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5-06 至 2026-06-04,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为物业公司,为鼓励业主交费,通常会向提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赠送米油等礼品,关于此类业务想咨… 2. 取得编码为30799其他生产生活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3. 1、总分同法人,省内跨市统一核算备案后,新车原价无偿调拨分公司自用,开40万二手车发票,是否… 4. 一般纳税人公司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转售给客户就可以抵扣对应专票的进项税额是… 5. 小赢普惠公司挂靠在金瀛花公司对外承接建筑工程,小赢普惠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给金瀛花… 6.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发票上注明… 7. 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选择简易计税3%,开具专票,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么?文件依… 8. 老师好,小赢普惠公司是食品制造业,按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 9. 人力资源公司项目外包业务中,为外包项目上的员工支付的午餐服务,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公司给员工买的人身安全商业保险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11. 总分机构均在同一个地级市的同一个区内,分支机构前期独立核算,单独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向税… 12. 请问,公司招聘员工,承担的应聘人员的交通费(取得高铁票、机票)、住宿费(取得住宿专票)等,能… 13. 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4. 想问一下,我们公司有个固定资产,即用于一般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大约300来万,有专用发票,能… 15. 一般纳税人公司连续3个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导致没有缴纳增值税会不能评纳税信用A级吗? 16.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这个文件还有效吗… 17. 我们单位取得的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8. 香港H股公司在分红时,在向名义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股息时已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 19. 企业租赁固定资产(办公室或打印机设备),固定资产租赁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租入的… 20. 2026年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没有抵扣增值税的自用车辆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为物业公司,为鼓励业主交费,通常会向提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赠送米油等礼品,关于此类业务想咨询如下问题:1、对于赠送的米油是否视同销售?2、我司购进米油的进项税能否抵扣?3、此类业务如何开票?赠送的礼品作为促进缴费的销售费用,不在销售发票中反应;还是同一张物业费发票金额栏列明物业费原价+礼品公允价,再在金额栏做礼品等额折扣,全额收款按折扣后实收物业费6%计税。我司认为:1、根据视同销售相关规定,只有“无偿赠送”商品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物业公司鼓励缴费赠送的米油,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或者买赠行为,不做视同销售处理2、礼品是为预收物业费、促销取得经营收入配套采购,是用于应税经营项目产生的成本,不属于福利、免税项目,取得专票进项全额抵扣,不用进项转出。请局税务老师给予回复指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取得编码为30799其他生产生活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1、总分同法人,省内跨市统一核算备案后,新车原价无偿调拨分公司自用,开40万二手车发票,是否免增值税、不需计提销项、进项不用转出?2、购车三月后即调拨,会不会被要求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补税?3、该调拨是否不交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正常计提折旧抵扣?4、调拨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5、跨地市总分汇总缴税备案流程、生效时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一般纳税人公司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转售给客户就可以抵扣对应专票的进项税额是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小赢普惠公司挂靠在金瀛花公司对外承接建筑工程,小赢普惠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给金瀛花公司方可收取工程款。在当前,小赢普惠公司可以开具1%专用发票,但金瀛花公司认为它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少。小赢普惠公司如开具正常的3%专用发票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二)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选择简易计税3%,开具专票,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么?文件依据是哪个?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与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老师好,小赢普惠公司是食品制造业,按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是85%根据所需肉40%、蛋5%、虾12%、等5种农产品的耗用率的合计数核定的。现在现在想出售半成品,这个半成品只需要投入肉类。想问老师们,进项税额抵扣按总的核定的85%计算抵扣还是按肉类的40%抵扣。如果都不可以,是需要单独核算这部分农产品吗?按发票勾选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人力资源公司项目外包业务中,为外包项目上的员工支付的午餐服务,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进项税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公司给员工买的人身安全商业保险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总分机构均在同一个地级市的同一个区内,分支机构前期独立核算,单独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申请需要什么条件要求,以及合并后分支机构能否对外开具发票,前期的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至总机构使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请问,公司招聘员工,承担的应聘人员的交通费(取得高铁票、机票)、住宿费(取得住宿专票)等,能否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进项税能否税前扣除,请正面回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想问一下,我们公司有个固定资产,即用于一般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大约300来万,有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公司连续3个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导致没有缴纳增值税会不能评纳税信用A级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及政策解读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营主体的存续期平均在3-5年,实际经营后会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办法》第三十四条对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采取的管理措施第四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这个文件还有效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们单位取得的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香港H股公司在分红时,在向名义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股息时已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直接通过香港证券账户获得该扣税后的股息后,在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还要按原分红金额的20%申报个人所得税吗?上述H股公司在向名义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股息时已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扣境内居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20%中的10%,即再申报10%即可。如果可以抵免10%,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企业租赁固定资产(办公室或打印机设备),固定资产租赁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租入的固定资产是混合使用),其付租金收到的发票进项税现在是否还可以全额抵扣?另外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是否已废止不适用了呢?若适用是否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第六条中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矛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没有抵扣增值税的自用车辆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5-06 至 2026-06-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5-06 至 2026-06-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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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5-06 至 2026-06-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