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02 至 2020-01-13,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2019.12月补扣了几笔2016年度境外汇付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所属期为201… 2. 异常增值税专票转出时,是从当时进项税认证抵扣的当月还是从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书当月转出? 3. 我公司属于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给总包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我公司自带资金进行建筑服务,对方根据我… 4. 房地产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 5. 尊敬的税局你好:我公司为面粉企业,进项税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按照河南省文件进项扣除率为1.3… 6. 我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2018年和2019年的可再生能源财政补贴还没有收到,以上未收到的补贴… 7. 我公司取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格,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处理。如果2020年我公司处理300… 8. 我为销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需方丢失,现要求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咨询我… 9. 我们公司名称在9月份已经变更了名字,并在税务机关做了变更,10月份收到了一份普票和一份专票都… 10. 从不同供应商进的货物是同一种,,我的进项发票,有一部分的进项发票,型号开的是产品型号,一部分… 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 12. 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 13. A公司享受污水处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受到环保处罚,根据财税[2015]7… 14. 1、2019年9月份成立的企业,在9.10.11三个月都没有收入,在2019.12月份首次产… 15. 您好,我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属于农产品,一直生产适用于最高税率(17%到16%到13%)的药品,… 16. 您好,我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属于农产品,且是用于生产税率13%的药品,供应商给我们开的是9%的专… 17. 我们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 18. 您好,请问异地房地产项目是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还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因为房地产项目一般持续… **19. 收到一张商旅平台的发票,开票方为杭州萧山的一家企业。发票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代订酒店款我… 20. 因进项发票货物名称、金额错误,供应商冲红后重新开具,请问收到红字发票时,是直接冲减进项税还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2019.12月补扣了几笔2016年度境外汇付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增值税申报抵扣时,出现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票比对不符,无法清卡。补扣的以前年度境外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 2.进项比对。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异常增值税专票转出时,是从当时进项税认证抵扣的当月还是从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书当月转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属于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给总包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我公司自带资金进行建筑服务,对方根据我司自带资金补偿一些利息,要求我司开具利息费专票,请问可以开具吗,对方可以抵扣吗?该利息费用应为提供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应开具建筑服务内容吧?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1】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房屋中介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满足文件25条,并且不在第27条不得抵扣范围,正常认证抵扣。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尊敬的税局你好:我公司为面粉企业,进项税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按照河南省文件进项扣除率为1.355.我想问下,如果我公司更新改造设备提高面粉出粉率,是否会影响进项税的抵扣!以上请领导予以回复,急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3号)规定,二、试点纳税人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产品名称:面粉 耗用农产品名称:小麦 扣除方法: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1.355 …… 因此,面粉生产企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方法,您公司更新改造设备提高面粉出粉率,对进项税额抵扣没有影响。
我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2018年和2019年的可再生能源财政补贴还没有收到,以上未收到的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和第八条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我公司取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格,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处理。如果2020年我公司处理30000头病死猪,按照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无害化处理的30000万头病死猪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有疑问
我为销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需方丢失,现要求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咨询我市国税局前台,现我省已取消此业务,但需方为广东地区客户,明确告知未取消这个证明单,且必须提供,我司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目前已无“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事项。
我们公司名称在9月份已经变更了名字,并在税务机关做了变更,10月份收到了一份普票和一份专票都是公司原来的名字,我们公司只是名字做了变更,税号没有做变更,麻烦问一下,这两份原来公司名称台头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不同供应商进的货物是同一种,,我的进项发票,有一部分的进项发票,型号开的是产品型号,一部分发票,产品型号,开的是产品料号,如16口的交换机,进项发票,型号有开成型号,DES-1016A,有开成料号:NES-1016A,销项发票,型号可以统一开成DES-1016A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讲到: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那么请问,这个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取得是指银行实际收到吗,如果账上已确认但银行账上还未收到这样也算吗?因为我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和2018年销售的电动车国家补贴是要满足行驶2万公里和其他相应条件后方能取得,但我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销售电动车时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确认了销售收入,但补贴款预计要今年才能到账,因为此文件显示取得的国家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如按实际收到为准,那我公司如果2020年8月才收到2017年电动车国家补贴款,就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征收增值税吗?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有冲突了吧?还请专家详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原发票专用章现在还可用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发票专用章上的不一致能抵扣吗?另国税办函【2015】1086没有明确提及原发票专用章的过渡期?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A公司享受污水处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受到环保处罚,根据财税[2015]73号文,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由即征即退项目转至一般项目申报,2018年因环保处罚期结束,一般项目中有进项留底税额,是否能转至即征即退项目,是否有相应政策依据,具体如何执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一般项目进项留抵税额能转至即征即退项目,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2019年9月份成立的企业,在9.10.11三个月都没有收入,在2019.12月份首次产生收入,则2020年享受加计抵减的时候取的是2019.12月份的销售额还是取2019.12月份到2020.02的销售额?2、2019年11月份成立的企业,在2019年12月份首次取得收入,则2020年享受加计抵减的时候取得的是2019.12月份的销售额还是取2019.12月份到2020.01的销售额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您好,我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属于农产品,一直生产适用于最高税率(17%到16%到13%)的药品,供应商也一直给我们开的是农产品税率(11%到10%到9%)的增值税专票,我们一直是按票认证抵扣,未核定抵扣。问题:根据财税2018年32号文,2017年37号文,前期我企业是否能参照相关政策按票加计2%?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如您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您好,我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属于农产品,且是用于生产税率13%的药品,供应商给我们开的是9%的专票,我们一直是按票认证抵扣,未核定抵扣。问题:根据财税19年39号文,我企业19年4月1日以后,不走核定,农产品进项可按专票不含税金额加计1%按10%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如您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我们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我们享受补贴资金,但是18年、19年生产销售的新能源车到目前为止未实际收到补贴款(只是在账面按权责发生制计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告2020年1月1号执行,但是这部分18年、19年未收到的补贴在20年后收到,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涉及新能源价格政策,麻烦税局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您好,请问异地房地产项目是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还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因为房地产项目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般用于临时性经营,但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方式进项报验登记企业更方便?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收到一张商旅平台的发票,开票方为杭州萧山的一家企业。发票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代订酒店款我们单位如果收到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可根据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自行判断。
因进项发票货物名称、金额错误,供应商冲红后重新开具,请问收到红字发票时,是直接冲减进项税还是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如您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有误,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否则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02 至 2020-01-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02 至 2020-01-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02 至 2020-01-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