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7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1-03 至 2019-11-19,答复单位 12366北京中心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微信客户绑定银行信用卡,客户微信支付时,银行行给客户一定的抵用券,用于抵扣货款。请教:(1)… 2. A是上海企业,销售方B是江苏企业,购买方A在1/22给B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b在1/31上午… 3. 我公司购进材料,加工成测试用车,加工后的测试用车不用于销售,请问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4. 房贷个税抵扣已经填写了一套住房,享受优惠期间如果置换了一套住房那么新置换的住房还是首套利率是… 5. 我想请问关于公司向境外汇款这块,什么情况下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交,什么情况下是只交一种就可以… 6. 婚后购买的首套贷款房,想要夫妻两人都抵扣50%,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这个问题… 7.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捐赠支出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8. 房地产项目分2期开发,1期交房,2期预售状态,公司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2期项目之间进行分配抵扣… 9. 问题1:我的首套贷款是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但是我的商业贷款已经提前还清,那么我在app中填… 10. 婚前女方为首套(为首套贷款),男方也有房(无贷款),婚后能全部由男方抵扣个税吗?.. 11. 我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以前每季度随关税一起申报的进口增值税都是海关代理申报,国家税务局和海… 12. 父母早已离婚,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姐,父亲已去世,母亲仅生了我一个孩子,母亲没有再组建家庭,一… 13. 货物运输发票有几种,比如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铁路运输票据等。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抵… 14. 以下几个问题:1、公司取得以员工个人姓名作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抵扣?2、支付个… 15. CFA,FRM等是人社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很高含金量,是各一线城市引进人才的标准,… 16. 我公司属于兼营餐饮的酒店行业,符合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办法,采用成本法进行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 17. 问题一:我在吉林工作,没有房子,是租的房子,我爱人在长春工作,有第一套贷款房。是否可以我抵扣…
二、官方答复汇编
微信客户绑定银行信用卡,客户微信支付时,银行行给客户一定的抵用券,用于抵扣货款。请教:(1)这部分费用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由于商户给客户开了全额发票,无法再给银行行开票,所得税上是否可以按文件规定以内部凭证资料,作为税前扣除?(3)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问题1:购买货物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商户,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问题2:商户应就客户及银行支付的款项分别开具发票。 问题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A是上海企业,销售方B是江苏企业,购买方A在1/22给B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b在1/31上午告诉a发票有误,需要重开。a当时把发票作废。下午b财务告诉a发票他已认证勾选。现在情况是,a重开正确发票,进项转出,问b要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b不给,原因是江苏税务局说a违章操作,需要罚款。如果a在当地上海税务局办理罚款之后,b江苏税务局会返还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吗?(上海税务局作废发票一定要有三联)?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3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对于销售方误作废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可以将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给销售方。
我公司购进材料,加工成测试用车,加工后的测试用车不用于销售,请问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另外我公司也会购买一些商品用于展会中展览,展览用的商品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1-2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房贷个税抵扣已经填写了一套住房,享受优惠期间如果置换了一套住房那么新置换的住房还是首套利率是否还能享受房贷个税抵扣优惠?是否能享受剩余部分优惠?如果不能,享受优惠期间房子卖掉了,我需要立即删掉房贷个税抵扣信息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2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因此纳税人已经享受过一套住房的优惠,所以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想请问关于公司向境外汇款这块,什么情况下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交,什么情况下是只交一种就可以?比如说我们公司会向境外公司支付管理费,特许经营费,以及统筹服务费,这些汇款,哪些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交,哪些是只交其中一项就可以,境外付款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凭什么东西抵扣,一直没找到明确的政策,所以想咨询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附件2:……一、……(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发生的业务属于向境外单位购买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且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如您此项业务符合上述文件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文件规定的公式及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篇幅有限,具体事宜您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也可以联系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婚后购买的首套贷款房,想要夫妻两人都抵扣50%,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这个问题该如何选择?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因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捐赠支出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1-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房地产项目分2期开发,1期交房,2期预售状态,公司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2期项目之间进行分配抵扣?若需分配抵扣,税务系统应如何填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若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不需要按照项目分配抵扣。 若2个开发项目一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若需分配抵扣,当期认证的进项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出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7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1:我的首套贷款是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但是我的商业贷款已经提前还清,那么我在app中填写贷款类型是选择组合还是公积金?问题2:app上需填写的首次还贷日期是否必须填写实际还贷的日期,还是可以填写贷款合同上的预计首次还款日期(略前)?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1-1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贷款类型据实选择。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婚前女方为首套(为首套贷款),男方也有房(无贷款),婚后能全部由男方抵扣个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0】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章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我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以前每季度随关税一起申报的进口增值税都是海关代理申报,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24号文,要求企业自行申报进口增值税,我公司该笔税款应该如何申报,另该项税款我公司不抵扣?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9】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父母早已离婚,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姐,父亲已去世,母亲仅生了我一个孩子,母亲没有再组建家庭,一人独自生活,请问我可以按照独生子女2000元来抵扣嘛?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7】12366重庆纳税服务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具体可以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货物运输发票有几种,比如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铁路运输票据等。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6】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现在没有单独的货物运输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以下几个问题:1、公司取得以员工个人姓名作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抵扣?2、支付个人劳务费时,公司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劳务者提供劳务发票吗?3、劳务者如果提供了劳务发票,支付单位是否可以认为其个人已经在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给个人劳务费?4、公司因为大部分是项目制,所以部分员工一般在项目从事时间为1年左右,项目完成就解散了,这部分人的收入按照员工工资还是劳务所得哪一类,更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5】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与纳税人提供发票没有直接关系,发票是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 3.企业支付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已缴纳完成的相关证明。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CFA,FRM等是人社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很高含金量,是各一线城市引进人才的标准,这些证书的考取花费的精力与财力都很大,而且是国家紧缺的,建议增加到个税抵扣继续教育项中?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5】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关于证书问题,建议咨询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以目录方式发布,目前相关证书可参考人社部发[2017] 68号文件规定。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我公司属于兼营餐饮的酒店行业,符合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办法,采用成本法进行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请问成本法计算公式中主营业务成本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包含人工成本?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3】12366重庆纳税服务中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问题一:我在吉林工作,没有房子,是租的房子,我爱人在长春工作,有第一套贷款房。是否可以我抵扣租金,他抵扣贷款利息?问题二:我有全款房,现在第一次贷款买房子,可以抵扣利息吗?问题三:我贷款买了商业房,现在第一次贷款买住房,可以抵扣利息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针对问题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针对问题二: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针对问题三: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与是否有商业住房贷款无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1-03 至 2019-11-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7 条,答复时间 2019-01-03 至 2019-11-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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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7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1-03 至 2019-11-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