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海关缴款书需要先稽核比对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本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解读官方答复口径,并提炼要点、提示 2026 年新旧口径差异。
一、官方答复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要点提炼
·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新旧法差异(2026 口径对照)
四、常见问题
海关缴款书需要先稽核比对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官方口径是什么?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个问题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2026 年有口径变化吗?
涉及增值税申报期限、起征点、进项抵扣等事项,自 2026-01-01 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执行,详见上文"新旧法差异"小节。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本篇答复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问题解答->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海关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整理,更新日期 2025-12-30。答复口径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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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海关缴款书需要先稽核比对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按 12366 官方答复口径办理,涉及 2026 年新法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