新购入研发设备一台金额300万元,当年度计提折旧20万元,汇算清缴时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次性扣除。1、本年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的时候,是按照20万进行加计扣除,还是300万进行加计扣除。2、2022年该设备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3、2025年该设备出售,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问题所述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3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2、2020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假设该设备为研发专用)并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度该设备转入生产使用的,对2020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不作调整。 3、设备出售无需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你好:2018年客户订非标设备一批10万,预收客户4万,但是客户最后不要这批设备了,因为是非标设备,也没法卖给其他客户。最后卖废铁卖了5000元。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需要审批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资料,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要调增,60000的减除费用因为有综合所得也不允许扣,相当于投资者工资不让减,同时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两个费用一个也不让享受,那不吃亏了吗,假如不给投资者发工资,还能有60000的减除费用,反而发了工资,工资不让扣,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有点不明白,望解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如果扣缴义务人是个人,个人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免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单位,单位将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支付给本单位的办税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属于财税字(1994)第20号规定,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付房屋对应的建安成本,款项未支付部分是否属于上述文件所说的支出已实际发生?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您好,我公司是河南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项目处于预售阶段,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请问在按季申报时,第4行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取得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按照当期收入乘以预计毛利填列,那么申报表中的第3行的利润总额是否允许填写当年的金额,即申报时是否允许扣除当年结转入利润总额的各项期间费用?允许或者不允许的政策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31号 )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四、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但是,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对于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建议您参上述文件规定,并按填报说明进行申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为负数,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我司无偿受让一份软件著作权,该事项是否需要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办理流程是什么?该事项是否需要并入企业日常经营中根据利润总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是否可以按照评估报告入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根据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请问根据财税2016年47号规定,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遣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公积金的员工的工资可以在增值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号报税时我不小心把企业所得税里的资产总额按元的形式报了?我该怎么处理了?需要去税务局带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4】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业务描述】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办理材料】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申报表作废申请单》1份。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在开发期间是否可以做为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那么在项目竣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取得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并作为20%加计扣除的基数?希望总局能给与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个人为公司提供了车辆运输服务,每月办理了个人经营所得申报,请问还需要办理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建设的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欠甲公司120万元债务。甲公司将对乙公司70%的股权出售给丙企业,同时丙企业代乙公司偿还70万元债务,剩余50万的债务乙公司不需要偿还,请问这不用偿还的50万元乙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吗?甲公司损失的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不良债权购入时与持有期间的涉税问题,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土地,如果其他公司增资我司,需要交纳那些税种,是否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若贵公司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有增加的,应就增加部分计算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如贵公司未有房地产权属转移事项,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接受投资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18 至 2021-02-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18 至 2021-02-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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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18 至 2021-02-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