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9 至 2023-10-24,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持有A公司股权,两年后A公司在香港上市,持有的A公司股权属于内资股股权,在中国内地无法流通,… 2. 尊敬的税局,关于省局下发的“2020年第2号”公告第一项第4条:“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 3. 尊敬的税政老师您好,如果一个物业公司99%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为小区居民提供的日常秩序维护、… 4. 个体户定额征收可以改成查账征收吗? 5. 在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 6.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是要怎么处理呢?需提供哪些资… 7.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实收资本5000万,对外投资埃塞俄比亚,已经超过5000万。现在有… 8. 党组织工作经费允许扣除的是实际发生且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党组织经费当年按职工… 9. 您好,麻烦请问下“依法查处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缴纳烟叶税。”中的收购罚没烟… 10.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比如:园林局管理的公园出租给个体户经营碰碰车、淘气宝等),目前政策… 11.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比如:园林局管理的公园出租碰碰车、淘气宝)请问园林局是否缴税??? 12. 我公司是健身服务公司,本年9月份已转为一般纳税人,健身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类,但健身服务类收入已… 13. 根据财税【2019】21号文及陕财税【2019】6号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抵3年… 14. 水电站如何交纳耕地占用税?根据税法第七条,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是按二元计征,那么水电站是属适用于… 15. 1.公司购入股票,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所得应如何计算增值税?2.公司购入外汇期权、期货,所… 16. 规划条件中规划的人才房:配建人才住房是为了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开发商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平… 17. 我准备将海南陵水的一套40年产权房产进行出售,房产证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城… 18. 您好!请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 19.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随借随还,没有借款合同,不收利息,是否属于贷款服务? 20. 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期间,是从2019年11月…

二、官方答复汇编

持有A公司股权,两年后A公司在香港上市,持有的A公司股权属于内资股股权,在中国内地无法流通,也与香港上市的股票无关联。现需要转让A公司股权,请问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24】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收增值税。

尊敬的税局,关于省局下发的“2020年第2号”公告第一项第4条:“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这里面说的限价房怎么去判别?如土地拍卖时有明确毛坯限价多少,这是否符合公告的限价房类型,是否可以按计税毛利率3%,如不符合,请问具体怎么判别是否属于公告的限价房?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现针对您反映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结果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提出的“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即“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尊敬的税政老师您好,如果一个物业公司99%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为小区居民提供的日常秩序维护、垃圾清理管理、保安保洁服务、保证小区水电暖设施的正常运转。这类物业服务是不是可以按服务对象中小区居民的占比情况,定义为居民日常服务?如果按2016年36号文件的分类直接定义为“商业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好象不符合业务实质。盼请对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按实质业务内容,给相对合理的定性?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个体户定额征收可以改成查账征收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在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在C门类制造业说明中,明确指出“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材料组装成桥梁、设备仓库、铁路与高架公路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据我了解,目前(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仅为唯一标准,请问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执行该标准?财税【2016】36号问出台之前,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现场制梁属于提供建筑活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由税务机关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是要怎么处理呢?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2020年1月3日发布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按照财政部相关财务报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自2019年第四季度(所属期)起,财务报表进行简并和整合,原有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为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企业会计制度报表、政府会计准则报表和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5类财务报表。 纳税人以“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应确定需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我局已经根据纳税人原先报送的报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情况更新了电子税务局需要报送报表的种类,请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核对所需报送报表的情况。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由于无法判断执行新准则的情况,原报送“一般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纳税人提供2种新的“一般企业准则报表”供纳税人自行选择。原报送“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准则报表的纳税人提供新的“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报表”和原“商业银行”、“保险”、“证券”3种准则报表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根据本企业情况选择1种财务报表报送即可。 纳税人发现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的,可以联系办税服务厅修改调整。具体资料请与办税服务厅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实收资本5000万,对外投资埃塞俄比亚,已经超过5000万。现在有3000万利润,能不能先退实收资本,比如:实收资本先退3000万?先退实收资本,会不会按分红来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如纳税人属于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建议参考以上文件执行。

党组织工作经费允许扣除的是实际发生且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党组织经费当年按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标准计提,但未全部支出,当年对结余纳税调增,该调增部分以后年度实际支出时可否纳税调减?若以后年度可以调减,有无结转年度限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麻烦请问下“依法查处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缴纳烟叶税。”中的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是指什么单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比如:园林局管理的公园出租给个体户经营碰碰车、淘气宝等),目前政策,租金由承租人通过税务局全额上缴财政。园林局没有收到钱。请问园林局出租行为是否应该缴税???怎么纳税?重点回答:园林局出租行为是否应该缴税???怎么纳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比如:园林局管理的公园出租碰碰车、淘气宝)请问园林局是否缴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我公司是健身服务公司,本年9月份已转为一般纳税人,健身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类,但健身服务类收入已申请享受“简易征收”。另我公司还有对外出租篮球场、羽毛球球场场地等业务,此类业务为一般纳税项目。问:我公司对外出租球场场地等业务是否可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1.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2.教育医疗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财税【2019】21号文及陕财税【2019】6号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抵3年增值税、城建税等,9000元/年,其中财税【2019】21号文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执行,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执行,是否可认为企业招用2011年11月退伍士兵可抵税,招用2011年11月以前退伍的不可以抵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如您招录的士兵不是按照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士兵,则不可享受优惠政策。

水电站如何交纳耕地占用税?根据税法第七条,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是按二元计征,那么水电站是属适用于这一条解释??行业解释中水电站是属于水利和水电的综合工程。那是否可以适用这一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五条规定,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1.公司购入股票,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所得应如何计算增值税?2.公司购入外汇期权、期货,所得应如何计算增值税?3.公司的保本结构性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第1、2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3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及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规划条件中规划的人才房:配建人才住房是为了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开发商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平台后,由政府指定平台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建人才房是为了加快各类人才聚集本地,对提升区域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开发商无偿移交的行为是否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范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1.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2.社会公众指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

我准备将海南陵水的一套40年产权房产进行出售,房产证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旅馆用地/商业服务”,本身这套房我们就是居住用。房产证权利人是个人。请问这样的房子进行交易,是按照住宅来收税,还是商服来收税?都涉及什么税种,请明确?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如自然人转让房屋,转让方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印花税: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30%-6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个人所得税:20%。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业务事项的判定和办理,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请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句话?例如:乙方销售建筑材料,根据甲方工期要求分批送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甲方工程主体完工后的30日内支付材料用量的80%款项,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但并未约定一个具体的收款时间,比如年月日,这种情况算约定了收款日期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一般具体的收款时间表述有年月日。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随借随还,没有借款合同,不收利息,是否属于贷款服务?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期间,是从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还是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9 至 2023-10-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9 至 2023-10-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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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0)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1)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2)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5)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6)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7)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8) · 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9)

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9 至 2023-10-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