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3-04 至 2024-06-1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从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单位处购买蔬菜,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2. 鸿诚制公司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全额支出购买资产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 4. A公司机构在浙江省,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机构在其他省份,A公司取得的进项税… 5. 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全额支出购买资产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 6. 夫妻双方工作城市相同,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婚前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租房,那结婚当年,… 7. 我司有多个异地建筑安装项目,请问在月度增值税申报的时候需要区分项目来抵扣预缴的增值税和取得的… 8. 本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为本公司员工订机票,第三方平台推出优惠活动,比如机票金额500元,燃油附… 9. 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勾选认证后进项转出,现销售退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10. 1.设备、零件损坏,收到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处理;2.交财产险保费后收到保险… 11. 1.销售企业为促进销售为客户提供贴息支持,取得银行开具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专… 12. 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13. 我集团为整合资源,做大做强主责主业,拟以旗下一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旗下各子公司名下… 14. 请问收到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单位、单价、数量等信息,是否影响发票真实性,… 15. 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外请的讲师产生的住宿费专票,在报销的时候,进项税能否抵扣? 16. 本人小区业委会向江西省税务局申请查明小区地下车位建造成本是否进入土地增值税抵扣成本,按法定2… 17. 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1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留抵退税政策的目的是什么,所退回留底退税款项以及未来相应存款利息是可以由企业… 19. 成本自考是属于继续教育支出的抵扣范围的,在继续教育期间可以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最长不超… 20. 23年4月买房开始还房贷,一直还在租房因为房子还在装修,之前电话咨询过税务人员说可以23年以…
二、官方答复汇编
从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单位处购买蔬菜,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鸿诚制公司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全额支出购买资产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资产全额折旧完毕。在这种情况下,鸿诚制公司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应按含税金额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按不含税金额作为不征税收入、增值税金额如何处理;购入固定资产并确认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且据此全额计提了折旧,是否应按折旧金额纳税调增;如果有资产有残值,是否需要考虑,导致不增税收入调减金额大于折旧金额。先把咨询问题细化:1.企业在2021年12月20日收到财政补贴113万元,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2.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用于购置固定资产113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5年,不保留净残值。3.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第一种情况:固定资产折旧5年后,继续使用;第二种情况:使用到第4年时,该固定资产提前变卖处置,假定处置收入20万元(不含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贵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根据该公告,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以资源回收企业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收取金额为11300元(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为例。1.不开票模式:如出售者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资源回收企业凭收据计入成本的金额为11300元。2.反向开票模式: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金额11300元,价税分离后,增值税税额1300元,企业计入成本金额为10000元。上述两种模式比较而言,是否表明如资源回收企业采取反向开票,会因为价税分离原因,造成企业计入成本的金额少于不开票模式,相应增加企业账面利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反向开票”措施为资源回收企业取得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提供了便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困扰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成本无票列支问题,助力企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对于包括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在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资源回收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应的支出将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追缴税款,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A公司机构在浙江省,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机构在其他省份,A公司取得的进项税(以及B公司对该业务产生的附加税)这部分税收是归属于哪个地区,是A公司机构所在地,还是B公司机构所在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全额支出购买资产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资产全额折旧完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应按含税金额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按不含税金额作为不征税收入、增值税金额如何处理;购入固定资产并确认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且据此全额计提了折旧,是否应按折旧金额纳税调增;如果有资产有残值,是否需要考虑,导致不增税收入调减金额大于折旧金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夫妻双方工作城市相同,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婚前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租房,那结婚当年,婚前夫妻双方可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比如去年9月份结婚,1-8月未婚状态,婚前双方租房的租金可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抵扣吗?婚后由一方申报租房租金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因此,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月-8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我司有多个异地建筑安装项目,请问在月度增值税申报的时候需要区分项目来抵扣预缴的增值税和取得的分包费吗,是否有相关法规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本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为本公司员工订机票,第三方平台推出优惠活动,比如机票金额500元,燃油附加4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实际需要支付580元,即减免10元。第三方平台仍然提供590元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否仍可以按照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500+40)÷(1+9%)×9%=44.59元。或者应该如何计算抵扣?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0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勾选认证后进项转出,现销售退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3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十三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暂无法明确您的具体情形,具体可以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1.设备、零件损坏,收到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处理;2.交财产险保费后收到保险公司优惠返还款,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销售企业为促进销售为客户提供贴息支持,取得银行开具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吗?2.该费用与企业经营相关,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集团为整合资源,做大做强主责主业,拟以旗下一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旗下各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资源。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资产子公司签订资产代管协议,收取管理服务费,同时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及承租方签订三方协议,规定由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收取租金,然后再转付给各子公司。请问租金由资产管理公司代收然后转付给各子公司的行为合法吗?是否有违税法规定的三流一致的要求?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如您符合上述三流一致情况就可以,建议您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定。
请问收到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单位、单价、数量等信息,是否影响发票真实性,专票能否抵扣,发票是否合规有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外请的讲师产生的住宿费专票,在报销的时候,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本人小区业委会向江西省税务局申请查明小区地下车位建造成本是否进入土地增值税抵扣成本,按法定20日工作日须答复,但时至今日未接到任何回复。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烦请国家税务总局查明督办(江西省税务局办件编号:YSQGK20240300319、YSQGK20240300324)?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6号)等相关规定,上饶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利滨江御景项目,分二期进行开发,其中B1地块,即一期项目于2017年经原信州区地税局清算审核,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永利滨江御景项目地下车位建造的成本(包括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了扣除。
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此政策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为什么改数电发票后,企业取得上述发票,只能按3%抵扣,如果是按9%抵扣,要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9】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回访形式和您联系,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政策解读规定:“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五、若确定为农产品发票,根据农产品发票类型,勾选操作步骤如下: ①如发票为税控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果是电票平台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确认。 ②如发票为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先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③如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则需先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留抵退税政策的目的是什么,所退回留底退税款项以及未来相应存款利息是可以由企业自由使用还是需要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成本自考是属于继续教育支出的抵扣范围的,在继续教育期间可以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最长不超过48个月。但是成本自考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抵扣?是从考试注册还是其他什么时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08】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3年4月买房开始还房贷,一直还在租房因为房子还在装修,之前电话咨询过税务人员说可以23年以租房整年来抵扣,不放心还是来留言咨询下。如果以房贷来抵扣前面3个月的租房抵扣就不算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0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3-04 至 2024-06-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3-04 至 2024-06-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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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3-04 至 2024-06-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