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10 至 2021-08-26,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纳税人当季销售收入超过45万,次月会转为一般纳税人吗?有无文件规定? 2. 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500万元的确认时间点,是按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4个季度?季… 3. 我公司2021年6月底销售额已经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了,8月23号专管员通知去9月去办理… 4. 1.《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5年1月1日起… 5. 请问A公司投资B公司、B公司投资C公司,C向B分红、B向A分红是否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6.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20年小规模纳税人时曾改建厂房发生支出,但未… 7. 我是一个市民,手头有些商铺用于出租,每年的4月初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去年租金收入140万… 8. 我司2021年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房产证更名换证)… 9. 请问政府出让教育用地给企业自建学历教育制学校,可以参照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10. 请问,我单位是一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申请了免税政策,请问,我单位提… 11. 19年11月办理的营业执照,主营餐饮跟住宿。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6月份登记成一般纳税人,… 12. 财税〔2019〕20号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何理解?我公司集团内部资金… 13. 母公司(非房企)以资产划转的形式将母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投资入股全资子公司(非房企)是否免征增值… 14. 我公司生产镀锡铁的一般纳税人,商品代码72101200,部分出品、部分内销,其中出口部分使用… 15. 1、已在省科技部分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能否享受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免税的政策?如果能享受,是直… 16. 差额征税的一船纳税人的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差额前的销售收入还是差额后的销售收入 17.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18. 差额征收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19. 非新设立公司,可开通电子专票吗?现在说看到了,信息多为新设立公司可申请电子发票,可申请的电子… 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纳税人当季销售收入超过45万,次月会转为一般纳税人吗?有无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五)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或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判定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

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500万元的确认时间点,是按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4个季度?季度首月按连续12个月计算的话超过了500万,但是按整个季度计算不超500万,这种情况算超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我公司2021年6月底销售额已经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了,8月23号专管员通知去9月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8月25日又开了36万发票,请问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期间开具的发票是否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征收率申报纳税?(即使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办理登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1.《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境外企业是否适用于上述免征优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A公司投资B公司、B公司投资C公司,C向B分红、B向A分红是否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20年小规模纳税人时曾改建厂房发生支出,但未保留相应合法凭据,请问可以就实际发生的支出部分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据以入帐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是一个市民,手头有些商铺用于出租,每年的4月初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去年租金收入140万元,今年预计涨到150万元。最近关注到国家出台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请问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9】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2021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税标准为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 您在2021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后12个月的租金150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12.5万元(12.5=150÷12)未超过15万元,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我司2021年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房产证更名换证)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3〕183号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可以享受,是否需另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批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9】根据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附件一有关规定,不再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政府出让教育用地给企业自建学历教育制学校,可以参照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享受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请问,我单位是一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申请了免税政策,请问,我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如报关,仓储,装卸服务是否也适用免税政策?如果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为同一提单下货物服务,能否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适用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年11月办理的营业执照,主营餐饮跟住宿。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6月份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怎么判断能不能试用加计抵减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之前有拨打过电话咨询,一直给我念政策,听的也不是很明白,能不能举个例子说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税〔2019〕20号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何理解?我公司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2019年2月份之间未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财税〔2019〕20号中未处理事项,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税〔2019〕20号规定执行。

母公司(非房企)以资产划转的形式将母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投资入股全资子公司(非房企)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适用以下政策: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5】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我公司生产镀锡铁的一般纳税人,商品代码72101200,部分出品、部分内销,其中出口部分使用CIF价格签订合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文件,从2021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税,8月1日起,我司的产品是属于免税不退税产品、还是属于不免税不退税产品?增值税怎样计算?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科目明细科目怎么记?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的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企业出口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我们的咨询范围,请您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处理或咨询财政部门。

1、已在省科技部分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能否享受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免税的政策?如果能享受,是直接享受还是先去税务局所得税备案后再享受,如备案的话,需要准备哪些资料。2、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发票开具的是“技术服务”而非“技术转让”,在政策享受方面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差额征税的一船纳税人的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差额前的销售收入还是差额后的销售收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差额纳税,相应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即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差额征收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相应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即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非新设立公司,可开通电子专票吗?现在说看到了,信息多为新设立公司可申请电子发票,可申请的电子发票为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019年,本人一套住宅、一套店面被政府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住宅征收价格160万,店面的征收价格为160万。2020年,本人购买住宅总价195万,其中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180万左右。征收完成后,本人只买了上述一套住宅,因180万价格高于拆迁的一套住宅160万,又低于拆迁的住宅和店面的合计金额。本人能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购买的195万的住宅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10 至 2021-08-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10 至 2021-08-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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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10 至 2021-08-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