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18 至 2021-04-06,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 2. 国税2020年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可以申请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 3. 政府拆迁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给予一定赔偿,对建筑物或附着物的赔偿金是否免征… 4. 您好: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月收入小于增值税规定的收税额时,能否适用销售额在标准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5.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增值税备案还需要办理吗? 6. 您好,我是一名失业人员,没有任何收入,在网上找了一份兼职,可是发现每个月收入只有几百块,也要… 7. 湖北省以外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餐饮服务行业2021年是否免征增值税 8. 请问个体工商户通过租赁取得的住房(非自有),再租赁给第三方,也就是转租,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5… 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集团或… 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待遇么 11. 是填写在免税收入一栏?还是填写在其他扣除项目中“其他”一栏呢? 12. 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13.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后对土地进行了简单开发,投入80万元,… 14.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出让金及契税100万元,取… 15.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 17. 1、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10万,专票10万,合计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专票和普票全部免税还是… 18. 请问,手机代办点(思明智信代办点,为小规模纳税人)与通信公司合作,需到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 19. 符合减免条件的公路线路占用基本农田,则耕地占用税税额应为2元/平米征收。还是在减免税额的基础… 20. 我公司在政府的帮助下承包了1000亩地在当地种植青花椒,随着科技的发展,提取青花椒油成为了成…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六条:“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司现在才知道此项政策,准备从2021年4月开始在增值税减免税表中填写本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此项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对于本公司而言是否是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那么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这段时间内招用的就业退役士兵,本公司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21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税2020年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可以申请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事宜参照国税2018年18号文。2021年企业运营困难,成本加大,我们想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但是税务局确说文件失效,个人认为2020年9号文在2018年18号文的基础之上,现在税务是说2018年18号条文也失效了,但是我们没找到具体的条文,所以,我们想问下,能继续出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文吗,为企业减负?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政策暂无延续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拆迁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给予一定赔偿,对建筑物或附着物的赔偿金是否免征被拆迁人的各项税费?对政府是否征收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您好: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月收入小于增值税规定的收税额时,能否适用销售额在标准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因此,若属于上述规定境外单位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增值税备案还需要办理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您好,我是一名失业人员,没有任何收入,在网上找了一份兼职,可是发现每个月收入只有几百块,也要扣6%的税,问了兼职的公司,因为这是劳务所得扣的税,作为一名失业人员太难了,找不到工作,每个月赚点钱还也要被扣税,在公司上班的几千块钱才会扣税,还能退税,我想咨询下,失业人员有什么免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1】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湖北省以外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餐饮服务行业2021年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请问个体工商户通过租赁取得的住房(非自有),再租赁给第三方,也就是转租,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集团必须是进行工商备案的,才可以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政策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待遇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是填写在免税收入一栏?还是填写在其他扣除项目中“其他”一栏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后对土地进行了简单开发,投入80万元,请问,纳税申报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里,扣除额开发支出80万在哪里填报?请直接回答填在哪里?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6.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8.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出让金及契税100万元,取得后对土地进行了简单开发,投入80万元,总成本共计180万元。取得收储补偿金额共计200万元。请问,纳税申报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里,扣除额100万和80万在哪里填报?请直接回答填在哪里?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 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方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一方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另一方相应调增利息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支出调增的一方,需要获得发票方可扣除么?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10万,专票10万,合计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专票和普票全部免税还是就只有普票免税2、小规模纳税人普票+专票合计超过30万,就普票免税还是全部不免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手机代办点(思明智信代办点,为小规模纳税人)与通信公司合作,需到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厦门市镇海路税务窗口表示,开票金额低于100元无法代开专票,网上在线咨询12366表示将问题反馈需要15个工作日,请问这个到窗口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金额限定?是否有依据?麻烦帮忙解答,非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我单位收到转办处理单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和诉求缘由进行了核实调查,经调查,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发票。柜台已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致电该纳税人,告知其办理的方法,纳税人对于反馈的结果表示满意,无其他诉求。 思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符合减免条件的公路线路占用基本农田,则耕地占用税税额应为2元/平米征收。还是在减免税额的基础上加按150%,按3元/平米征收。还是按当地耕地适用法定税额的基础上加按150%征收(例如当地适用30元/平米的税额,加征后按45/平米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规定:“......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 请按上述文件执行,另外你问题描述的加按150%,请具体描述文件规定,以便更有针对性的答复。
我公司在政府的帮助下承包了1000亩地在当地种植青花椒,随着科技的发展,提取青花椒油成为了成熟的科技,青花椒现目前更常用于提取油料,若是属于油料作物,那么就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的政策,若继续适用了香料作物,那么所得税是减半征收,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的导向,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于油料作物的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18 至 2021-04-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18 至 2021-04-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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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18 至 2021-04-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