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6-06 至 2026-09-1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收到财政补贴,奖励内容为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依据单位在一定期间累计实现的营业额增量情况… 2. 今年开始的长期资产进项抵扣,长期资产怎么确定? 3.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 有个出口退运转内销的税务问题:我司此前采购一批设备出口海外,已取得国内供应商开具的进项专票,… 5. 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 6. 我这边有一台固定资产小轿车要卖,我购买的时候那时我是小规模所以就没有抵扣,现在我是一般纳税人… 7. 新田深峰公司产品发给客户,是先发到第三方仓储公司,存放那里,客户下订单,第三方负责送过去。新… 8. 我是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我要买一辆50-70万元… 9. 因为实施了资产重组,被合并的,没有抵扣完的进项,合并后的纳税人能抵扣吗? 10.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并属于规上企业,最近收到了统计局给企业发放的“产值达标阶梯奖励”“产值同比增… 11. 我单位(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开具6%专票,且培训通知中明确培训费包含餐… 12. 公司员工坐飞机出差,航空公司开具机票的发票是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了员工的姓名(见… 13. 公司购买的商品生意不好没卖掉过期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14. 我司员工与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保公积金个税全部由第三方代付代缴,我司支付给第三方单位。现在… 15. 我们公司近期收到2025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网约车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票,请问是否还能继续抵… 16. 一般纳税人个体户升级为公司之后以前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17. 2026年3月取得专票异常了不能抵扣增值税就进项转出了6月税局又通知异常专票解除异常了可以重… 18. 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19. 企业间往来借款的利息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利息收入的进项税款能否抵扣 20. 您好,我是建筑一般纳税人做清包工项目,依据公告:36号、58号简易政策2026.1.1废止,…

二、官方答复汇编

收到财政补贴,奖励内容为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依据单位在一定期间累计实现的营业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累计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增量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这种财政补贴奖励是否不需要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今年开始的长期资产进项抵扣,长期资产怎么确定?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14】根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中所称的长期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07】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

有个出口退运转内销的税务问题:我司此前采购一批设备出口海外,已取得国内供应商开具的进项专票,现因境外客户无需求,设备整批退回国内,该笔出口对应的外汇收入也都退回国外了,因此没有对应外汇回款,后续这批设备我们在国内转售。当时退运回国,我们原出口端没有退税,办了出口未退税证明。进口端按照退运货物+一般征税报关。想咨询两个问题:1、当初国内采购设备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2、这批退运货物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海关会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对应的进口增值税能否抵扣?问题在于海关进口缴款书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规定:“30.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清单 …… 4、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业务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业务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在退(免)税办法变更后,可将原记入出口库存账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原值指的是什么?是资本化改造的原值?还是相关资产核算原值+资本化改造原值超过500万元?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1:《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具体情况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这边有一台固定资产小轿车要卖,我购买的时候那时我是小规模所以就没有抵扣,现在我是一般纳税人了销售这辆车增值税是13%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请遵照执行。

新田深峰公司产品发给客户,是先发到第三方仓储公司,存放那里,客户下订单,第三方负责送过去。新田深峰公司与第三方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协议,(提供装卸、归位、仓储等物流服务,承担保管不当导致货物毁损丢失按产品销售含税价赔偿),合同结束后,经盘点,产品少了很多,要求对方赔偿,法院判定根据产品含税销售价赔款。就这因第三方仓储中造成的产品损失,新田深峰公司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请遵照执行。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是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我要买一辆50-70万元的车,能否执行上述文件进行一次性抵扣?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该文件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因为实施了资产重组,被合并的,没有抵扣完的进项,合并后的纳税人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并属于规上企业,最近收到了统计局给企业发放的“产值达标阶梯奖励”“产值同比增长奖励”请问这些奖励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7-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单位(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开具6%专票,且培训通知中明确培训费包含餐费),期间为学员提供就餐能否向酒店索取专票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7-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公司员工坐飞机出差,航空公司开具机票的发票是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了员工的姓名(见所附图片),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能抵扣进项税额,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还是?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公路、水路等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如果取得的是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公司购买的商品生意不好没卖掉过期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司员工与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保公积金个税全部由第三方代付代缴,我司支付给第三方单位。现在第三方单位无法开出全额发票,只能开具服务费部分的发票,对于该第三方支付的工资,我司能否按职工薪酬进行税前扣除呢;如果不能的话,按劳务费列支抵扣但是没有全额发票,这个如何申报抵扣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我们公司近期收到2025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网约车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票,请问是否还能继续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一般纳税人个体户升级为公司之后以前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026年3月取得专票异常了不能抵扣增值税就进项转出了6月税局又通知异常专票解除异常了可以重新勾选确认再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间往来借款的利息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利息收入的进项税款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我是建筑一般纳税人做清包工项目,依据公告:36号、58号简易政策2026.1.1废止,2026.1.1前已适用简易的老项目延续原政策,咨询3个问题:1、项目判定:区分老/新项目是按【合同开工日期】,还是2026年实际开票日期?早年开工、2026年才开票回款,算不算老项目?2、2026年前的存量老项目:后续开票能否延续旧规:全额开3%专票,同时分包款正常差额抵减销售额?3、2026年新签新开工清包工新项目:还能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全额开专票+分包差额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有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十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涉及具体征管事宜,建议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6-06 至 2026-09-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6-06 至 2026-09-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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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6-06 至 2026-09-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