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6-24 至 2025-09-04,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宁波市税务局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进项票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的时候能做免增值税吗? 2. 想问下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中,所属行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3. 我公司聘请的专家讲课,属于非雇员,报销的飞机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4.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行业为工程公司,在承接项目中(如:园林绿化,道路白改黑的人行道树木等)取… 5.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6.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新政策批发零售行业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需要… 7. 背景:我司和供应商签订了货物、资产等交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银行承兑6个月,如买方以电… 8.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抵扣了进项税,税局通知说开票方没有交增值税要求我购买方进项转出请问这… 9. 您好,我司开具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免税发票,该类目相对应的取得的发票是银行向我们开具的增值税普… 10.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第六条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 11. 企业购买的用于维护客户关系的/或者员工福利的预付卡能否用于所得税税前抵扣 12. 同时有应税和免税项目的企业,支付房租获取的专票,进项税是否可全额抵扣 13. 自建办公楼,即用于办公也用于员工住宿,进项能否全额扣除? 14. 您好,请问下我司自建的员工宿舍楼及食堂,建该楼时购买的建筑材料等的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15.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自建了厂房,2019年12月建成投产,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 16. 我公司为一家制造业企业,公司外购煤炭(增值税税率:13%)经火力发电产生电力、蒸汽等能源,电… 17.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新增值税法已经出台,第二十二条:(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 18. 银行为客户办理开卡、大额存款、大额贷款业务(宣传活动)同时赠送米、油等礼品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 19. A公司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从B公司购进不动产(商业用房)一幢用于出租,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20. 近期收到保洁服务的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增值税专票,主要服务范围是在公司范围提供日常清洁服务,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进项票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的时候能做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想问下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中,所属行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我公司聘请的专家讲课,属于非雇员,报销的飞机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行业为工程公司,在承接项目中(如:园林绿化,道路白改黑的人行道树木等)取得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免税”请问这张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乘以9%进行抵扣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9】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1.想询问一下在9月30日之前取得的电子客运票必须采用认证抵扣进项税,还是可以和纸质的客运票一起采用计算抵扣进项税2.9月30日之后是否只有电子客运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纸质客运票不能进行抵扣了?此时,电子客运票必须采用认证抵扣进项税还是说也可以选择进行计算抵扣?3.在纸质客运票和电子客运票并行使用的时间段,进项税抵扣方式为纸质客运票采用计算抵扣,电子客运票采用认证抵扣,还是电子客运票可以和纸质客运票一起采用计算抵扣?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六、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因此,公告执行自2024年11月1日起,取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只有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后,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只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需要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新政策批发零售行业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背景:我司和供应商签订了货物、资产等交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银行承兑6个月,如买方以电汇支付的,卖方同意买方按照贴现利率为年化3.5%,扣除贴息费用后支付。处理方式:支付方式变更后,供应商是应该按照贴息前的金额还是贴息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给我司,如可以按照全额即贴息前金额开票,我司对于贴息金额对应的金额部分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抵扣了进项税,税局通知说开票方没有交增值税要求我购买方进项转出请问这个有文件依据吗?销售方欠税就要买方补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6】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您好,我司开具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免税发票,该类目相对应的取得的发票是银行向我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也没有进项没有抵扣,其他进项都是正常用于生产的符合抵扣的的进项,无集体个人消费等不符合的进项,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做进项转出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第六条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得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递减额;这个政策如何理解?1、集团型企业一般采取集团采购的方式,集采公司肯定就是贸易公司,这样集采公司如果销售给先进制造业公司,是不是,制造业不能享受加抵5%政策?2、集团内两个上市公司,因上市公司具有其独立性,属于关联交易,是否也不能享受加抵5%政策?3、央企是属于中央同一控制下,是不是央企间所有的采购都不能享受5%加抵?4、如果央企能享受,为什么民营企业不能享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规定: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购买的用于维护客户关系的/或者员工福利的预付卡能否用于所得税税前抵扣?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8】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同时有应税和免税项目的企业,支付房租获取的专票,进项税是否可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自建办公楼,即用于办公也用于员工住宿,进项能否全额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您好,请问下我司自建的员工宿舍楼及食堂,建该楼时购买的建筑材料等的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福利费吗?是的话,该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自建了厂房,2019年12月建成投产,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建设时取得的施工方开具的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也没有抵扣,现2025年7月月要将该厂房出售,请问转让厂房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原建厂时取得的施工方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要按照不动产的净值比例计算的进项转入抵扣?转让环节还涉及的其它税费用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进项税额。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销售不动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我公司为一家制造业企业,公司外购煤炭(增值税税率:13%)经火力发电产生电力、蒸汽等能源,电力供应整个公司,其中生产线一耗用电力生产了中间产品A,生产线二耗用电力将中间产品A加工成为产成品,产成品对外销售。现两条生产线有产能剩余,同时承接了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因煤炭结算为到港价,会计上核算时会将运费(增值税税率:9%)及装卸(增值税税率:6%)等成本计入煤炭材料成本核算。又因机器结构复杂,工段繁多,存在停机、清洗等固定需要发生的能源成本,且生产的产品不同,每个工段耗用的能源也不同,无法准确表计计量。会计在核算成本时对于能源成本经辅助车间交互分配后按照耗用定额在生产业务和加工业务之间进行成本分摊。按税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司属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照我司上述经营模式,我司对购进煤炭发生的相关成本分摊核算的方式是否属于分清核算?购进的进项税是否适用营改增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进行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具体情况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新增值税法已经出台,第二十二条:(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请问“餐饮服务”如果是两单位之间转包或外包,餐饮服务是第三方消费的,这种情况下转包方收到承揽方开具的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为客户办理开卡、大额存款、大额贷款业务(宣传活动)同时赠送米、油等礼品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增值税视同销售,购进的米、油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政策说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不得抵扣,但同时说明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那宣传活动礼品的赠送是否可以认为不属于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请回复可以或不可以,无需引用政策条款,政策条款是知晓的,请按我的业务场景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A公司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从B公司购进不动产(商业用房)一幢用于出租,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从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请书面答复为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近期收到保洁服务的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增值税专票,主要服务范围是在公司范围提供日常清洁服务,税目大类是:生活服务*保洁服务,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6-24 至 2025-09-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6-24 至 2025-09-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4)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6-24 至 2025-09-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