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本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解读官方答复口径,并提炼要点、提示 2026 年新旧口径差异。
一、官方答复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要点提炼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法差异(2026 口径对照)
四、常见问题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官方口径是什么?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办理时要注意什么?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问题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2026 年有口径变化吗?
涉及增值税申报期限、起征点、进项抵扣等事项,自 2026-01-01 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执行,详见上文"新旧法差异"小节。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答复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问题解答->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整理,更新日期 2026-03-18。答复口径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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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按 12366 官方答复口径办理,涉及 2026 年新法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