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12-10 至 2025-04-0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年税务大力推荐推广留抵退税,专管员提醒我单位财务人员… 2. 公司收到农产品免税发票,发票上没有“自产农产品销售”的标志,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3. 我是2008年到2012年接受的本科教育,在2024年的个税申报中能填写这段教育经历抵扣个税… 4. 现行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政策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居民置换后就不能用第二套抵扣,或者只有补… 5. 根据财税2017年37号文:(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 6. 我司承接一般计税项目,与A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对方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 **7. 我公司收购烟叶,上游给我们开具了免税的普通发票,我们是按“发票上的金额9%”抵扣,还是按“… 8. 外贸企业取得的水电气、租金等进项可以抵扣吗 9. 银行为客户办理开卡、大额存款、大额贷款业务同时赠送米、油等礼品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10. 非独生子女,母亲吴淑一与我孙博共同生活,母亲与父亲早在上世纪80年代离婚,我孙博随母亲吴淑一… 11. 收到的发票内容为“融资租赁*租赁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该业务合同为“融… 12.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深加工的企业,采购猪肉、蔬菜等原材料加工成应税包装食品… 13. 我和老婆婚前各有一套房产,如果我明年3月要把房子卖了,那么今年填报明年的个税抵扣,是不是我就… 14. 您好,我公司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涉及部分出口货物但视同国内销售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15. 我司是一家超市,对方给我们提供清理运输该门店日常发生的所有垃圾,那开票税务编码应当开具生活服… 16. 单位员工出差购买的机票,因行程改变需要退票,发生的退票费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进行用途确认?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 18. 我单位现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2购入的一辆车,当时没有抵扣进项,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吗? 19. 九十一、咨询个问题,基泰公司从其他开发商处购入房屋后再进行公益性捐赠,涉税问题咨询:1、开具… 20. 2019年-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一栏一直填报的是首套住房贷款合同A,21年由于置换了住房(…**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年税务大力推荐推广留抵退税,专管员提醒我单位财务人员申请留抵退税,我们申请了,后期因为业务变更,我们开展了软件退税,被告知享受了留抵退税,无法享受软件即征即退。我单位对此次增值税留抵退税14号公告中的缴回截止日期有异议,“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若企业未能在2022年10月31日前申请,便失去选择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机会,不利于国家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不利于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望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延长或取消“一次性缴回留抵退税缴款截止日期”,合理减轻企业税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公司收到农产品免税发票,发票上没有“自产农产品销售”的标志,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十四、纳税人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我是2008年到2012年接受的本科教育,在2024年的个税申报中能填写这段教育经历抵扣个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2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现行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政策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居民置换后就不能用第二套抵扣,或者只有补掉前面一套的税,这里完全没有合理性可言,是不是认为能置换的人都是有钱人,能够再从他们身上收一次税。本人认为,这个政策不仅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上构成歧视性设计,更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逆向抑制作用,并且悖离基本人权需求,制造"二次税负剪刀差"住房作为家庭刚性需求应享有适度的税收补偿,但"终身单次抵扣"政策人为划分"首套"与"改善"的税收权益界限,实质造成住房消费的"税收歧视"。例如中年家庭因子女教育需置换学区房时,将被迫承担置换前后的"累积税负":既有首套房已承担的税费无法转移,改善需求又面临工资税强化征收,形成"双倍纳税陷阱"?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2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财税2017年37号文:(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问题、我公司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成本法,按照当期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我公司从批发零售的商品企业取得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料,用于生产产成品构成产品的成本,此部分对应的成本能否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是不是与取得的发票没有关系,从商贸企业采购的原料是不是可以按照成本和销量核定计算进项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09】一、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九条规定,对于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且申请享受了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不计算抵扣免税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点规定,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我司承接一般计税项目,与A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对方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请问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收购烟叶,上游给我们开具了免税的普通发票,我们是按“发票上的金额9%”抵扣,还是按“(发票上的金额+烟叶税)9%”抵扣?如果是专用发票,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还是按“(发票上的金额+烟叶税)*9%”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取得的水电气、租金等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银行为客户办理开卡、大额存款、大额贷款业务同时赠送米、油等礼品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增值税视同销售,购进的米、油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销项?赠送的物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非独生子女,母亲吴淑一与我孙博共同生活,母亲与父亲早在上世纪80年代离婚,我孙博随母亲吴淑一共同生活至今,我孙博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填写,按照3000元/月抵扣?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收到的发票内容为“融资租赁租赁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该业务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深加工的企业,采购猪肉、蔬菜等原材料加工成应税包装食品。我公司有一批免税采购进的猪肉,因不符合生产工艺已转售给其他公司,采购该批免税品时无法抵扣进项税,请问该转售过程是否符合鲜活肉蛋免税政策,无须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和老婆婚前各有一套房产,如果我明年3月要把房子卖了,那么今年填报明年的个税抵扣,是不是我就不用填了,老婆填100%。还是说也可以各自扣50%,我3月卖掉也没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2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您好,我公司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涉及部分出口货物但视同国内销售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此部分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呢?具体政策规定是怎样的?盼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根据《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规定: 【问题18】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我司是一家超市,对方给我们提供清理运输该门店日常发生的所有垃圾,那开票税务编码应当开具生活服务还是其他现代服务,根据生活服务的定义是指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根据这里的定义对象是城乡居民,那给企业提供的这个服务是不是就不算了?但是也有看到资料说开其他生活服务。我想明确下我企业的这个税务编码应当开具什么,因为涉及进项是否能够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27】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单位员工出差购买的机票,因行程改变需要退票,发生的退票费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24】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为:单位员工出差购买的机票,因行程改变需要退票,支付的退票费取得了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按照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二、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如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进行用途确认?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20】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
我单位现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2购入的一辆车,当时没有抵扣进项,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18】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实际问题为:我单位现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2购入的一辆车当时没有抵扣进项,因为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销售的话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九十一、咨询个问题,基泰公司从其他开发商处购入房屋后再进行公益性捐赠,涉税问题咨询:1、开具什么类型发票?如何开具?2、对应进项税是否转出?3、公益性捐赠,增值税不视同,所得税视同,不开票的话能否办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2019年-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一栏一直填报的是首套住房贷款合同A,21年由于置换了住房(仍然是首套),申报25年的专项附加扣除时填的住房贷款合同B,提示与历史住房合同不一致。想咨询下,为什么一定要限制首套一次,在国家大力鼓励购房和置换房的情况下,很多人因为置换导致不能继续抵扣,这种政策真的合理吗?已经限制240个月了,为什么不能继续抵扣呢?希望相关部门可以认真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只限制首套,累计240个月即可。这样也没有人可以钻空子。希望政府认真考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12-10 至 2025-04-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12-10 至 2025-04-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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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12-10 至 2025-04-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