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9-26 至 2024-12-10,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现在铁路实行电子发票了,我单位员工出差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抵扣进项?是不是必须取得单位名称的… 2. 企业24年9月就已取得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票),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 3. 公司勾选抵扣的新数电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是否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4. 殡葬服务业属于居民服务业,根据2022年第21号公告,公司建设办公楼等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增值… 5. 目前市面上的房开项目大多净利率不高,项目预售阶段按照3%预缴,实际交付的时候按照9%开票清缴… 6.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增值税欠税形成的滞纳金? 7.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有多个业务收入及销项税。企业内部为了发展,方便管理提高效率,新设立了多个门… 8. 公司25年计划聘用残疾人,可以在25年度残保金(实际缴纳年度是2024年的残保金)中抵扣吗,… 9. 我司和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提供设计服务,我司员工在国内画图纸,并不实际出国,最后成果通过互联… 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1. 本企业是食品贸易零售单位,请问食品正常过期报损,需不需要进项转出? 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 13. 销售软件产品报税时可以填在一般项目销售额吗?软件产品进行过即征即退备案,以前纳税申报表都填在… 14. 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城市工作,个人所得税抵扣分别申报租房和贷款可否? 15. 您好,我公司是江西省的一家药品贸易批发企业,因药品滞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6. 我公司为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经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我公司为20… 17.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给个人时,对该部分租金选择简易征税,那么不可抵扣的进项是包含相关住房的建… 18. 社会团体收的会费要交增值税吗 19. 我们单位是银行企业,于2024年一季度开始金融服务增值税由简易征收转为一般征收。我行有2栋大… 20. 企业有一混用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及福利性项目,混用资产后期发生修缮支出…
二、官方答复汇编
现在铁路实行电子发票了,我单位员工出差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抵扣进项?是不是必须取得单位名称的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申报时附表二填报到哪一行?不方便接听电话,请文件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企业24年9月就已取得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票),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计算抵扣进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六条,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该文件自12月1日起施行。请问企业2024年9月取得的电子可运单计算抵扣进项税是否正确?是否需要更正申报9月增值税申报表取消计算抵扣,重新勾选形成单,或者在12月将9月已计算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之后重新抵扣?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6】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公司勾选抵扣的新数电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是否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及第10栏中?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殡葬服务业属于居民服务业,根据2022年第21号公告,公司建设办公楼等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增值税留底税额可以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02】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市面上的房开项目大多净利率不高,项目预售阶段按照3%预缴,实际交付的时候按照9%开票清缴。抵扣土地进项以后再抵扣留抵税额,经常会出现预售阶段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完全抵扣的情况。由此导致多交税金并压占资金。现行税法规定又未明确规定此部分进项是否可退。各地税局针对此情况都不给申请退税,往往随着项目公司注销作废。还请总局针对此类情况明确该多缴无法抵扣的预缴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申请退税是在哪个时点可以申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增值税欠税形成的滞纳金?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有多个业务收入及销项税。企业内部为了发展,方便管理提高效率,新设立了多个门店,注册为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非独立核算,就单独门店来讲,企业内部能分出来每个门店产生的收入,就地缴纳增值税,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是成本,还是由总公司签订合同支付租金等,请问租金等成本收到的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吗?如不能抵扣,那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到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公司25年计划聘用残疾人,可以在25年度残保金(实际缴纳年度是2024年的残保金)中抵扣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在税务局网站上抵扣呢?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7】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因此,您司2025年聘用的残疾人,不可以在2025年申报2024年的残保金中抵扣。 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我司和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提供设计服务,我司员工在国内画图纸,并不实际出国,最后成果通过互联网交付给对方,请问:1、这笔合同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吗,满足增值税免税的条件吗,我司需要做什么备案吗?2、如果美国公司在美国代缴了所得税,我司可以抵扣这笔所得税吗,需要做什么备案吗,提供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3.设计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 第八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0】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
本企业是食品贸易零售单位,请问食品正常过期报损,需不需要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0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食品正常过期报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境内一般纳税人向境外企业/个人借入资金,支付利息时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税款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销售软件产品报税时可以填在一般项目销售额吗?软件产品进行过即征即退备案,以前纳税申报表都填在即征即退列。今年有一些一般项目进项留底金额,想填在一般项目可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 附件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2.第 6 至 7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城市工作,个人所得税抵扣分别申报租房和贷款可否?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 9.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我公司是江西省的一家药品贸易批发企业,因药品滞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每年都会对近效期药品进行损废处置,也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请问这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非上述情况的报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我公司为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经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我公司为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享受了增值税进项5%加计抵减政策。但我公司2023年至2024年主要生产模式为代工生产,根据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要求,不再符合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的要求。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2023年度已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是否需要缴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0】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规定: 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给个人时,对该部分租金选择简易征税,那么不可抵扣的进项是包含相关住房的建安成本进项、运营费用进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社会团体收的会费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我们单位是银行企业,于2024年一季度开始金融服务增值税由简易征收转为一般征收。我行有2栋大楼,在简易征收时期的进项发票勾选了不抵扣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经咨询当地税政情况,我行以前直接勾选不抵抗的操作为错误,正确操作为:上述发票将来很可能用于抵扣,应先勾选抵扣,然后再进项转出;待改变用途时,再按计算公式将计算的抵扣金额冲减进项转出金额(进项转出负数)。请问,我行上述情况的进项能否再抵扣?如果抵扣,又该如何操作?如无法更改系统按正确方法抵扣,能否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9条,可否将将上述2栋大楼的进项计算抵扣填入附列资料(二)的第8b栏“其他”栏次。另外,若填入该栏次,是否会跳出风险疑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企业有一混用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及福利性项目,混用资产后期发生修缮支出,取得修缮单位开具的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进项是否可以正常抵扣,无需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26】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9-26 至 2024-12-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9-26 至 2024-12-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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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9-26 至 2024-12-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