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09 至 2020-06-15,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社会团体向某餐饮企业付费,解决职工工作餐。社会团体按职工职级高低,设定不同金额标准,如社会团… 2.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项业务:我公司内部一块土地准备租给对方单位,现对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不动产… 3. 我公司举行市场活动,对成功订购产品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加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 4. 您好我公司销售业务需提供售后“三包”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将提供免费“三包”服务,且我公司… 5. 出售使用中的电脑桌椅等固定资产开票税率是多少呀对方为小规模我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么 6. 1、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 7.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中国公民,在境外有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在… 8.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 9. 你好,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材料,因对方违约,收取了一笔违约金,请问我公司作为购买方,向销售… 10. 您好,请问保险公司的外籍保险代理人收入是否有增值税起征点优惠,适用税率是多少,附加税费是否可… 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公告第一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 12. 建筑施工企业从甲公司承租一批建筑施工用爬架,合同约定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请问甲公司应对建筑施… 13. 房开企业在向非雇员赠送礼品时,如果按客户名字和身份证明细进行代扣个税申报的话,由于数量太多且… 14.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福利企业,原厂房需要政策性拆迁,请问政策性搬迁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增… 15. 境外(香港)某个人2020年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住宅、非住宅均有),不动产取得时间为2… 16. 境内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5月甲公司和境外乙公司签… 17. 政府软件服务性采购项目中,硬件占比30%,供应企业开发票可以服务和硬件分开开吗?因为税点不同… 18. 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 19. 签订框架合同,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税率。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20. 请问,我公司建设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作为配套实施移交给人防管理部门,人防管理部门允许平时可作…
二、官方答复汇编
社会团体向某餐饮企业付费,解决职工工作餐。社会团体按职工职级高低,设定不同金额标准,如社会团体负责人每月1000元,部门负责人每月800元,普通职员每月600元三档标准,并按上述标准向餐饮企业支付资金。餐饮企业收到款项后,向社会团体职工提供就餐磁卡,向卡内按上述标准充值。社会团体职工可在餐饮企业就餐,也可以购买餐饮企业销售的食品,款项从磁卡中结算扣款。请问,餐饮企业收到社会团体充值款项,向社会团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税服务名称栏目,适用税目是哪项?发票上税率栏应是6%,还是不征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同时兼营销售货物,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项业务:我公司内部一块土地准备租给对方单位,现对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不动产进行拆除,双方协议对方单位对于拆除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支付补偿款。我想咨询下:对方单位补偿的关于设备净值款我单位如何缴税?税率怎么确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对将要出租的土地上的构筑物、不动产进行拆除而向承租一方收取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一并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我公司举行市场活动,对成功订购产品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加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请问,赠送的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您公司销售订购产品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如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成功订购产品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成功订购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所以,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我公司销售业务需提供售后“三包”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将提供免费“三包”服务,且我公司根据在销售时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三包”费用的计提。目前在实际发生”三包”服务时,需要提供相关公司产品作为备件以更换旧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部件,请问”三包”发生时发出的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下,我们搜寻了网络上类似的情形(具体见附件),根据增值税的解释,企业在销售时的定价中已包含相关的”三包”费用,并据此计算了销项税额,在”三包”实际发生时不需再进行相关增值税的缴纳。如上,请予以确认为盼?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出售使用中的电脑桌椅等固定资产开票税率是多少呀对方为小规模我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包括在建与规划地块)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2、应税房产配建了一些非应税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厂区花园等,在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时,是否应将这些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精神,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由于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故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中国公民,在境外有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在国外已经申报过,现在按照国内规定,需要在国内按照进行个税申报,请问国内关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为10%,请问个人在国外的房屋出租收入是否也是按照此税率执行?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这句是怎么理解的?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贵公司需在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获利,符合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按获利的年度来起算优惠期。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你好,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材料,因对方违约,收取了一笔违约金,请问我公司作为购买方,向销售方A公司收取的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您好,请问保险公司的外籍保险代理人收入是否有增值税起征点优惠,适用税率是多少,附加税费是否可以减半征收,个税是否适用扣除展业成本的优惠?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公告第一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目前税控系统中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但不能开具备注栏信息清单,是否该备注栏清单注明发票票号等信息自行填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需另附清单,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具体操作建议与税控设备服务公司的技术人员联系咨询,航天:95113;百望:4001118006。
建筑施工企业从甲公司承租一批建筑施工用爬架,合同约定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请问甲公司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具什么内容?什么税率的发票?是否参照2016年140号文,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房开企业在向非雇员赠送礼品时,如果按客户名字和身份证明细进行代扣个税申报的话,由于数量太多且操作中无法搜集全部客户身份证信息,这种情况可以以赠送礼品总额按偶然所得20%税率计算应纳个税总额后一次性进行申报,即不以客户身份明细进行申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福利企业,原厂房需要政策性拆迁,请问政策性搬迁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二条中列举了五条非应税项目,其中第三条是因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属于非应税项目。我公司适用这条款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另,《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非正式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境外(香港)某个人2020年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住宅、非住宅均有),不动产取得时间为2015年,取得方式为购买取得(非自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问1:境外个人自行申报,不代扣代缴,是否仍适用上述规定,可否差额征收及简易征收的规定,因为上述只针对代扣代缴,且差额征收及简易征收并没有规定只适用境内纳税人。问2:境外(香港)个人转让满两年住宅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这块优惠规定并未限制只适用境内纳税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根据您所述情形该境外个人应按照“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境外个人不享受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内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5月甲公司和境外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100万元,涉及境内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全部由甲公司承担。2020年6月,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另外承担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12万元,合计6.72万元,已由甲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甲公司凭咨询服务合同、甲公司付款100万元的付款凭证、乙公司收款100万元的收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6.72万元的缴税凭证,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6.72万元?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政府软件服务性采购项目中,硬件占比30%,供应企业开发票可以服务和硬件分开开吗?因为税点不同,还是必须按照同一税率?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可核实具体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或兼营,按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请问:根据此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税行为,应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如果不动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转移就不产生应税行为,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签订框架合同,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税率。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请问,我公司建设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作为配套实施移交给人防管理部门,人防管理部门允许平时可作为车位使用,我公司租赁给业主使用,先税务局依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要求房地产企业对人防车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是否合理?因为个人认为车位使用权已归客户(人防车位产权是人防办的),租金已纳增值税、所得税、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车位(库)年限,也应视同销售车位(库),不再征收房产税。盼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 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09 至 2020-06-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09 至 2020-06-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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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09 至 2020-06-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