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10 至 2020-11-2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 3. 我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货物(电子产品)的中央财政补贴,此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 4. 您好,我单位与甲方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按月分期付款,设备在第一期付款时交付到我单位,付… 5. 我公司集体去进行团队拓展训练收到现代服务拓展训练培训费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6.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 7. 我公司主行业是通信工程,经营内容其中小部分涉及餐饮业务,问题一:请问是否享受疫情期间提供生活… 8. A公司在郑州市通过招拍挂获取一宗开发用地,A公司又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三方变更协议,由A公司在土… 9. 某出口企业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额10000元,税务局向增值税发票的供货企业发函核实,回函为异… 10. 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是否是指全部环节都免税,还是说销售给消费者时不免税?2.… 11. 我们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企业,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存在抵扣进项(一般纳税人),在享受该项… 12. 公司取得一张印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超市通用机打发票报销,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请问现… 13. 您好,我们是4S店的,因为需要经常回访客户,所以以公司名义统一办理了手机号给员工作为工作手机… 14. 你好,我在供应商那里购买了货物,进项税额已抵扣,我方开具信息表给对方,对方开具了销项负数,请… 15. 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贷款主体是否限定银行等金融企业?一般的工商企业和自然人作为… 16. 我们公司是汽车经销企业,在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 17. 我公司为自建的安保队及专职消防队采购了一批安保制服及消防制服,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 18. 现在政府出让土地文件中以“达到限价后,竞得人以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统筹住房比例给政府指定单位”作… 19. 购买方(公司)车辆己上牌、己申报车辆购置税、己抵扣,由于购买方大批量购买,与销售方协议返利给… 20. 甲有限责任公司为国企改制而成的国有控股粮油购销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人力资源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后,是否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开展业务?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1】经转办,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地方政府对乘用车生产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按照销售收入2%给予奖励,该奖励是否适用上述文件需交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与您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货物(电子产品)的中央财政补贴,此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单位与甲方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按月分期付款,设备在第一期付款时交付到我单位,付款期限为12个月,1-5月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6-12月转为一般纳税身份,请问甲方给我单位开具的6-12月份分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我单位已是一般纳税人,且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是否就可以抵扣了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集体去进行团队拓展训练收到现代服务拓展训练培训费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拓展训练培训费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扣除的范围,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假如当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退税,并且已经超过三年,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不予退税。请问税务按税法规定不退税款,纳税人可在以后年度提出申请抵扣欠税吗?抵扣有年限时间的限制吗?毕竟多缴的税款,退税与抵税是两回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我公司主行业是通信工程,经营内容其中小部分涉及餐饮业务,问题一:请问是否享受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二:餐饮业务若开免税普票,该餐饮项目成本支出也是普票,是否还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若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其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请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 2.免税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需要转出。因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是否可以按照销售占比的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A公司在郑州市通过招拍挂获取一宗开发用地,A公司又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三方变更协议,由A公司在土地所在地成立的全资B公司开发该土地。该种情况下,2019年之前,土地出让金票据是开具给B公司的,但从2020年起,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再开具给B公司。问题:土地成本可以在B公司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B公司未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不能抵扣和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时才需要缴纳,在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某出口企业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额10000元,税务局向增值税发票的供货企业发函核实,回函为异常函,发票为虚开。假设出口企业所管辖的税务局经核查该发票为善意虚开,请问该笔处理方式是1.进项税额转出,再按视同内销再缴纳销项税?,等于是税不退,再额外征收销项税。2.增值税申报表免税处理,企业不缴纳销项税。同时不予出口退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11月1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是否是指全部环节都免税,还是说销售给消费者时不免税?2.一般纳税人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销售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吗?如果是的话,是不是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都适用此政策,比如说做园林绿化的公司?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们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企业,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存在抵扣进项(一般纳税人),在享受该项政策、免缴增值税过程中,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专用发票的收入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开具普票和未开票部分我们申报为免税。根据总局8号文,从文件的字面意思理解没有体现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专票就自动放弃免税权利等说明。7月中旬得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这期间都不能开具专票,如果开具专票就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就必须将专票收回红冲。但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企业分别省内外等因素,专票回收问题困难重重。这次疫情对我们交通运输业影响巨大,损失惨重,我们不能放弃国家对我们企业的政策扶持,请求税务总局能否给予我们一些能解决的办法?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公司取得一张印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超市通用机打发票报销,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请问现在这种票还可以报销吗?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二、普通发票衔接 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
您好,我们是4S店的,因为需要经常回访客户,所以以公司名义统一办理了手机号给员工作为工作手机号使用,每月固定话费套餐是公司给出的,这部分费用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可以进到管理费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有疑问
你好,我在供应商那里购买了货物,进项税额已抵扣,我方开具信息表给对方,对方开具了销项负数,请问正数发票我们需要退给对方吗?以及对方是否需要将负数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给到我们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贷款主体是否限定银行等金融企业?一般的工商企业和自然人作为贷款主体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综上所述,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人行业没有限定。自然人提供贷款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公司是汽车经销企业,在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为自建的安保队及专职消防队采购了一批安保制服及消防制服,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抵扣?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2.如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企业外购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现在政府出让土地文件中以“达到限价后,竞得人以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统筹住房比例给政府指定单位”作为竞拍土地条件。请问:1、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统筹住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2、如果作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收入怎么确定?3、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同时作为地价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一、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10)填报说明,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至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因此,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购买方(公司)车辆己上牌、己申报车辆购置税、己抵扣,由于购买方大批量购买,与销售方协议返利给购买方,销售方可以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现实际收款重开吗?如果可以,流程怎么走?需要那些资料?或是可以部分冲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流程又该怎么走?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和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具体业务事项的判定和办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甲有限责任公司为国企改制而成的国有控股粮油购销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15年甲公司将从农户收购的小麦销售给经营粮油购销业务的民营企业乙有限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问题:乙公司是否可以将这些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认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且取得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您的描述,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有误,且该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认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10 至 2020-11-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10 至 2020-11-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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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10 至 2020-11-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