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1 至 2020-04-17,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经纪代理服务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 2. 您好!请问我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股票承销手续费,证券公司给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地方财政会承担相应退… 4. 我公司属建筑行业,就单一项目而言,业主方要求我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那请问,我方取得的增值税… 5.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一般纳税… 6. 尊敬的税务局:我们公司原先是商贸出口企业,因疫情受海外影响,为了企业能够正常运转,开展国内业… 7. 我单位是农产品初加工公司,进项税是核定扣除,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因为一个村镇的村民人数较多,… 8. 我公司2020年1月认证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的专用发票,增值税额37万元。财务人员填写… 9. 我是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日常我们会从个人或企业收购二手车再转售出去。假设A企… 10. 在总局转登记小规模的文件中仅明确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留抵放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现在企业重新… 11. 您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有新项目,已有进项税额,因房地产是特殊行业,暂时… 12. 你好。我公司由于人员不错,19年认证发票未及时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出台45号公告,这种情况… 13. 我司租入不动产作为员工公寓,但将部分另做商用,出租给其他商户,请问我司能否全额抵扣取得的不动… 14.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为当地一公办小学捐建一幢教学楼,咨询县教育局,他们可以开具内容为教… 15. 疫情期间为员工买的口罩,进福利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医疗业免征增值税是指他们在缴纳增值税时免征… 16. 请问企业党费开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么?目前未找到相关规定,在咱们智库上查到这样一个… 17.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司新建房出租或自用一段时间后,出售时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如何确定。“旧房”… 18.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 19. 我司收到留抵退税后,加计抵减需要调减吗 20. 我的房贷从2000年开始的,房贷期限是30年。个税抵扣从19年开始的。2020年开始是否可以…

二、官方答复汇编

经纪代理服务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且规定了政府性基金或政策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方说我是从事经纪代理服务的,给企业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收取10万块钱,其中5万块钱是代收的也就是完了之后要交给政府作为政府性基金之类的。这时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抵扣的其实就是10万减掉中间代政府收的5万,剩下的差额5万直接缴纳增值税,那么下游就只能按5万抵扣。这个就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所以虽然是收了你10万块钱,开票的时候肯定不能按10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呢?如果我按10万开增值税专业发票那你就能按10万抵扣了,但实际上我只按5万的交了增值税,因此我只能开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另外5万的政府性基金,你要想扣成本的话只能开给你开普票而不能给你开专用发票。因为能够抵扣的增值税其实就是上游经纪代理服务一共缴纳的那些。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您好!请问我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股票承销手续费,证券公司给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取得证券公司给您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地方财政会承担相应退税比例,所以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会把其承担的部分从退税款中扣除,我公司认为不合理,请给予指导?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我公司属建筑行业,就单一项目而言,业主方要求我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那请问,我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请问如何理解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假设纳税人A在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权证,营改增后通过企业重组分立,将其一处不动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纳税人B,纳税人B在取得该处不动产后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上述不动产从修建完成至纳税人B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整个环节均未取得对应增值税进项税,此时纳税人B的不动产租赁业务是否可以参考36号文件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尊敬的税务局:我们公司原先是商贸出口企业,因疫情受海外影响,为了企业能够正常运转,开展国内业务。申请了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增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现在国内有开展建安项目,外购材料,包工包料施工,商品进项发票为13%,那销项发票合同总金额是否开9%,还是分产品销售13%+施工安装9%这样开具,或者是否项目中销售产品占比总合同金额多少百分比以上全部开13%,占比多少下合同总金额全部开9%,合同签订是否需要分销售产品和施工安装签订,或者合并签订一份合同。盼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单位是农产品初加工公司,进项税是核定扣除,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因为一个村镇的村民人数较多,村民集中投售,可以选择一个代表,以他一个人的身份证开具收购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发票应按照真实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收购”字样,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可以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2020年1月认证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的专用发票,增值税额37万元。财务人员填写错误,造成少抵扣进项税12万元。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问题的公告》。是否可以直接抵扣这部分进项税。还是仍2011年第78号公告,只有符合规定条件,才能抵扣?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我是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日常我们会从个人或企业收购二手车再转售出去。假设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A企业将其在2019年购置的一台新车(当时抵扣过增值税进项)于2020年3月销售给我们,双方都用二手车发票入账。对于我们二手车收购方来说没有取得过增值税发票也没有抵扣过进项。如果我们之后要出售这台二手车可否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是否同时适用国税2020年17号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在总局转登记小规模的文件中仅明确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留抵放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现在企业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后,原来的留抵税额现在是否可以继续抵扣,目前实测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表上可以申报抵扣,请政策上予以明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准确核算的前提下,暂按以下原则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部分,不得抵扣。

您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有新项目,已有进项税额,因房地产是特殊行业,暂时无法产生销项税额,只能做为留抵税额,请问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你好。我公司由于人员不错,19年认证发票未及时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出台45号公告,这种情况也可以抵扣,但具体如何操作,是修改以前申报表还是当期申报?请给予回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租入不动产作为员工公寓,但将部分另做商用,出租给其他商户,请问我司能否全额抵扣取得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为当地一公办小学捐建一幢教学楼,咨询县教育局,他们可以开具内容为教学楼实物的公益性捐赠财政专用收据,请问这样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另外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如果您公司向当地小学捐赠教学楼是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并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贵公司无偿捐赠转让的不动产是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那可以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疫情期间为员工买的口罩,进福利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医疗业免征增值税是指他们在缴纳增值税时免征,还是开具增值税发票是0税率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企业党费开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么?目前未找到相关规定,在咱们智库上查到这样一个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9〕10号)第十二条:关于单位财务机构代办的党费业务的会计处理“党费业务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由单位财务机构代办的,党费资金应当独立于本单位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党费的会计核算,参照《政府会计制度》中的财务会计内容执行。”按照这个文件规定是否能够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如您企业使用党费资金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司新建房出租或自用一段时间后,出售时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如何确定。“旧房”按什么标准定义。有无政策文件。增值税:房地产公司新建房出租或自用一段时间后,出售时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如果采用一般纳税方式,出租或自用期间的其他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出售销项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一、土地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三、关于旧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旧房确认问题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包括: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五十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房地产,纳税人出租、自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超过1年的,转让时应按销售旧房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二、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房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不含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区分以下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且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正常用于该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中: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上文提到的:增量留抵税额一那个为准?企业收到的发票还是企业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一次认证,不用每月认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我司收到留抵退税后,加计抵减需要调减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的房贷从2000年开始的,房贷期限是30年。个税抵扣从19年开始的。2020年开始是否可以继续房贷抵扣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1 至 2020-04-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1 至 2020-04-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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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1 至 2020-04-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