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消费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5 至 2021-04-12,答复单位 辽宁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铸造企业用的造型材料中的铸造涂料需要交消费税吗 2.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出口退税和即征即退业务,也不缴纳消费税,甲公司填报所属期是202… 3.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 4. 我公司拟通过老挝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规划合作司和老挝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自然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捐赠给老… 5. 你局的答复含糊!错误!我写得很清楚,请你们重视吧!依法明确做出答复!13707393239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7.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0号文第一条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 8. 乙烯化工企业副产品裂解碳五、裂解碳九、轻裂解焦油产品用于化工领域,其产品无法调入成品油。上述… 9.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关于珠宝玉石征收范围的规定,现在是否发生变化。目前征收范围… 10. 老师,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 11. 如果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每月附加税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交纳还是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12. 您好!我公司是润滑油经销商,外购润滑油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对外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13. 我公司主要生产高尔夫球杆头毛坯,将产品生产完成提供给甲企业,甲企业购进我公司产品经过加工后(…

二、官方答复汇编

铸造企业用的造型材料中的铸造涂料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2】根据《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附件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出口退税和即征即退业务,也不缴纳消费税,甲公司填报所属期是2021年2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时,计税(费)依据部分第1列“一般增值税”是应当填写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一般项目本月数3000万元(已缴纳),还是填写该表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2000万元(已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第1栏“一般增值税”,填写本期缴纳的一般增值税税额。如您为一般纳税人,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数据。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城建税及附加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想咨询两者是否矛盾?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执行哪项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总局文件规定执行,所有税种依次扣减在限额内享受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规定并不矛盾,根据具体适用文件执行。

我公司拟通过老挝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规划合作司和老挝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自然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捐赠给老挝方一台自产设备,请问可以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你局的答复含糊!错误!我写得很清楚,请你们重视吧!依法明确做出答复!13707393239?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财税〔2005〕25号)规定: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我想咨询一下,这些单证备案的纸质资料需要保存时长是多少年?什么时候可以销毁?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0号文第一条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目前丙烷加工成品油只是技术上存在可行性,但全球行业目前无实例,经济上不具备效益,不会成为生产成品油的商业路线。丙烷裂解产生的裂解残油、加氢C6-C8、裂解碳九、裂解燃料油、裂解重油用于化工产品生产,不用于产成品油,法理上不应该缴纳消费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具体建议携带产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乙烯化工企业副产品裂解碳五、裂解碳九、轻裂解焦油产品用于化工领域,其产品无法调入成品油。上述裂解碳五、裂解碳九、轻裂解焦油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关于珠宝玉石征收范围的规定,现在是否发生变化。目前征收范围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目前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收范围按照该文件第五条执行。具体可参考该文件的详细解释。此文件该条款目前仍然有效。

老师,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该文件中明确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特咨询:4S店根据厂家的要求将库存车上牌作为公司的试驾车(固定资产核算),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是在零售环节,请您根据您实际经营状况自行判断,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建议您直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每月附加税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交纳还是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交纳?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规定:“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您好!我公司是润滑油经销商,外购润滑油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对外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因此,若您公司销售的外购润滑油未经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我公司主要生产高尔夫球杆头毛坯,将产品生产完成提供给甲企业,甲企业购进我公司产品经过加工后(主要为打磨喷漆)成为高尔夫球杆头。甲企业将产品用于出口,不缴纳消费税。该产品的消费税是否由我公司缴纳​?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5 至 2021-04-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3 条,答复时间 2020-03-05 至 2021-04-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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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消费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5 至 2021-04-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