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4-09 至 2025-06-20,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公司服务于B酒店行业的空调清洗B酒店需要开具专票并进行进项抵扣那么要求A公司开票大类选择现… 2. 您好,我们企业4月注册,一开始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后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月所属期由于还是… 3. 境内居民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股权投资这一项经营范围,但是公司实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4. 出口退税进项需要抵扣吗退税操作流程 5. 工业企业于2023年购入农业合作社种植的绿化植物(罗汉松),用于厂区绿化,该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6. 员工购置1套住房申请首套贷款,2019年到2024.05期间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后因子女读书… 7. 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采购湿法泥、冶炼渣等原料,通过工艺提炼出金属和金属合金;符合《… 8. 我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自营服装出口业务,现因为订单和季节因素,我公司外购一批原材料由材料… 9.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我公司委托一家国际货代安排货物出口,贸易条款为FOB,货… 10. 你好,我公司员工乘坐飞机,取得一张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旅客运输服务,然后也没有旅… 11. 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 12. 我是一家合作社,生产销售柑橘的,我从农民哪里收购的柑橘,如何取得发票?农民不开发票可以税前抵… 13. 请问公司支付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班车租赁费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据实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 **14. 单位员工出差取得地铁增值税电子发票,对方开出“运输服务*乘车服务费”,该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15. 【我的问题】我与家属在未领结婚证之前,我在杭州工作(有房有贷款),她在上海工作(租房),如此… 16. 我与家属在未领结婚证之前,我在杭州工作(有房有贷款),她在上海工作(租房),如此我们都可以各… 17. 土地款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交契税,如若要交,是否能计入土地成本做增值税进项抵扣 18. 网约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购买方“名称”“纳税… 19. 25年9月以后全面实行电子发票,原先的火车票、行程单、客运发票被取代,新的电子客票上购买方是… 20.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A公司服务于B酒店行业的空调清洗B酒店需要开具专票并进行进项抵扣那么要求A公司开票大类选择现代服务还是生活服务?并给出答复依据或有关类似案例的答复文件?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您好,我们企业4月注册,一开始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后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月所属期由于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不用报增值税(当期我司也无销售收入),5月所属期我司抵扣发票时发现4月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经询问税务人员说应该是之前没有0申报过,所以系统认为不符合要求,想请问这是本来这种情况下就是不能抵扣,还是是系统和政策矛盾导致我司不能抵扣,是可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解决该问题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境内居民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股权投资这一项经营范围,但是公司实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日常实际经营只是对外股权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勾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将投资分红收入作为营业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抵扣额度?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具体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出口退税进项需要抵扣吗退税操作流程?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根据您的叙述,暂无法明确您的出口企业类型。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对应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功能模块办理。您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福建省税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及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了解相关出口退税业务。
工业企业于2023年购入农业合作社种植的绿化植物(罗汉松),用于厂区绿化,该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员工购置1套住房申请首套贷款,2019年到2024.05期间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后因子女读书,进行房屋置换,售出原房产后,购置第二套房产仍申请了首套贷款利率。从2024.10开始还新房房贷,借款合同期限为20年。问:该员工2024年度能抵扣几个月的房贷费用?2025年度及后续可以继续抵扣房贷费用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04】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二、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采购湿法泥、冶炼渣等原料,通过工艺提炼出金属和金属合金;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享受范围,但因项目建设中一直未产生增值税缴纳,因而未申请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公司在2022年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收到了退税款,因建设期资金较为紧张原因,未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规定的截止时间2022年10月31日完成缴回退税款,目前已投产且开始产生增值税缴纳。请问:1、企业是否还可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如企业投产正常经营后所缴纳的增值税抵足原退税款后,是否可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自营服装出口业务,现因为订单和季节因素,我公司外购一批原材料由材料供应商(材料没有先运抵我公司后由我公司运抵给到加工厂)直接发往加工厂加工成衣,成衣加工完成后运抵我公司并由我公司验收入库后,再销售国外并报关出口。请问原材料和加工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退吗?需要什么备案材料。盼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注: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内容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申报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5);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我公司委托一家国际货代安排货物出口,贸易条款为FOB,货代公司开给我司内容为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的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费用包括:代理报关费、代理国内运输费、订舱费、文件费、电放费、代理港杂费等)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里所说的国际货代服务免税条款,以上费用属于免税范围吗?我公司是否合法接收以上费用免税发票?希望详细回复对应以上每项费用是否免税,谢谢!请直接以书面在网上回复结论,不要以"电话回复"来解决我的提问。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关税战中面临重大压力,贵局目前让浙江省内的国际货代企业突然改变自2014年来的国际货代免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把上述36号文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的”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解读为不包含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要的一个环节。事实上,这个突然的改变是非常不合理,增加了进出口企业因未能申请退还进项税的成本,影响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若出口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实际上报关费产生的6%进项税是有可能需要在出口退税时退还给纳税人,对国家财政实际上并没有带来任何好处。劳民伤财的事情请尽量不要做,给外贸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你好,我公司员工乘坐飞机,取得一张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旅客运输服务,然后也没有旅客身份信息,供应商没有用全电票的特定行业分类去开具,那这样这张发票我可以抵扣增值税,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发票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9】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这一政策,执行截止日期是2022年12月31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我是一家合作社,生产销售柑橘的,我从农民哪里收购的柑橘,如何取得发票?农民不开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且已在系统内进行归类的纳税人,在向自然人收购其自产的农产品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 发票开具操作路径如下:数电票答疑丨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https://mp.weixin.qq.com/s/fIAig75RStBY6YMYCSL6dA
请问公司支付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班车租赁费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据实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1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租赁汽车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接送员工上下班班车租赁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单位员工出差取得地铁增值税电子发票,对方开出“运输服务*乘车服务费”,该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我的问题】我与家属在未领结婚证之前,我在杭州工作(有房有贷款),她在上海工作(租房),如此我们都可以各自按照房贷和租房进行个税抵扣;等到结婚之后,地方税务部门以夫妻不能同时享有房贷和租房为由,拒绝了我和家属各自的个税抵扣申请,只能二选一。试问税务总局,现行政策是对结婚的友好么?在结婚率下行的当下,税务总局的政策真是“助攻”啊。【浙江12366回复】复制粘贴《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十四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网友结论】我感觉12366的回复,纳税人如果想恢复个人及配偶的专项抵扣额度,那就离婚。虽然没明说,但是等于说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3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我与家属在未领结婚证之前,我在杭州工作(有房有贷款),她在上海工作(租房),如此我们都可以各自按照房贷和租房进行个税抵扣;等到结婚之后,地方税务部门以夫妻不能同时享有房贷和租房为由,拒绝了我和家属各自的个税抵扣申请,只能二选一。试问税务总局,现行政策是对结婚的友好么?在结婚率下行的当下,税务总局的政策真是“助攻”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土地款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交契税,如若要交,是否能计入土地成本做增值税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断。
网约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该类发票可否做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5年9月以后全面实行电子发票,原先的火车票、行程单、客运发票被取代,新的电子客票上购买方是直接写员工名字?还是企业的名称和税号?如果写员工的名字,我是不是还是计算抵扣;如果写企业的名字,我是不是可以直接勾选抵扣?想知道对应的政策和文件是哪一个?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见附件1。 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4-09 至 2025-06-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4-09 至 2025-06-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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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4-09 至 2025-06-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